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关于加强对成品油仓储企业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东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6/11/22 |
颁布日期: |
2006/11/22 |
颁布机构: |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东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6/11/22 |
颁布日期: |
2006/11/22 |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成品油仓储企业管理的通知
(粤经贸电力能源〔2006〕800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
11月15日,东莞市虎门镇新湾村一个没有领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的油库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附近居民要紧急疏散,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严重损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1〕107号)、《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3号)的规定,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并取得《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为加强对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活动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本地区成品油仓储经营市场进行认真的调查。各级经贸部门要组织对本地现有的成品油仓储企业情况进行调查,尤其对仓储企业是否领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进行认真的排查。
二、依法对本地区成品油仓储经营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对已领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的成品油仓储企业要加强日常管理,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安全管理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经营条件的仓储企业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对没有领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的成品油仓储企业,要会同工商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三、对于新建的成品油仓储项目,要严格按照《广东省成品油仓储企业发展规划(2004-2010年)》和有关建设条件、程序报建及验收。对于违规建设的项目,我委一律不予受理报批及核发相关证照,防止无序建设以及无证经营的行为。
有关情况请于12月15日前书面报送我委。在日常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情况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联 系 人:莫建斌、张芳
联系电话:020-83133376、83135990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