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颁布机构: |
广州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州市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2001/07/01 |
颁布日期: |
2001/06/22 |
颁布机构: |
广州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州市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2001/07/01 |
颁布日期: |
2001/06/22 |
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印发
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通知
(穗府〔2001〕33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通知》(粤府〔2001〕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保证核算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社会保险费调剂金统一由财政专户划解。
二、本通知从2001年7月1日起执行。具体实施办法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