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督查工作实施方案

颁布机构: 吉林省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吉林省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03/07/23 颁布日期: 2003/07/23
颁布机构: 吉林省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吉林省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03/07/23
颁布日期: 2003/07/23
吉林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督查工作实施方案   省推广办的检查监督职能由下设检查组具体实施。其成员单位包括省经贸委、工商局、质监局、环保局、公安厅、交通厅、税务局、物价局、消防局、交警总队等。   一、检查依据   对推广工作的检查依据《吉林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工作总体方案》和《吉林省销售和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进行。   二、明确职责分工   1、省经贸委、工商局、质监局、公安厅负责对销售车用乙醇汽油批发企业、加油站的油源管理、油品销售等经营行为的例行检查及抽查,对油品质量、计量工作的例行检测及抽查,以及对吉林燃料乙醇有限公司、各调配中心车用乙醇汽油组分油、变性燃料乙醇、车用乙醇汽油等产品质量的例行检测及抽查。   2、环保局在公安交警部门配合下,负责对汽车尾气排放情况进行检测及监督检查。   3、交通部门负责对车辆清洗企业、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车辆清洗情况及车辆清洗证免洗单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公安消防、安全生产部门负责协调对调配中心设施建设、加油站改造的消防审核和验收。组织定期、不定期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三、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推广工作各环节进行严格巡回监督检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综合监督工作。   四、市场监管   把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监管工作同成品油市场整顿工作结合起来,加大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监管力度,强化封闭市场范围内的加油站的管理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严格加油站油源管理,各加油站要在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对本站油品的购进单位、名称、数量、日期及零售价格等内容予以公示。税务部门要对加油站乙醇汽油进销情况进行监控并及时向各地推广办提供统计数据。杜绝劣质汽油、甲醇汽油、非法小炼油企业油品及普通汽油销售情况的发生。   2、加强油品质量的管理,严格按照管理规范要求,加强油品购进、储存、销售各环节的质量管理控制工作,确保油品质量。对不按规定销售车用乙醇汽油或以次充好、低标高售、制假售假违规经营的加油站,处罚办法严格依据《吉林省销售和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执行,对触犯法律的行为要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3、强化加油站计量管理,严格按规定检定加油机,保证加油机准确合格,保证付出油品计量符合国家规定。   4、定期对加油站油品销售量进行统计,各地成品油市场管理部门组织进行统计,对加油站所有加油机油品销售情况进行统计,每10天上报省推广办。   5、调配中心建设和加油站改造必须严格按国家相关标准和行业标准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和验收合格后方可施工或投入使用。省及各地区推广办应不定期组织安全、消防、质监、工商等部门和各级成品油市场整顿办公室对加油站基础设施,加油站改造、销售、乙醇汽油配置情况进行彻底检查,消除安全隐患,保证加油站的安全运行和推广工作顺利进行。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的加油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消防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或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或查封。   6、物价部门要加大物价检查力度,定期对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物价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擅自提高或降低销售价格的加油站要依法给予处罚。   五、工作要求   各市、州要严格开展自查及检查工作,认真、如实、客观地填写相关检查及例行工作记录。各市、州推广办要按月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内容包括:检查情况、存在问题、整改措施等,并将总结报省推广办,由省推广办汇总后上报省推广办领导小组。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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