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事局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暂行)
        
        
          
            
              
                | 颁布机构: | 广东海事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广东省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 生效日期: | 2008/04/25 | 颁布日期: | 2008/04/25 | 
            
          
         
        
          
            
              
                | 颁布机构: | 广东海事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广东省 |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 生效日期: | 2008/04/25 | 
              
              	| 颁布日期: | 2008/04/25 |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粤海事通〔2008〕211号 2008年4月25日)
各直属局:
  为加强对辖区桥区水域船舶通航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我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辖区实际,制定了《广东海事局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宣贯工作。
  广东海事局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辖区桥区水域通航秩序,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广东海事局辖区桥区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 航行
  第四条 船舶(包括浮动设施、下同)航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通航桥孔通过,保留足够的富余高度、富裕水深,并与桥墩边缘保持足够的安全间距;禁止船舶从有禁航标志的桥孔通过;
  (二)船舶进入桥区水域前,应当备车,并对船舶主要航行设备、号灯等进行检查,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三)加强了望,谨慎驾驶,使用安全航速;
  (四)如发现大桥水域助航标志等有异常情况,不能确保安全过桥时,不得强行通过,并应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同时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五)禁止在桥区水域内追越、掉头、试航或并排航行;
  (六)配备有效的航海图书资料(包括航行通告),并按规定进行更新;
  (七)外国籍船舶及需申请引航的其它船舶,必须申请引航;
  (八)主管机关的其他规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船舶不得通过大桥:
  (一)能见度低于规定要求时;
  (二)风力达到限制通航的风力等级时;
  (三)汛期流速达到限制通航的速度时;
  (四)其他严重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
  第六条 除非紧急情况,任何船舶不得在桥区水域内停泊或锚泊。
  第七条 船舶因紧急情况在桥区水域锚泊或停泊时,应立即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按规定显示信号、用甚高频等发布船舶动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驶离桥区水域。
  第八条 船舶应注意收听天气预报和有关航行安全信息,如遇大风、能见度不良、汛期急流等异常情况,不能确保安全过桥时,不得冒险通过,并应及早采取安全措施。
第三章 安全保障
  第九条 禁止在桥区水域内进行挖砂、采矿、抛泥、捕捞、养殖等有碍航行安全的行为;禁止船舶靠泊桥墩。
  第十条 在桥区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除第九条规定的作业行为外)应当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按照核准的施工水域、方式和期限进行。
  第十一条 桥梁所有人、经营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规范设置和维护桥梁标志、桥墩防撞装置及桥区水域的助航标志等,并使其处于正常状态;
  (二)桥梁竣工后,应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提供大桥通航技术资料(桥区水域的扫测图及流速、流向与大桥法线夹角等水文资料);
  (三)将核准、更新的桥梁通航桥孔净空尺度、桥梁标志、桥区水域助航标志等信息及时申请对外公告;
  (四)制订桥梁通航安全应急方案,并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若水域条件允许,桥区水域外应设置临时锚泊区,供船舶等候过桥或应急锚泊时使用;
  (五)将从事可能对通航环境产生影响的桥梁维修作业、养护方案提前7天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举办可能影响桥区水域航行安全的大型水上群众活动、体育比赛等活动,举办方应当提前7天将活动方案、安全保障措施等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各地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桥区水域巡航监督检查制度,发现通航安全保障措施不落实情况的应当责令改正。
  第十四条 在收到水利、气象等部门有下列情况之一、严重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信息时,海事管理机构应及时发布航行通(警)告或安全信息。
  (一)浓雾等恶劣天气;
  (二)汛期急流;
  (三)桥梁发生事故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地海事管理机构可根据本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各自辖区桥区、重点通航水域桥梁桥区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包括船舶通过桥梁的能见度、风力和汛期流速限制等。
  第十六条 桥区水域是指由可通航桥梁两侧若干距离之间、因桥梁的存在而影响或可能影响船舶操纵或安全航行的水域,其范围由各地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桥区水域的自然环境、航道等级、船舶尺寸、潮水潮流、洪水枯水、通航桥孔尺寸等因素进行认定并公告。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者,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广东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