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关于实施建筑门式起重机备案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州市 适用领域: 特种设备
生效日期: 2010/04/08 颁布日期: 2010/04/08
颁布机构: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州市
适用领域: 特种设备
生效日期: 2010/04/08
颁布日期: 2010/04/08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建筑门式起重机备案管理的通知 (穗建质[2010]41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和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全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粤建安字[2007]88号)等规定,决定对我市建筑门式起重机实施备案管理,委托广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开展具体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使用的建筑门式起重机,使用前应进行备案登记。   二、申报备案的建筑门式起重机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不属于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产品;   2.应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规定和生产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内;   3.购置手续凭证齐全;   4.技术档案资料符合规定内容;   5.设备维护保养状况符合相关规定。   三、建筑起重机械制造、租赁和使用单位(包括建筑门式起重机的出租单位、自购自用单位和受委托管理单位),对其用于我市建设工程的建筑门式起重机,均可向备案机构申请备案。   四、本市备案单位现在外地使用并在使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建筑门式起重机,回到本市使用前应在本市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办理时注销外地的备案)。   五、正在外地使用的建筑门式起重机,备案单位向本市申请备案登记时,可先提交备案材料,取得受理回执,待设备转回本市后,再由备案机构作现场核查。   六、在我市工商注册、但不属备案范围的企业以及个体户、个体(自然人)的自有门式起重机需要申报备案的,可由符合本通知第三项规定的受委托管理单位代理申报备案,受委托管理单位应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建筑门式起重机管理和安全运行的责任。   七、外地企业自有建筑门式起重机在我市使用,产权单位应在工商注册地办理备案手续。   八、申请备案需提交的材料和业务流程见附件1、2、3。   九、我市从今年4月下旬开始将把建筑门式起重机备案作为安装告知的条件之一,并抽查施工现场在用设备的备案情况。   特此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委办公室 2010年4月8日   附件一: 申请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一、《广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备案表》(见附表1);   二、《广州市建筑施工门式起重机备案材料清单》(见附表2)要求提供的材料;   三、经过改造的建筑门式起重机需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改造厂家的特种设备制造、改造许可证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2)改造厂家与设备产权单位签订的改造合同;   (3)符合相关要求的建筑门式起重机改造的设计文件和改造方案;   (4)改造后的整机验收资料;   四、建筑门式起重机的4R彩色照片3张(全景、铭牌、横梁上起重量标牌各1张),如图所示:(略)   注:1.照片应使用正式相纸冲印;2.全景照片应能反映设备的支腿、横梁、驾驶室、吊钩(吊斗)等部位。   附表1:广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备案表(门式起重机专用)   备案单位(盖章):   提交材料日期:     年   月   日   申报联系人:       联系人手机:        联系人固话: 门 式 起 重 机 概 况 型 号   产品品种   制造厂家   制造许 可证号   合格 证号   制造监督 验 证 号   出 厂 编 号   出厂 日期   购买(过户)日期   设备购 置形式 £ 新机   £ 旧机 设备 £安装 £存放 地址     门 式 起 重 机 备 案 单 位 备案单位 是否设备 产权单位 £ 是   £ 否 备案单位非设备产权单位须填报本栏内容 产权人   产 权 人 身份证号   备案单位工商注册地   备案单位 经营地址   营业执照号   法 定 代表人   门 式 起 重 机 类型及主要性能参数 门式起重机型式类型 £ 双主梁    £ 双小车     £ 双悬臂  £ 无悬臂 £ 单主梁    £ 单小车     £ 单悬臂  工作级别   起 升 高 度 (m) 大车运行速度 (m/min) 额定起重量 (t) 起升速度 (m/min) 小车运行速度 (m/min) 主梁跨度   (m)   填表说明:   ⒈ 凡表目中有“£”选择符号,应根据情况在“£”上打“P”。   ⒉ 主要性能参数应按照厂家提供的技术资料填写,若与原资料不同的参数,必须提供有效的更新改造技术文件。   广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制   附表2: M 网上申报流水号:              受理号:(备案机构填)   广州市建筑施工门式起重机备案材料清单   (本清单应贴在备案材料袋的正面)   备案单位(章):           备案单位资料审核人(签名):   设备制造厂家:            设备型号:      出厂编号: 序号 材料名称 份 数 材料形式 备注 1 广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备案表(门式起重机专用) 1 原件 该表格式文本可以从广州城市建设网“资料下载中心”下载 2 备案单位营业执照;备案受托管理的建筑起重机械,还应提交委托管理协议、购置设备单位的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 1 委托管理协议提供原件,营业执照提供复印件(核对原件),身份证提供复印件。   3 产权证明材料(购置合同或购置发票或其他有效的产权证明材料) 1 复印件(核对原件)   4 产品出厂合格证 1 复印件(核对原件)   5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进口设备的,可提供进口 “商检”证明或首台同型号进口设备的型式试验报告等质量证明资料代替) 1 复印件(许可证核对有生产厂印章的复印件,其他核对原件) 许可证有效期应覆盖设备的出厂日期 6 属于2007年1月1日后出厂的建筑起重机械,提交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 1 复印件(核对原件) 发证机构提示需剪角的,由备案机构把剪出部分贴在复印件上。 7 最近一次安装的安全检测报告或使用登记牌 1 复印件(核对原件) 尚未安装使用的新设备,在第一次申请使用登记时补交 8 各反映门式起重机的全景、铭牌、起重标牌共3张(4R)彩照 1套 原件 尚未安装使用的新设备,可先提供设备铭牌照片,在第一次申请使用登记时,补交其他照片   产品使用说明书中的主要技术性能参数页 1 复印件(核对原件)   9 如经改造的门式起重机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1 复印件     注:1、应提交材料用(340mm×240mm)纵向开口的牛皮纸档案袋装,照片需用信封装好置于档案袋内。   2、凡提交的复印件,需盖有备案单位的红色印章。   广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制   附件二: 备案业务流程   一、备案申报单位登录广东省建设信息网的“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申报备案(网址:www.gdcic.net 或 211.155.23.107/cranesystem),取得申报流水号;   二、备案申报单位向备案机构提交备案资料(每机1套);   三、备案机构出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回执》;   四、备案机构核对申报资料,需要补正申报资料的,及时通知备案申报单位;   五、备案机构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到现场核对设备和核查设备技术档案,需要整改的,由工作人员书面通知备案申报单位;   六、备案申报单位凭“回执”领取《广州市建筑施工门式起重机备案证》;   七、备案申报单位把“起重机械备案编号”喷涂或书写在门式起重机的横梁上。   八、除补正备案资料时间和现场整改时间后,备案机构8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九、备案机构名称:广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地址:广州市人民北路691号金信大厦B座18楼1807室。   联系人:谢敏强、冯健锋,电话:020-81304218  传真:020-81304818   附件三:建筑施工门式起重机备案流程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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