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2011修订)

颁布机构: 汕头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汕头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1/01/15 颁布日期: 2011/01/15
颁布机构: 汕头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汕头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1/01/15
颁布日期: 2011/01/15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汕府办〔201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汕头市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稿)》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一月十五日 汕头市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修订稿)   为应对汕头市饮用水水源地可能突发的污染事件,保障城市供水安全,及时有效处理对饮用水源构成威胁或造成污染的各类突发污染事件,减轻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区、市)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编制指南》、《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汕头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汕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汕头市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一、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称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是指在汕头市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水源地上游境外相邻水域突然发生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水污染事件,严重影响城镇居民饮用水安全和对我市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有重大影响的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   按照涉及饮用水源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预警等级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贮运中发生泄露或补给水源严重污染,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100人以上的污染事故;因环境突发事件,导致饮用水源地水域大面积污染,水质严重恶化,主要水质指标不能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V类水质的要求,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100万人口以上供水受影响,且水厂中断取水达2日以上的污染事故。   (二)重大环境事件(Ⅱ级):因环境突发事件造成饮用水源污染,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污染事故;因重要河流、水库大面积污染,主要水质指标不能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V类水质的要求,导致20万人口以上、100万人口以下供水受影响,且水厂中断取水达1日以上、2日以下的污染事故。   (三)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污染事故;因重要河流、水库污染,造成饮用水源水域水质恶化,5万人口以上、20万人口以下供水受影响,且水厂中断取水达12小时以上、1日以下的污染事故。   (四)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的污染事故;因水污染造成镇、村级水厂水源地水质恶化,导致5万人口以下供水受影响,且水厂中断取水在12小时以内的污染事故。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汕头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及饮用水源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具体包括:   (一)生物性污染。以水源为传播途径的致病微生物和寄生虫等污染饮用水源,由此可能导致或已经出现腹泻病、伤寒、霍乱、甲型肝炎等(肠道传染病的)暴发流行的污染事故。   (二)化学性污染。以剧毒、有毒、有害化学物品(如氰化物、砷、汞、六价铭、亚硝酸盐、农药、氨氮、石油类、磷等)污染饮用水源,可能损害人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的污染事故。   (三)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引发的各种水污染事故。   (四)其他突发事故。如藻类暴发、干旱、洪水、季节性断流等。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组织体系   汕头市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指挥机构、日常管理机构、现场处置机构、专家咨询机构、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在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市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统一协调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各专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专业领域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各应急保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保障工作。专家咨询机构为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专家组。应急救援队伍由各相关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二)指挥机构   1、应急领导小组   汕头市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市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组长由市政府分管环保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环保局局长、市卫生局局长、市水务局局长、事故发生地的区(县)长担任。成员由事故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汕头海事局、市安监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经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工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港口管理局、市委宣传部、电信汕头分公司、汕头供电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领导小组职责:①认真落实市政府有关涉及饮用水源环境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②建立和完善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警机制;③统一协调重大、特别重大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④组织全市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⑤统一发布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信息;⑥完成市突发污染事件应急总指挥部安排的其它应急救援任务。   饮用水源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主要负责市饮用水源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与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联系;受理饮用水源环境污染投诉;信息收集汇总、常规饮用水源环境监测数据综合分析;遇到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时,及时了解情况,向上级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按照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下达的命令和指示,组织协调、落实全市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工作。   2、应急队伍   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队伍主要由市环境监察、环境监测、水务、交通、公安、医务、卫生防疫、消防和自来水供应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为:到达现场后首先组织应急人员救治病人,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对事故开展调查和分析,包括污染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污染来源、污染物、污染途径、波及范围以及发生后当地处理情况;形成调查意见,根据污染特点,判断污染种类;进一步开展现场调查工作;对事发地周边水域进行水质监测。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明确与市级机构相对应的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3、相关部门及各区(县)政府职责   根据《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和《汕头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等法规有关规定、部门职能和各区(县)政府职责,市直各相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做好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及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1)市环保局:①组织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协调开展污染事故调查,组织认定饮用水源污染事故的性质、等级和危害,提出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以及防止污染范围继续扩大的应对建议措施,及时报市政府决策。②会同相关部门评估水源地受污染的范围和程度,判断是否在受污染水域内发布禁止取水通告、是否需要向下游提出污染警告。③组织相关部门加强与上级事故调查组和技术监测组联络。④初步拟定污染清除和环境恢复的建议措施报市政府决策。   (2)市水务局:①在发生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后,负责提出水文条件预报,协助分析确定污染传输、扩散的可能范围;②负责水资源的合理调度,开闭相关水闸,保证水体需要的流速、流量,控制污染物扩散,减轻事故造成的影响;③在接到饮用水源污染事故信息后,判断各取水点受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影响的程度,并确认相关水厂需采取的应对措施;④对供水企业进行调度管理,协调供水企业做好应急储备,组织对供水质量的监测、供水量的调度和供水管网的监控;⑤实施应急供水的组织工作,提前做好储水准备工作,对各供水企业和居民供水点进行统筹规划和调配。⑥提出后备水源地启用的时机,采取工程措施启用后备水源地,合理调度水资源,提高后备水源的供给能力,并对后备水源地供水工程中水量水质变化情况进行跟踪监测;⑦在饮用水源水质污染危机解除后参与饮用水源地水域的善后处置、水土保持和生态恢复。   (3)市气象局:负责分析气象条件对饮用水源应急处置工作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报有关饮用水源地的气象条件预警。   (4)汕头海事局:①负责辖区内饮用水源相关水域的交通安全秩序监督管理,负责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按照《汕头市水上溢油应急预案》等有关要求组织开展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反应工作;②对其他原因造成的水域污染事故,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及时调拨船只配合环保局监测小组完成水质监测的取样工作;③负责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的许可,以及组织对油类等污染物的回收、清理等工作;④按职责加强对水上危险化学品及其他有害物质运输、使用、存放及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   (5)市安监局:①参与协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抢险救援工作;②依照法定职责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组织市危险化学品专家协助事故处理;③指导协调对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及附近可能受影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6)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市级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保护管理和无害化处理,按“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的监督管理等工作,防治生活垃圾对饮用水源水质的污染。   (7)市公安局:①负责对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的侦查,打击违法犯罪活动;②负责维护事故现场治安秩序保障区域社会治安的稳定,参与事故现场处置和调查处理,隔离和封锁污染现场,对事故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做好事故车辆救援的组织工作;③协调消防大队负责对事故现场的防火灭火、抢险救援等工作;④调配消防车辆,协助进行应急供水。⑤按职责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及其他有害物质运输、使用、存放及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   (8)市卫生局:①负责组织协调疾控机构协助环保部门开展应急监测,确保居民用水安全;②负责组织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组织开展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相关的病原体的检测和对可能造成疾病传播的病人进行医学隔离,对疫情进行评估并提出防治意见。   (9)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调配车辆疏运受灾群众的应急救援。   (10)市经信局:负责协调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件处置物质的调配,做好饮用水及相关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的应急协调工作。   (11)市民政局:在饮用水源地突发污染造成特别严重影响,导致受灾群众生活困难需要救济或安置时,负责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和转移安置工作。   (12)市财政局:负责预警和应急所需经费的审核、划拨及其监督管理。   (13)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土地资源的监督管理,优先安排饮用水源保护工程用地,协同水务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依法及时查处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用地行为,在饮用水源水质污染危机解除后参与饮用水源地水域的善后处置和生态恢复。   (14)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加强对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的监督管理,控制农药、化肥、农膜、畜禽粪便对饮用水源的污染;加强对饮用水源涵养林、护岸林植被和湿地的保护和管理,协同水务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按职责加强对涉农危险化学品的农药的监督管理;在饮用水源水质污染危机解除后参与饮用水源地水域的善后处置和生态恢复。   (15)市工商局:负责加强市场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16)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城镇供水设施项目建设的设计和施工工作。   (17)市城乡规划局: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规划管理。   (18)市海洋与渔业局:加强渔业船舶和水产养殖业对水质污染的防治工作。   (19)市委宣传部:负责相关信息发布工作,协调和现场管理新闻媒体,向境内外媒体发出新闻通稿,协调解决事故中新闻报道出现的有关问题,向上级宣传部门汇报、请示相关工作。   (20)市港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港口、码头企业参加救援工作。   (21)电信汕头分公司:在市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协调下,协同各通信运营商共同保证应急通讯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通信和信息传输的畅通。   (22)汕头供电局:负责保证应急处置、指挥、通讯和信息传输所需的电力供应。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   各区(县)政府应组织编制本区(县)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参照市应急组织体系设置,建立健全本区(县)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机构,并在市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饮用水源污染事故的应急指挥、协调、处置、救援和善后等各项应急工作。   4、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市饮用水源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之间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构,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共享;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本部门的环境应急救援方案,并负责管理和实施。需要其他部门增援时,向市饮用水源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增援请求。必要时,由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总指挥部组织指挥特别重大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工作。   5、应急保障部门。①救援治安维护、交通管制等由市公安局负责。②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并及时为地方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③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供应由市经信局负责。④受灾群众疏运的交通运输保障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⑤环境应急气象数据由市气象局负责。   四、预测、预警   (一)信息监测   1、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市内外环境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   2、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以及预警信息监控。   3、涉及饮用水源环境突发事件环境监测由市环保局负责。报告单位要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重、特大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经核实后,及时上报省政府、省环保厅、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总指挥部。   (二)预防工作   1、开展污染源调查。开展对生产、贮存、运输、废弃化学品的普查,掌握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   2、开展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3、加强涉及饮用水源环境应急科研和软件开发工作。   4、建立污染源现场监测、跟踪系统。   (三)预警及措施   根据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涉及的范围,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预警信号颜色依次为蓝色(对应一般环境事件,Ⅳ级)、黄色(对应较大环境事件,Ⅲ级)、橙色(对应重大环境事件,Ⅱ级)、红色(对应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进入预警状态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事发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总指挥部发布。3、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4、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5、针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行动。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四)预警支持系统   1、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系统、涉及饮用水源突发事件预警系统、区域环境安全评价科学预警系统。   2、建立涉及饮用水源环境应急资料库。建立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涉及饮用水源环境突发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周期检测反馈评估系统。   3、建立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各成员单位要根据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协调指挥中心及通信技术保障系统。   五、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机制。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二)应急响应程序   1、涉及饮用水源应急领导小组视水源污染情况启动应急预案,负责对汕头市行政区域内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进行紧急救援。   按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响应(对应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Ⅱ级响应(对应重大环境事件)、Ⅲ级响应(对应较大环境事件)、Ⅳ级响应(对应一般环境事件)。   Ⅰ级、Ⅱ级响应:由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总指挥部负责重、特大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指挥所有应急力量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根据危机状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通报事故现场态势,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适时发布公告,将危机的原因、责任及处理结果向社会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Ⅲ级响应,由市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指挥调度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故扩大、蔓延,保障信息渠道畅通,及时向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总指挥部报告情况。   Ⅳ级响应:由市政府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应急响应行动,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市环保局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实施响应时,市环保局按下列程序实施:①开通与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所在地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②立即向市政府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必要时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③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突发污染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④组织专家组分析情况,根据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各乡镇或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⑤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2、应急响应方法。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接到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报告后,立即启动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迅速组织环境监察、监测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赶赴突发事件现场,进行环境监测,开展污染源调查、控制、转移、消除污染、受污染区域划定,同时分析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必要时及时报告市政府、省环保厅,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紧急调动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备、装备;进行现场隔离、受污染区域确定与封锁;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物资、经费;做好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请省环保厅组织省环境应急队伍和有关专家赶赴事发现场,协助控制污染并开展救援工作。   (三)信息报送   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同时向市环保局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   在确认重大(Ⅱ级)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报告省政府和环保厅,特别重大(Ⅰ级)环境事件立即报告国务院及国家环保部。   (四)指挥与协调   1、指挥与协调机制   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   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根据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件所在地毗邻地区乡镇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应急机构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程序,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   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决策参考。根据事件进展情况的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对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做出科学预测,为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应急领导机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置;指导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2、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①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②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工作。③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④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监控工作。⑤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防护区。⑥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⑦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应急行动进展情况。   (五)应急监测   市环保局环境应急监测分队负责组织协调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地应急监测工作。   1、根据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以及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在此范围内部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分析和研究,预测并报告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该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六)信息发布与通报。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信息对外统一发布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七)防护   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现场程序。   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①根据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②根据事发时当地气象、地理环境、人口密度等,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③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之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八)应急终止   1、应急终止条件:①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②污染源的泄露或释放已降到规定限值以内。③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④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⑤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   2、应急终止程序:①现场救援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经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批准。②现场救援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③应急状态终止后,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市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到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3、应急终止后的行动:①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各级应急领导小组要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污染事件单位查找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②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应急工作进行汇总、总结,上报市政府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领导小组。③应急过程评价,由市环保局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④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应急预案评估,并及时修订应急预案。⑤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六、应急保障   (一)资金保障。涉及饮用水源应急领导小组根据涉及饮用水源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批后执行。   (二)装备保障。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相关专业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作用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能要求,建立和完善专家数据库和环境、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能力,保证发生涉及饮用水源环境突发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三)通信保障。各级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相关专业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预案启动时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分队之间通信联络畅通。   (四)人力资源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建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各级环境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对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培养一支熟悉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知识、充发掌握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   (五)技术保障。建立饮用水源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组成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后相关环境专家能够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   (六)宣传培训与演练。环保部门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发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公众防护“明白卡”,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1、环保部门应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检测等专门人才。   2、环保部门按照涉及饮用水源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要求,定期组织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污染事件的能力,增强实战能力。   七、后期处置   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处置结束后,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协助市政府做好受害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害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事发地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迅速开展善后安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八、跨区域饮用水源污染应急处理   对于跨市域的水源污染事故,除按以上启动应急预案,还应该按照《广东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执行。   《广东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因突发性污染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河流污染的,有关责任单位、个人和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以及相关人民政府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区域的人民政府。   突发性污染事件发生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实施应急监测,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者切断污染源。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应急监测及消除污染产生的费用。   对于韩江发生跨省域的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在梅州市、潮州市、汕头市和福建龙岩市组成的韩江流域水质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基础上,及时通报水污染事故紧张情况,同时启动应急预案。   附件:汕头市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汕头市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林 梃(副市长)   副组长:刘长有(市环保局局长)   陈俊凯(市卫生局局长)   曾保友(市水务局局长)   张胜光(金平区区长)   黄建固(龙湖区区长)   陈少麟(澄海区区长)   邓夏思(濠江区区长)   林伟雄(潮阳区区长)   王槐峰(潮南区区长)   林定亮(南澳县县长)   成 员:李逸夫(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蔡怒潮(市环保局副局长)   宋钢领(市经信局副局长)   宋荣生(市公安局副局长)   钟岳峰(市民政局副局长)   黄业龙(市财政局副局长)   黄锦林(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   金春泉(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副大队长)   林耿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研员)   杨建锋(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曾仕娟(市港口管理局副局长)   陈伟松(市水务局调研员)   陈少华(市农业、林业局副局长)   陈新泽(市卫生局副局长)   翁盛深(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   姚楚雄(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副调研员)   傅大安(市安监局副局长)   曾振文(市气象局副局长)   谢郁林(汕头海事局处长)   林益钦(市工商局党组成员经检支队长)   陈卫中(汕头供电局副局长)   王伟铸(电信汕头分公司副总经理)   许瑞明(金平区副区长)   倪文德(龙湖区副区长)   林锐武(澄海区委常委)   林文光(濠江区副区长)   吴锡龙(潮阳区委常委、党组副书记)   郑凯舟(潮南区委常委、党组副书记)   苏文坤(南澳县副县长)   注:各单位人员变动请第一时间书面报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及时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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