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吉林省建设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吉林省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08/07/29 颁布日期: 2008/07/29
颁布机构: 吉林省建设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吉林省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08/07/29
颁布日期: 2008/07/29
吉林省建设厅转发《关于印发<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吉建城[2008]27号) 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房产局、公用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国家“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强化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供热计量改革领导机构建设,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纳入城市政府重要日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和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供热计量和监督管理工作。城市供热单位是供热计量收费的责任主体。   二、明确责任,规范管理   (一)新建建筑供热计量。各地建设及供热主管部门要严格民用建筑的规划、建设、设计、施工、监理、供热单位、热用户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环节的管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1、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供热计量工程设计标准;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对供热计量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包括供热计量内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没有供热计量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2、建筑物热力入口和用户的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购置费及安装费用应纳入房屋建造成本。   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供热计量措施,并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中载明。   (二)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应坚持节约能源与节省热费支出并举的原则;坚持改造与实行按热量计量收费同步推进,降低采暖能耗的同时,节省居民热费支出,兼顾各方面利益的原则;坚持供热系统、建筑围护结构整体、同步改造的原则,并力求与城市旧城区改造、建筑物修缮、城市及区域性热源改造相结合。   各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要抓紧编制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方案(包括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改造项目的技术方案和融资模式、改造效益分析、相应保障措施等),方案形成后,组织专家论证,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省建设厅备案。每年11月10日前将既有建筑改造的完成情况上报省建设厅。   三、加大宣传,强化监管   (一)各地供热主管部门要利用报纸、电视、广播、小区宣传栏、标语、宣传手册等媒体。加大供热计量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重大意义的宣传力度,加深公众对热计量工作的认识。造成全社会参与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舆论氛围,加快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进程。   (二)加强监督管理,广泛筹措改造资金。从事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供热单位要紧密协作,各负其责,严格把关,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确保新建建筑供热计量及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质量。各地要在积极争取国家财政资金支持下,加大各级财政对供热计量改造资金的投入。同时,广泛吸纳社会资金投入热计量改造。   (三)逐步建立健全供热计量户籍管理系统。各地供热单位应建立供热计量户籍管理系统,逐步实现个人账户网络化管理。   各地可根据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并随时将文件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报省建设厅城建处。   附件:关于印发《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略)   联 系 人:吉林省建设厅城市建设处 绳维纤   联系电话:0431-82752606 82752607   传  真:0431-82752606   电子邮箱:shengweixian@126.com 吉林省建设厅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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