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关于构筑汕头市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2010-2012)的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
汕头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汕头市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0/06/10 |
颁布日期: |
2010/06/10 |
颁布机构: |
汕头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汕头市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0/06/10 |
颁布日期: |
2010/06/10 |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构筑汕头市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2010-2012)的实施意见
(汕府办〔2010〕8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创新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模式,进一步提升火灾防控水平,坚决杜绝重特大和群死群伤的火灾事故发生,确保社会稳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构筑我省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2010-2012)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10]256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2010年至2012年在全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建设“平安汕头”为目标,以落实政府和部门消防安全责任、推进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五个基本建设”、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提升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水平为着力点,力争通过三年努力,使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明显提升,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工作措施
(一)落实政府消防安全责任。
1.落实组织领导责任。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消防经费、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社会消防力量发展、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纳入政府任期工作目标,并制定实施“十二五”消防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进一步规范各级防火安全委员会的运作程序,定期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针对消防安全突出问题,适时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并如期销案;在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防知识宣传提示和教育培训;指导下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领导挂帅担责的隐患整治组织机制、属地管理的消防监管机制、消防巡查机制、消防工作社会监督机制、隐患整改督促和协调机制、火灾事故问责机制等六项火灾整治长效机制,推动我市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上新的台阶。要及时对《汕头市消防条例》进行修订。
2.落实监管责任。各级政府要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职责,严格依法监管。镇(街道)一级,必须按照市政府要求,切实肩负起“三小”场所和“三合一”场所的监管责任,将“三小”场所和“三合一”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纳入日常工作范畴;整合公安派出所、安监办和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力量,分片包段,强化日常监管,使消防安全工作由高压态势向常态化转变。要进一步探索在乡镇、村(社区)建立基层消防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和完善火灾隐患发现、报告、整改、督办等制度。
3.落实设施建设责任。各级政府要按照上级部署编制、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到2010年底,县级以上城市市政消火栓达到国家标准。到2012年底,全市各镇消防规划纳入当地总体规划。要结合“三旧”改造工程,集中整治城乡结合部、棚户区、“城中村”及出租屋、“三合一”场所、务工人员聚集地等存在的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全面改善城乡消防安全环境。各级政府应按不低于上级确定的标准将消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经济发展逐年增长。
4.落实检查考评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考评内容。各级政府每年要逐级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对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消防工作任务纳入政务督查内容,定期对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职责,每年在年底前组织对下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考评。
(二)落实部门依法监管职责。
1.监管责任到位。各部门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本行业系统管理内容,落实责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教育培训,每年组织进行考评。要建立健全本部门、本系统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程序和档案,并指定专人督促和指导整改工作的全过程。
2.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各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管理,严格依法审核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加强消防安全源头控制。对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依法应当申报消防设计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或者对依法应当申报消防设计备案的建筑工程被抽查不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依法应当申报消防验收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或者依法应当申报竣工消防备案的建筑工程被抽查不合格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全监管、建设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生产性、经营性场所,供电部门不得提供工业、商业用电。工商、文化、旅游、交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对生产性、经营性场所作出行政许可前应当依法依规考量其消防安全条件。
3.建立信息沟通制度。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之间要建立定期的、经常性的联合通报制度,对发现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单位和场所,应在7个工作日内通报相关部门,以形成隐患整治合力。
(三)落实农村、社区“五个基本建设”。
1.落实基本组织建设。农村、社区要建立健全消防组织,确保基层消防工作有人抓、有人管。今年底,全市各镇、街道应成立消防工作专门机构,各行政村、城市社区要落实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2.落实基本制度建设。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落实消防管理责任,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要落实消防管理责任,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农村、社区要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分类建立火灾隐患整治档案。“三小”(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要实行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制度,开展消防安全互查互督,整改消除火灾隐患,保证一旦发生火灾能够联合组织扑救。村庄要实行消防安全多户联防制度,轮流值班开展消防安全提示和检查。
3.落实基本队伍建设。农村、社区要逐步建设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因地制宜地配备必需的消防车辆、器材;并加强保安人员消防业务培训,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使其承担防火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能。没有治安巡防队的农村、社区要建立群众参加的志愿消防队。2011年底前,全市所有镇(街道)和村庄、社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建成专职、志愿消防队伍。同时,要明确专职、志愿消防队伍人员的巡查职责,保证人员、 经费、办公设施的落实,确保消防巡查工作覆盖到全市的每一个角落。
4.落实基本设施建设。各地要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和发展。城市社区要结合“三旧”改造,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并加强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每个社区要设置公共消防器材配置点,配足配齐灭火器材,保证扑救初起火灾的需要。
5.落实基本教育建设。农村、社区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介和宣传橱窗等固定阵地,全面普及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每个村居至少要设置一个固定的消防宣传牌(栏);有广播的村必须通过广播开展消防宣传;每个专职消防队、志愿队必须在开展消防巡查的同时,积极开展消防宣传。
(四)强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社会单位应依法组织员工参加消防知识技能培训,切实提高“四个能力”。一般单位可结合实际,有重点地落实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要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全面落实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今年,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达标;2011年,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达标;2012年,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基本达标。
1.提高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的能力,切实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落实员工岗位消防责任。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立即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限时消除。
2.提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和配合消防部门扑救火灾的能力。依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事业单位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其他单位要建立志愿、“保消合一”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并配齐相应的消防设施、器材。要结合单位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一旦发生火情,员工能按职责分工及时到位、有效处置。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要持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熟悉消防设备,并熟练掌握火警处置及启动消防设施设备的程序和方法。
3.提高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切实做到所有员工会火场逃生自救,疏散引导员会引导人员疏散。员工普遍掌握火场逃生自救基本技能,熟悉逃生路线和引导人员疏散程序。单位要明确疏散引导人员,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及时组织在场人员安全疏散。
4.提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切实做到“消防设施标识化、消防常识普及化”。消防设施器材要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重点部位、重要场所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要设置“提示”和“禁止”类消防标语。要落实消防教育培训制度,员工普遍达到“懂基本消防常识、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懂逃生自救技能,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的要求。
(五)切实提高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水平。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应依法开展消防监督管理,不断提升消防监督管理水平。各公安派出所应严格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公安部门的要求,依法履行消防监管的责权。
1.提高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水平。各级公安机关要建立 消防、治安、内保、警务督察及公安派出所“多警联勤”的消防执法机制,形成整治火灾隐患合力。在广州亚运会、残运会和深圳大运会期间,集中开展以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等为重点,以建筑消防设施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要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或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的工程投入使用等违法行为。公安派出所依法做好辖区单位和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2.提高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水平。按照“三分三定”(分部门、分区域、分重点,定人、定岗、定量)要求,全面落实消防支队、消防大队和公安派出所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坚持防消合一体制,健全消防监督机构;积极探索、完善合同制消防文职雇员工作制度,允许经消防培训考试合格的消防文职雇员从事消防检查和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大力加强消防监督执法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切实做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运行、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质量网上考核;深化警务公开,向社会公开消防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程序、进度、结果,增强执法透明度;加强执法中的廉政建设,集中整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高消防执法的公信力和满意度;配齐消防监督检查装备,加强消防监督执法信息化建设,开展消防监督执法示范单位创建,定期培训消防监督人员,提升消防执法能力。
3.提高消防宣传教育水平。全面落实《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推动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育发展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开展社会化消防教育培训,提高社会消防从业人员素质。推行社会消防安全培训网络远程教育。深入开展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进机关单位活动,在主流媒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提示性宣传、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和逃生自救能力普及活动;充分发挥消防站等教育基地作用,加大社会消防宣传力度;积极发展消防志愿者队伍,加大社会消防宣传教育力度。今年起,逐步建设互联网公共消防服务平台,向社会发布火灾预警信息,开展网络消防宣传教育和在线消防咨询。
4.提高社会消防管理创新水平。建设消防监督管理的网络系统,指导社会单位开展消防工作。全面推行消防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落实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消防安全检查人员职业资格证制度;鼓励试行消防安全检查师制度,为社会单位提供消防技术服务;积极培育和规范消防设施检测、电气消防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社会消防中介组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经济杠杆作用,将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纳入信用等级评定、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费率调整的内容,推动单位自觉做好消防工作。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6月15日前)。各级政府要制订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广泛宣传该工程的重要意义和内容标准,在全社会营造浓厚氛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0年6月15日至2012年9月)。按照“政府主导、标准先行、部门联动、专群结合”的原则,根据工作实际,不断总结经验,细化措施,狠抓落实,实现“防火墙”工程目标。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2年10月)。2012年10月底前,市政府将组织对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活动进行总体验收、全面总结,并做好迎接上级部门检查的准备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科学部署。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是适应新时期消防工作需要,推动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要亲自挂帅,亲自动员部署,亲自参与“防火墙”工程组织策划,亲自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及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发挥指导和检查监督职能。
(二)明确标准,狠抓落实。各地要加强学习,明确工作标准,逐步推进,狠抓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突出做好消防规划,配齐公共消防设施,健全工作组织和制度,切实提升全社会火灾抗御水平;按照先难后易,先重点后一般的工作原则,重点提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人员密集场所的“四个能力”,切实提升社会单位的火灾防控能力。
(三)严格考核,落实奖惩。市政府将把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纳入政府工作考评机制,并按行业、系统和单位分类制定具体考核验收标准。每年11月,由市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联合对各地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总体进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2012年10月进行总体验收。对工作进展迟缓、成效不明显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对重视不够、组织不力、工作不到位导致发生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