(深圳市)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仓储、销售企业发货和装载环节安全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深圳市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5/10/27 |
颁布日期: |
2005/10/27 |
颁布机构: |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深圳市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5/10/27 |
颁布日期: |
2005/10/27 |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仓储、销售企业发货和装载环节安全管理的通知
(深安监管〔2005〕293号)
各区安监局:
为加强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预防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和《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2004)规定,按照我市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请你局督促辖区各危险化学品仓储、销售企业(托运人),在进行危险化学品运输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仓储、销售企业(托运人)应建立和完善发货和装载的检查、登记、核准制度,并做好记录备查;
二、危险化学品仓储、销售企业(托运人),特别是从事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的仓储和销售企业,在开具提货单据前要查验车辆的资质证件、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的从业资质证件;查验车辆及罐体与行驶证照片是否一致,查验车辆的危险化学品警示灯具、标志及“毒”、“爆”等告示牌,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开具提货单据;
三、危险化学品仓储、销售企业(托运人)严格按照提货单据载明的品种、数量和对应的车辆实施装载,并对车辆的资质证件、装载数量、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等情况使用计算机进行登记;
四、危险化学品仓储、销售企业(托运人)所在地应设立专用停车场,并设置警示标志和当地报警电话;
五、危险化学品仓储、销售企业(托运人)应按规定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相应的设备和人员,进行定期演练,并与公安交警、交通、消防、环保、卫生等部门保持及时联络,提高危险化学品发货装载过程中发生事故的现场处置能力。
全市各危险化学品仓储、销售企业应认真落实通知的各项要求,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源头管理,最大限度减少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的发生。各区安监局对辖区危险化学品仓储、销售企业落实本通知要求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