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古城区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2023年4月26日潮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公布 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古城区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和保护古城历史文化遗产,提升城市品质和彰显古城文化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潮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潮州市古城区内历史建筑的认定、保护、监督管理和利用活动。
潮州市古城区范围按照潮州市古城区详细规划确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历史建筑,是指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并经市人民政府认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潮州历史文化和地方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条 古城区内建成四十年以上且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一)建筑样式、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且建筑构造、布局基本完整的;
(二)充分反映潮州本土地域建筑特点或外来地域建筑特点鲜明,具有一定代表性的;
(三)重大历史事件的载体,或在潮州市城市及各行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意义,能够反映时代特点的建筑物、构筑物,且建筑构造、布局基本完整的;
(四)具有代表性的工业、农业、商业等行业遗产建筑以及宗教和宗族信仰场所;
(五)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周边,作为与文物本体相关的环境要素的,或者与传统建筑(群落)连续成片的;
(六)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直接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建成三十年以上、不足四十年,但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之一,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纪念或者教育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也可以确认为历史建筑。
第五条 古城区历史建筑应当遵循保护优先、分类管理、合理利用、以用促保的原则,维护历史建筑的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在保护历史建筑核心价值的前提下,鼓励活化利用。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古城区历史建筑的认定、保护、监督管理和利用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历史建筑保护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历史建筑普查、推荐工作,承担历史建筑评审认定、日常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指导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利用。
湘桥区人民政府承担古城区历史建筑的普查、推荐具体工作,协助市人民政府对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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