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关于非本市城镇户籍职工参加生育保险有关医疗费问题的通知
        
        
          
            
              
                | 颁布机构: |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广州市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 生效日期: | 2007/07/01 | 颁布日期: | 2007/07/30 | 
            
          
         
        
          
            
              
                | 颁布机构: |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广州市 |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 生效日期: | 2007/07/01 | 
              
              	| 颁布日期: | 2007/07/30 |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非本市城镇户籍职工参加生育保险有关医疗费问题的通知
(穗劳社函〔2007〕860号)
各有关单位:
  今年7月1日起,非本市城镇户籍职工(下称:参保人)参加生育保险,现就生育保险医疗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于2007年6月30日前分娩、流产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7月1日后(含7月1日,下同)办理出院手续的,生育保险医疗费按《关于印发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结算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医〔2000〕3号,以下简称3号文)规定的住院定额标准支付。
  二、参保人于2007年6月30日前分娩、流产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并已办理出院手续的,按开发区原生育医疗费结算办法执行,但7月1日后在产假期(或术后规定假期)内发生与该次妊娠或手术相关的产科并发症等疾病医疗费,按3号文规定执行。
  三、参保人于2007年7月1日后分娩的,按广州市现行生育保险规定办理《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以下简称《凭证》),凭《凭证》到选定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记帐。具体结算办法按3号文规定执行。参保人在办理《凭证》前发生的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四、参保人在2007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未办理《凭证》但已分娩或手术的,发生的医疗费按3号文规定的住院定额标准核销。
  五、按3号文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待遇的,由医保中心办理结算手续;其他情况的,由区社保基金中心办理结算手续。
  六、本市对开发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规定与本市现行生育保险政策不一致的,按本市现行政策执行。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