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关于加强和改进汕头市消防工作的意见

颁布机构: 汕头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汕头市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日期: 2012/12/26 颁布日期: 2012/12/26
颁布机构: 汕头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汕头市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日期: 2012/12/26
颁布日期: 2012/12/26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汕头市消防工作的意见 (汕府〔2012〕17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2〕114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消防工作“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粤府办〔2011〕92号)和《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安全的消防环境,现就加强和改进汕头市消防工作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主要目标   建立和落实“幸福汕头”消防安全指标体系,强化责任倒逼,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2〕114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消防工作“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粤府办〔2011〕92号)、《关于印发汕头市消防工作“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汕府办〔2012〕40号)相关要求。   二、建立和完善社会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切实提高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一)落实各级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各级政府应当把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任期工作目标,纳入“平安创建”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建立完善以消防工作责任制为核心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和消防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将消防和应急救援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及时拨付。要深入贯彻落实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1〕330号)的规定,完善消防业务费保障标准,将消防官兵的生活补贴、执勤津贴、高危补助和专职消防队人员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市、区县、街道(镇)、村(社区)四级消防安全监管网络全面建立,形成消防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各区县政府每年12月10日前要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报送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汇总后报市政府。   (二)落实消防安全委员会制度。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委员会建设,落实人员、专项经费和办公场所,完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在各级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组织公安消防、行政监察、安监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火灾事故调查。依托市人大、政府、司法等单位的专业法律人才建立消防法制专家库,组建以消防部门牵头的灭火救援专家组。   (三)落实部门依法监管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一岗双责”原则,对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全面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要每半年对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采取针对性措施解决突出问题;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农村)警务室要加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四)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要全面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提高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实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并对本单位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或火灾事故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经济和行政责任。要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落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建立管理档案,实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备案、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备案制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要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要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要积极探索推动将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结果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内容。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和评估机构评定体系,由具有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每年12月底前至少开展一次评估。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费率标准,依法参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三、构筑“防火墙”工程,健全社会火灾防控体系   (一)健全和完善我市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各级政府要针对本地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及时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消防安全整治标准并认真执行。各有关部门要密切与公安消防部门的沟通配合,在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消防安全信用体系、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制定、完善配套政策文件和消防安全标准。   (二)切实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建立对存在重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消防不良行为公告制度,发挥行业协会监管作用,强化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各级规划部门在制定城乡规划时要完善消防安全配套功能建设,留足各类建筑防火间距,确保消防车通道等符合规定标准。旧城改造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公共消防设施。市政、建设、供水、通信等部门要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保证其能够正常使用。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人员密集场所。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供电设施、电气线路进行检测。对用电单位和个人超负荷用电、违规拉线接电等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对经通知整改仍不整改的,可以依法中止供电。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竣工后,依法须经而未经消防机构验收合格或验收备案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接电、接水手续。劳动密集型企业必须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手续。   各级政府、各部门应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全力抓好既有建筑和在建、新建建筑工程的清理整治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建筑工程管理秩序。发改、国土、规划、住建、房管、消防、环保等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查处违规建设工程,并建立通报制度,对本部门查处的违法建筑要及时向其他有关职能部门通报。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既有建筑火灾隐患整治及消防手续补办工作。   (三)切实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开展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易燃易爆单位、城乡结合部、城市老街区、城中村、“三小”场所等消防安全治理。对存在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的,当地政府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整治工作规划,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健全完善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政府挂牌督办制度,以市政府名义挂牌乡镇、街道实施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街道、镇为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主体,街道、镇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的成效纳入政绩考核范围。强化社会面的消防管控工作,有效消除火灾隐患,对排查出火灾隐患的单位和场所逐一登记、建立台账,建立消防安全监管长效机制。要将合用场所(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俗称“三合一”)违法行为作为消防安全的严打对象,规范工业园区建设,引导企业入园入区,从源头上消除“三合一”火灾隐患的滋生土壤。各街道(镇)应切实担负起“三小”场所(小作坊、小档口、小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三小”场所要逐一整治合格,并纳入日常管理的视线,确保小场所不发生大火灾。每年对火灾隐患重点地区采取分级挂牌的方式进行集中整治。当地政府接到报请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后,要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督促整改和向社会公布。争取至2015年,全市工商业相对发达的街道(镇)得到全面整治。逐步消除高层建筑隐患。建立由政府牵头,住建、公安、安监、财政、规划、工商、房管等部门参与的高层建筑和建筑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整改协调处理机制,逐步消除全市高层建筑中存在的隐患。住宅区和其他共用建筑消防设施保修期内的维修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可以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四)街道(镇)全面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充分依靠基层政府和社会组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城市街道办事处以社区为单元,在乡镇政府以村为单元,划分消防安全管理网格,对网格内的单位、场所、居(村)民楼院、村组实施动态管理,构建“全覆盖、无盲区”的消防管理网络。2013年100%的街道、镇建立责任明晰、机制健全、运行高效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组织和工作机制。全市街道(镇)要全部建立消防安全组织,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重点负责对“三小”场所和“三合一”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所有行政村、社区要建立消防组织,落实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员,定期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全面提升基层消防工作水平。   (五)加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监督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法律文书有效期限为两年,超过期限的公众聚集场所必须申请延续。未依法延续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有效期的,不得继续使用或者营业。   (六)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积极发展和规范消防设施检测、电气防火检测、消防设施维保、消防安全评估等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提升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水平。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督管理,并将机构资质证书、执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报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录,加强对消防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依法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资格。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要加强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推进社会消防从业人员职业化建设。   (七)全面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以“全民消防、生命至上”为主题,大力开展以“家庭、社区、学校、人员密集场所、单位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为重点的专项活动,切实提升公共消防安全水平。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等传播媒体应当无偿开展消防安全公益宣传。各级政府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司法等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义务教育、职业培训、科普和普法教育内容。中小学校要选聘专兼职消防辅导员,每学期对中小学生开展一次以上的消防安全教育。各地各部门要切实督促所辖行业、系统、单位落实消防宣传职责,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全员培训、岗前培训制度,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和逃生自救技能。2015年,全市各区县和建有公安消防队或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乡镇要全部建立消防科普教育基地。每年对公安派出所专(兼)职消防监督人员进行集中培训。2013年、2014年,组织对区县和各街道(镇)、村(居)委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进行一次消防法律法规轮训。   四、加强公共消防基础建设,提高灭火和抢险救援能力   (一)强化消防科学技术支撑。要积极推广应用物联网、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等先进技术装备和消防科研成果。推行消防学术带头人制度,健全专业技术人才保留机制。建立消防法制人才信息库,成立法制专家组,研究讨论重大消防法制问题。加强消防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不断提高消防工作信息化水平。   (二)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要大力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建立健全保安、消防巡防、治安联防等队伍的消防联勤联动机制,配备必要的营房设施和装备器材,开展相应的训练演练,不断提升战斗力。要及时出台政策规定,确保各类消防队伍非现役消防员工资待遇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所从事的高危险职业相适应,将非现役消防员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险体系。健全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经费保障标准,保障其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经费,出台专职消防队员离队安置保障政策。对因公伤亡的非现役消防员,在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和评功、评烈时,地方消防人员和单位专职消防队员按照工伤保险等规定执行,志愿消防队员和其他人员按照有关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的规定执行。   (三)有效提升灭火应急救援能力。要加大对应急救援工作的经费投入,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依法落实消防装备建设要求,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社会联动机制。要开展消防装备建设评估论证,制定适应城市和社会发展需要的中、长期消防装备发展规划,全面落实《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要加强灭火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建立平战结合、遂行保障的战勤保障体系。2013年,重点镇、中心镇要全部建成专职消防站,并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要求配齐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依托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基础设施,建设高速公路消防站;依托有自然河流的水源建设消防取水码头。对街巷狭窄、建筑密集的区域应当增加配备轻便型消防车辆等装备和器材。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执勤消防车辆、消防船舶,可以安装、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和消防专用标志,纳入特种车辆、船舶登记和管理,免收公路、桥梁通行费;符合国家免征车辆购置税规定的,免缴车辆购置税。   五、突出督查考评,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全面保障消防工作有效落实   (一)严格落实消防工作检查考核。各级政府要对照“平安广东”消防安全指标体系,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要代表本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消防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责任考评。   (二)严格落实工作责任追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区、县级相关部门和街道(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各级监察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下一级政府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参加较大火灾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依纪对有关失职、渎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26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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