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交通部关于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

颁布机构: 吉林省交通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吉林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4/07/09 颁布日期: 2004/07/09
颁布机构: 吉林省交通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吉林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4/07/09
颁布日期: 2004/07/09
吉林省交通厅转发《交通部关于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吉交建管[2004]118号) 各市(州)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   现将交通部印发的《关于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04〕164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尽量减少公路用地,切实保护耕地。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交通部《若干意见》,在加快交通建设的同时,严格按照交通部提出的26条严格保护耕地的意见执行。   二、严格按照《若干意见》认真做好可研、设计和工程实施,有效地使用土地。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工作要避免重复建设,尽量避让基本农田和经济作物区,不得为追求政绩工程或形象工程而提高建设标准;设计中设计人员要创新设计理念、提高设计水平,尽量不占用或少占用农田,不符合《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要求或不合理大量占用农田的项目不予通过设计审查;应将耕地保护的有关条款列入项目施工招标文件中,并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在组织工程实施中,应严格按照设计使用土地,不得任意变更和扩大使用面积,交工验收时,应对土地利用和恢复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三、省厅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发现不按《若干意见》执行、浪费土地资源的,视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二○○四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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