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建设部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东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2/08/12 |
颁布日期: |
2002/08/12 |
颁布机构: |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建设部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东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2/08/12 |
颁布日期: |
2002/08/12 |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建管函[2002]327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南海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配合建设部做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工作,进一步推动建筑业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促进我省建筑工程质量的提高,现将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2]17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各地区(部门)结合工程质量评优、创优等管理工作认真组织实施:
一、各市建设局(建委)应认真学习建质[2002]173号文件精神,根据建设部确定的当前重点推广的“建筑业10项新技术”,结合本市实际,确定重点推广应用的建筑业新技术的项目,并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跟踪落实。
二、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宣传、鼓励推广新技术的应用工作。各市要从实际出发,认真制定好年度推广应用“建筑业10项新技术”的计划及实施方案,于2002年8月底前报我厅建筑管理处,每半年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自检、总结一次,省建设厅实施监督抽查。
从2002年下半年起,凡申报鲁班奖和省、市优良样板工程奖的工程,都应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项目;凡有推广应用新技术项目的工程,评选中应优先选取,以提高获奖工程的科技含量。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单位应认真组织本地区(部门)的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评选和申报工作。
二00二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关于印发《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