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卫生局关于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汕头市卫生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汕头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卫生) |
生效日期: |
2002/09/25 |
颁布日期: |
2002/09/25 |
颁布机构: |
汕头市卫生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汕头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卫生) |
生效日期: |
2002/09/25 |
颁布日期: |
2002/09/25 |
汕头市卫生局关于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通知
(汕市卫[2002]165号)
各区县(市)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汕头市行政区域内,在生产过程中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汕头市区的用人单位向汕头市卫生局申报(申报办公室暂设于市职业病防治所7楼,电话:8394037),各县(市)的用人单位向所在地卫生局申报。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按卫生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具体内容和申报表格可在汕头市卫生局网站(www.stwsj.gov.cn)上查询下载或到市申报办公室、各县(市)卫生局领取。
三、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1号),已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应在2003年1月31日前申报;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凡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
四、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不收费。逾期申报或申报不实的,将依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