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吉林省用户侧储能设施建设的若干措施

颁布机构: 吉林省能源局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吉林省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24/09/11 颁布日期: 2024/09/11
颁布机构: 吉林省能源局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吉林省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24/09/11
颁布日期: 2024/09/11

吉林省能源局、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关于促进吉林省用户侧储能设施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吉能储能〔2024〕232号


各市(州)能源局、发改委、工信局,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梅河口市发展和改革局、工信局,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吉林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
  现将《关于促进吉林省用户侧储能设施建设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促进吉林省用户侧储能设施建设的若干措施


吉林省能源局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9月11日


关于促进吉林省用户侧储能设施建设的若干措施


  为加快推动我省用户侧新型储能快速发展,提升源网荷储协调互动、电力系统灵活调节和安全保障能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十四五"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能源发〔2022〕20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抢先布局氢能产业、新型储能产业新赛道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23﹞31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拓展多元化应用场景
  (一)鼓励建设用户侧储能电站。鼓励产业园区、工业企业、数据中心、充换电站、通信机房、交通枢纽等场区建设用户侧储能电站,向场区内提供综合能源管理服务,促进新能源消纳,降低用电成本,提升电能质量和应急供电保障能力。
  (二)推动多组合多模式应用。支持用户依托单一配置储能、光储一体、微电网等模式合理配置用户侧储能设施,探索用户侧联合共享模式,发挥集中储能资源优势,提供分布式服务。
  (三)支持通过储能设施进行扩容。鼓励有变压器增容需求客户,优先通过配建适当规模的储能设施进行扩容,最大化利用现有电网和输电通道,提高供电可靠性和电能质量,节约综合用能成本。
  (四)探索建设分布式台区储能。探索在配电台区建设储能设备,提升台区内电能质量,提高配电网对新能源的消纳能力,降低台区变压器容量需求,平衡分布式光伏出力与用电负荷。
  (五)加强重要用户储能建设。围绕政府、医院、学校等重要电力用户,鼓励建设安全可靠移动式或固定式储能电站作为应急备用电源。
  二、强化政策支持力度
  (六)衔接分时电价机制。用户侧储能系统执行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推动实现每天两充两放,提升储能系统的利用率,缩短成本回收周期。
  (七)降低储能充电成本。用户侧储能设施平时段电价按市场交易价格或者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商业价格执行,低谷时段电价按平时段电价下浮55%。
  (八)支持参与系统调节。鼓励用户侧储能电站联合电力用户作为整体参与电能量市场和需求响应市场。支持用户侧储能电站参与组建虚拟电厂等聚合商形式,参与市场化需求响应交易和辅助服务市场。
  三、规范项目建设管理
  (九)简化审批流程。项目实行属地备案管理,通过推行一次性办理等措施,加快用户侧新型储能项目的备案、建设、验收业务办理速度。
  (十)优化并网服务。电网企业简化并网流程,提供并网服务指引和管理规范,做好并网调试验收等涉网服务,原则上应于建成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网调试和验收工作。
  四、加强运行监测管理
  (十一)推动协同发展。探索运用数字化技术对分布式储能设施开展平台聚合,鼓励智慧能源、虚拟电厂等新业态发展。
  (十二)建立监测平台。研究建立新型储能项目监测平台和评价中心,开展数字化监督管理,对储能运行数据进行监测和分析,强化储能设施全寿命周期监管。
  (十三)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用户侧储能示范项目、用户产品及服务,以丰富的场景推动上下游产业对接,增加企业市场竞争力,实现协同发展。
  (十四)促进融合发展。加快推进新型储能电站与大数据中心、5G基站、数字电网等新型基础设施融合应用,试点建设直流双向充电桩,探索规模化车网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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