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
颁布机构: |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吉林省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7/05/22 |
颁布日期: |
2007/05/22 |
颁布机构: |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吉林省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7/05/22 |
颁布日期: |
2007/05/22 |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安监管危化字[2007]81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7〕81号)要求,为认真做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工作,省局研究制定了《吉林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吉林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 (以下简称《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发生爆炸事故,省局决定在全省开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现就做好这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实现本质安全,防止发生爆炸事故。
二、生产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的主要内容
生产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的工作重点是:安全生产管理;工厂选址布局和工艺布局;厂内设施;危险性工房;库房;无药工房;生产机械;原材料和产品检验;安全文化与绩效考核。
(一)安全生产管理
1、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制定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并认真组织实施和进行考核。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占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1%以上,且至少1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工总数100人以上应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职工总数100人以下的应在综合管理部门设安全生产管理岗位。
3、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管理人员、职能部门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考核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应定期考核,并予以奖惩。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订完善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切实得到贯彻落实;根据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改变,及时对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修订:
⑴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与奖惩制度;
⑵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⑶ 安全生产监督保证制度;
⑷ 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⑸ 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⑹ 事故隐患整改制度;
⑺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⑻ 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⑼ 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⑽ 技术改造管理制度;
⑾ 药剂调整管理制度;
⑿ 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和安全评估制度;
⒀ 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销售、购买和领用登记制度;
⒁ 原材料购买、入库验收、使用和保管制度;
⒂ 余药、废药安全处置制度;
⒃ 门卫、保卫管理制度;
⒄ 防护用品(具)管理制度;
⒅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⒆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
⒇ 上下班考勤与违章登记制度。
5、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制定符合《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 11652)要求的,各工序和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操作规程的修订时间,定期进行修订。
6、从业人员培训及资格: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须经本岗位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所有从业人员应挂牌上岗。
7、社会保险: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危险源管理:企业应及时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建立危险源识别与管理制度,对重大危险源予以登记、备案,并有效监控和管理。
9、应急救援预案:按照AQ/T9002-2006制订符合实际,可操作性强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定期演练且每年演练不少于一次。
10、技术资料档案和产品流向记录:分类建立技术资料档案和产品流向记录:
⑴ 工厂设计说明书、平面布局图、工(库)房设计图以及竣工验收报告;
⑵ 安全评价报告;
⑶ 工伤事故档案;
⑷ 教育培训档案;
⑸ 隐患排查档案;
⑹“三同时”档案;
⑺ 设备、计量器具档案;
⑻ 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⑼ 职工奖惩档案;
⑽ 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档案;
⑾ 技术标准档案;
⑿ 原材料档案;
⒀ 药物检验档案;
⒁ 产品流向记录档案。
11、安全生产费用和风险抵押金: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每年足额提取并按规定使用;按规定缴纳风险抵押金。
12、劳动用工和考勤:严禁雇佣童工、精神不健康及老弱、病残、孕妇等活动不便不宜从事烟花爆竹生产作业的人员;建立职工上下班考勤制度,并严格执行。
13、职工卫生管理:粉碎、混药等粉尘污染大的岗位每年组织职工做健康检查;按规定配备和使用棉制工作服和其他防护用品。
14、日常安全检查与管理:认真落实和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日常安全检查有具体计划,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内容,检查有记录,发现问题有整改。
15、职工违章处罚记录:严格执行职工违章处罚等奖惩制度,详细记录职工违章和处罚情况。
16、隐患整改:对各种安全检查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原因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及时整改,并进行验收;对重大隐患,必须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停产整改并限期解决;重大隐患及整改情况由安全技术部门及时汇总并存档。
(二)工厂选址布局和工艺布置
1、选址:选址符合城镇规划的要求,避开居民点、学校、工业区、旅游区重点建筑物、铁路和公路运输线、高压输电线等,在危险品生产区、总仓库区、燃放试验场的外部安全距离范围内,严禁设置建筑物。
2、布局: 根据生产品种、生产特性、危险程度进行分区规划,分别设置非危险品生产区、危险品生产区、危险品总仓库区、销毁场或燃放试验场以及行政区;生产区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GB50161-92第4章的规定;A、C级工房分区布置;销毁场和燃放试验场宜单独设在偏僻地带,布置应符合GB50161-92第3.4.1条、第3.4.2条的规定。
3、工艺布置: 根据生产品种、生产特性,确定合理的工艺布局,不同产品生产线不得交叉、互相影响;按产品的生产流程布置工艺,避免交叉、迂回;危险性高的工序应远离人员集中的场所;便于操作人员疏散;生产厂房宜小型、分散,不宜长面相对。
4、厂内道路: 危险品生产区、总仓库区运输主干道与各类建筑物的距离、坡度等符合GB50161-92第6章第2节规定;厂内运输道路路面应硬化。
5、生产环境: 厂区应进行绿化,保持环境整洁,物品存放整齐。
(三) 厂内设施
1、围墙:危险品生产区和总仓库区设置密砌围墙,高度不应低于2m;围墙与危险性建筑物距离不宜小于5m。
2、消防设施:设置消防设施,落实防火措施(如禁烟措施,森林防火带、沟,消防道路通畅);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有充足可靠水源(水量15L/s、延续时间2h)。
3、防雷设施:危险性建筑物必须按GB50161-92第11章第6节和《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规定,采取防雷措施,并应良好接地。
4、防护设施:生产设备应达到防火、防爆、防静电、防机电伤害等要求,电机和电路等电气的防爆装置应符合GB50161-92第11章第1、2、3、5节规定。
5、运输设施:厂内运输不应使用三轮车,严禁使用畜力车、翻斗车和各种挂车运输。机动车宜使用戴防火罩的柴油车。
6、监控报警设施和值班电话: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应设置有效的安全监控、报警设施,并确保有效、可靠、运行稳定,并设信号畅通的固定值班电话。
7、安全标识:在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内醒目位置和围墙外应有明显的安全标识和警示标志。
8、废水沉淀设施:归集各工房污水的排水沉淀设施完善;含药废水应先经室内或室外污水池沉淀或过滤,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出;沉淀及过滤的沉渣应定期挖出销毁。
9、销毁场和废药及含废药处理:销毁场符合GB50161-92第3.4.2条的规定;含有易燃易爆废渣和垃圾等固形物严禁埋入地层或排入地面水体,必须由专人负责按规定方法到指定地点(或)及时以烧毁方式销毁,不得大量积存。销毁应符合安全与环保要求。
(四)危险性工房(包括:A2、A3、C级工房,晾晒场,烘干房,中转工房(库))
A2级工房:
1、建筑物耐火等级及辅助用室设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GB50016-2006中二级耐火等级的规定,当面积<20㎡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GB50016-2006中三级耐火等级的规定;A2级工房不应附设辅助、办公用室。
2、结构选型: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当工房面积<20㎡时,可采用砖墙承重结构,但不应采用独立砖柱承重;砖墙厚度不应小于240mm;屋盖宜采用轻质易碎材料。
3、门窗和安全疏散:应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门宽不应小于1.2m。工房的门不应与其他房间的门直对设置;不得设置门槛,室内不得装插销;工房外门口不应设置台阶,应做成防滑坡道。
操作台前的安全窗,窗洞口的宽度不应小于1.0m;窗扇的高度不应小于1.5m;窗台的高度不应高出室内地面O.5m;窗扇应向外平开,不得设置中挺和窗栅;窗扇不宜设插销,应利于快速开启;双层安全窗的窗扇,应能同时向外开启;当危险品生产厂房布置在山凹中时,应考虑人员的安全疏散和有害气体的扩散。
4、室内屋顶和墙(地)面:有易燃易爆粉尘的工作间,其工作台面、地面、内墙面、顶棚面应平整、光滑易冲洗,不得有裂缝;应采用不发生火花、导静电等的地面。
5、防护屏障:防护屏障的形式,应根据总平面布置、运输方式、地形条件等因素确定。防护屏障的高度不应低于屋檐高度;防护屏障的内坡脚与建筑物外墙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3m;土堤的顶宽不小于1m,底宽不小于高度的1.5倍,且应夯实;防护屏障要起到有效防护作用。
6、安全距离:内部安全距离符合GB50161-92表4.2.2-1和第4.2.3条的要求。
7、定员定量和工房用途:采用单人单间单栋作业,并根据工房的用途,按照GB11652-89的规定核定最大存药量,严禁改变工房用途。
8、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现场应牢固张贴有针对性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9、防静电措施:工房出入口处,应设置消除人体静电的装置,并经定期检测合格,其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100Ω;凡有可能产生静电积累的金属设备、金属管道应接地;工作台应铺设导静电橡胶并接地,工房应保持地面潮湿;作业人员应穿棉制工作服。
10、生产工具:必须使用专用工具,严禁使用铁质、塑料等易产生火花、静电的工具,应经常清洗保持干净。
11、消防措施:设置消防设置;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有充足可靠的水源。
12、电气照明和采暖:除生产机械必须外,不得安装任何电气设备和电气线路,机械应隔离操作;电气照明应选用壁龛灯或装在室外的投光灯;严禁用火炉或其他明火采暖。
13、安全标识: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
14、清洗和排水处理:有易燃易爆粉尘的工作间应定期拖洗;需用水冲洗时,宜用沟、管排放,并集中收集及时处理。
15、废药处理:废药应及时清理。
A3级工房:
1、建筑物耐火等级及辅助用室设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GB50016-2006中二级耐火等级的规定,当面积<20㎡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GB50016-2006中三级耐火等级的规定;A3级工房不应附设辅助、办公用室。
2、结构选型: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当工房面积<20㎡、且操作人员≤2人时,可采用砖墙承重结构,但不应采用独立砖柱承重;砖墙厚度不应小于240mm;屋盖宜采用轻质易碎材料。
3、门窗和安全疏散:应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门宽不应小于1.2m。工房的门不应与其他房间的门直对设置;不得设置门槛,室内不得装插销;工房外门口不应设置台阶,应做成防滑坡道。
操作台前的安全窗,窗洞口的宽度不应小于1.0m;窗扇的高度不应小于1.5m;窗台的高度不应高出室内地面O.5m;窗扇应向外平开,不得设置中挺和窗栅;窗扇不宜设插销,应利于快速开启;双层安全窗的窗扇,应能同时向外开启;当危险品生产厂房布置在山凹中时,应考虑人员的安全疏散和有害气体的扩散。
4、室内屋顶和墙(地)面:有易燃易爆粉尘的工作间,其工作台面、地面、内墙面、顶棚面应平整、光滑易冲洗,不得有裂缝;应采用不发生火花、导静电等的地面。
5、防护屏障:防护屏障的形式,应根据总平面布置、运输方式、地形条件等因素确定。防护屏障的高度不应低于屋檐高度;防护屏障的内坡脚与建筑物外墙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3m;土堤的顶宽不小于1m,底宽不小于高度的1.5倍,且应夯实;防护屏障要起到有效防护作用。
6、安全距离:内部安全距离符合GB50161-92表4.2.2-2和第4.2.3条的要求。
7、定员定量和工房用途:采用单人单间作业,每栋不得超过2间,每栋同时作业人员的数量不得超过2人,并根据工房的用途,按照GB11652-89的规定核定最大存药量,严禁改变工房用途。
8、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现场应牢固张贴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9、防静电措施:工房出入口处,应设置消除人体静电的装置,并经定期检测合格,其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100Ω;凡有可能产生静电积累的金属设备、金属管道、操作工作台应接地;工房应保持地面潮湿;作业人员应穿棉制工作服。
10、生产工具:必须使用专用工具,严禁使用铁质、塑料等易产生火花、静电的工具,应经常清洗保持干净。
11、消防措施:设置消防设置;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有充足可靠的水源。
12、电气照明和采暖:Ⅰ类危险场所内不得安装任何电气设备及电气线路;Ⅱ类危险场所的电气照明,应选用密封防爆型灯具,电气设备表面温度应符合GB50161-92表11.2.3的规定,线路布设符合防爆、防火安全要求;严禁用火炉或其他明火采暖。
13、安全标识: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
14、清洗和排水处理:有易燃易爆粉尘的工作间应定期拖洗;需用水冲洗时,宜用沟、管排放,并集中收集及时处理。
15、废药处理:废药应及时清理。
C级工房:
1、建筑物耐火等级及辅助用室设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GB50016-2006中二级耐火等级的规定,当面积<300㎡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GB50016-2006中三级耐火等级的规定。
可附设辅助、办公用室,但应设置在工房安全的一端,并用防火墙隔开。
2、结构选型: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也可采用砖墙承重结构,但不应采用独立砖柱承重,砖墙厚度不应小于240mm,梁底标高处设现浇钢筋混凝土闭合圈梁,不应采用空斗墙和毛石墙;屋盖宜采用轻质易碎材料。
3、门窗和安全疏散:应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门宽不应小于1.2m。工房的门不应与其他房间的门直对设置;不得设置门槛,室内不得装插销;工房外门口不应设置台阶,应做成防滑坡道。
操作台前的安全窗,窗洞口的宽度不应小于1m;窗扇的高度不应小于1.5m;窗台的高度不应高出室内地面O.5m;窗扇应向外平开,不得设置中挺和窗栅;窗扇不宜设插销,应利于快速开启;双层安全窗的窗扇,应能同时向外开启;最远工作点至外部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5m;工房内的主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m;当危险品生产厂房布置在山凹中时,应考虑人员的安全疏散和有害气体的扩散。
4、室内屋顶和墙(地)面:内墙应抹灰;工作台面、地面、内墙面、顶棚面应平整、光滑,不得有裂缝。应采用不发生火花、导静电的地面。
5、安全距离:内部安全距离符合GB50161-92表4.2.4和第4.2.5条的要求。
6、定员定量和工房用途:工房定员每人不少于3.5㎡,每间工房不得超过8人,每栋工房不得超过28人。根据工房用途,按GB11652-89的规定核定最大存药量,严禁改变工房用途。
7、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现场应牢固张贴有针对性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8、防静电措施:工房出入口处,应设置消除人体静电的装置,并经定期检测合格,其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100Ω。凡有可能产生静电积累的操作工房,应保持地面潮湿。
9、生产工具:一般使用竹、木等材质工具,有药半成品的钻孔和割切所使用的钻切工具,要求韧口锋利,使用时应涂蜡擦油或交替使用。
10、消防措施:易发生燃烧事故的厂房,操作人员超过4人,面积超过24㎡的工作间内,宜设手动控制的水喷淋系统及水塔或气压水罐供水设备,消防延续时间按3Omin计算。操作人员多于6人,面积超过 6O㎡或存药量大于3Okg时,宜设自动控制的水喷淋系统,其消防延续时间按1h计算。
11、电气照明和采暖:照明应选用密封防爆型灯具,电气设备表面温度应符合GB50161-92表11.2.3的规定;线路布设符合防爆、防火安全要求;严禁用火炉或其他明火采暖。
12、安全标识: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
13、清洗和排水处理:有易燃易爆粉尘的工作间应定期拖洗;需用水冲洗时,宜用沟、管排放,并集中收集及时处理。
14、废药处理:废药应及时清理。
晾晒场:
1、辅助用室设置:晾晒场应设置凉药房。
2、防护屏障:防护屏障的形式,应根据总平面布置、运输方式、地形条件等因素确定。防护屏障的高度不应低于1m;土堤的顶宽不小于1m,底宽不小于高度的1.5倍,且应夯实;防护屏障要起到有效防护作用。
3、安全距离:内部安全距离符合GB50161-92表4.2.2-1、表4.2.2-2、第4.2.3 条和表4.2.4、第4.2.5条的要求。
4、定员定量和工房用途:晾晒场定员不超过2人。根据与相邻建筑物的距离,按GB50161-92表4.2.2-1核定最大存药量;不同产品的晾晒场应单独设置并专用。
5、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现场应有针对性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6、防静电措施:晒场出入口处,应设置消除人体静电的装置,并经定期检测合格,其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100Ω;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
7、凉晒工具:烘盒、烘垫、烘架应为竹、木、纸等材质,凉晒带药物品不许用金属材料制成的器具;上部应设置凉棚。
8、安全标识: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
9、清洗及排水处理:需用水冲洗时,宜用沟、管排放,并应集中收集及时处理。
10、废药清理:废药应及时清理。
烘干房:
1、建筑物耐火等级及辅助用室设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GB50016-2006中二级耐火等级的规定,当面积<20㎡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GB50016-2006中三级耐火等级的规定;工房不应附设办公用室,应设备干室。
2、结构选型: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当工房面积<20㎡、可采用砖墙承重结构,但不应采用独立砖柱承重,砖墙厚度不应小于240mm,梁底标高处设现浇钢筋混凝土闭合圈梁,不应采用空斗墙和毛石墙;屋盖宜采用轻质易碎材料。
3、门窗和安全疏散:应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门宽不应小于1.2m。工房的门不应与其他房间的门直对设置;不得设置门槛,室内不得装插销;工房外门口不应设置台阶,应做成防滑坡道。
最远工作点至外部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5m;工房内的主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m。
4、室内屋顶和墙(地)面:地面、内墙面、顶棚面应平整、光滑,不得有裂缝。应采用不发生火花、导静电的地面。
5、防护屏障:防护屏障的形式,应根据总平面布置、运输方式、地形条件等因素确定。防护屏障的高度不应低于屋檐高度;防护屏障的内坡脚与建筑物外墙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3m;土堤的顶宽不小于1m,底宽不小于高度的1.5倍,且应夯实;防护屏障要起到有效防护作用。
6、安全距离:内部安全距离符合GB50161-92表4.2.2-1和第4.2.3条的要求。
7、定员定量和工房用途:烘干房定员不超过2人。
按工作条件和安全距离核定存药量;不得用于干燥以外的其他任何用途。
8、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现场应牢固张贴有针对性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9、防静电措施:带药烘房应有防静电措施;工房出入口处,应设置消除人体静电的装置,并定期检测合格,其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100Ω;金属设备、金属管道应接地;作业人员应穿棉制工作服。
10、生产工具(烘干设施):严禁采用明火烘干,宜采用热水和低压蒸汽烘干;红外线或远红外线干燥时,热源与产品之间应有防护装置;烘干房内的温度应符合产品工艺安全要求,并应设置便于查看的温度计或报警装置;烘盒、烘垫、烘架应为竹、木、纸等材质,不许用金属材料制成的器具;应有排湿设施。
11、工作条件:烘干厂房内产品的堆垛高度不应大于1.2m,堆垛离热源不应小于0.3m,堆垛离地面不应小于0.2m。
12、安全标识: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
13、废药清理:废药应及时清理。
中转工房(库):
1、建筑物耐火等级: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GB50016-2006中二级耐火等级的规定,当面积<20㎡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 GB50016-2006中三级耐火等级的规定。
2、结构选型:可采用砖墙承重结构,但不应采用独立砖柱承重,砖墙厚度不应小于240mm,梁底标高处设现浇钢筋混凝土闭合圈梁,不应采用空斗墙和毛石墙;屋盖宜采用轻质易碎材料。
3、门窗和安全疏散:通风窗应能开启,宜配置铁栅和金属网,有防小动物等措施;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4、室内屋顶和墙(地)面:地面、内墙面、顶棚面应平整、光滑,不得有裂缝;有易燃易爆粉尘的中转库地面应采用不发火、导静电地面且应常擦洗或冲洗,内墙面应耐擦洗。
5、防护屏障:防护屏障的形式,应根据总平面布置、运输方式、地形条件等因素确定。防护屏障的高度不应低于屋檐高度;防护屏障的内坡脚与建筑物外墙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3m;土堤的顶宽不小于1m,底宽不小于高度的1.5倍,且应夯实;防护屏障要起到有效防护作用。
6、安全距离:内部安全距离符合GB50161-92表4.2.2-1、表4.2.2-2、第4.2.3条或表4.2.4、第4.2.5条的要求。
7、定员定量和工房用途:A级中转库核定1人,C级中转库核定2人;根据危险等级,按相邻建筑物的距离,按GB50161-92第4章第2节的要求核定最大存药量,且A级中转库存药量不得大于1天的用量,C级中转库存药量不得大于2天的用量;不得改变中转库的用途。
8、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现场应牢固张贴有针对性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9、防静电措施:应有防静电措施;工房出入口处,应设置消除人体静电的装置,并经定期检测合格,其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100Ω;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
10、生产工具:盛装不同物品的器具应符合国标要求。
11、防潮与隔热措施:未做防潮处理的地面要设置30cm高的垛架,铺以防潮材料。库房内应有测温、测湿计,每天进行检查登记,做好防潮、降温、通风处理。
12、存放和堆垛:堆垛与库墙之间、堆垛与堆垛之间应留有适当的间距作为通道和通风巷,主要通道宽度应不少于2m。烟火药、半成品、成品堆垛高度应符合国标规定。
13、安全标识: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
14、废药清理:废药应及时清理。
(五)库房(包括:A、C级库房,化工原料库)
A级库房:
1、建筑物耐火等级: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GB50016-2006中二级耐火等级的规定,当面积<20㎡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GB50016-2006中三级耐火等级的规定。
2、结构选型:不应采用独立砖柱承重,不应采用空斗墙和毛石墙;砖墙厚度不应小于240mm,屋盖宜采用轻质易碎材料。
3、库房门和通风窗:门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当面积小于150㎡,且长度小于18m时,可设1个;
门应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门宽不应小于1.2m,不得设置门槛,工房外门口不应设置台阶,应做成防滑坡道;通风窗应能开启,宜配置铁栅和金属网,有防小动物等措施;最远工作点至外部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15m。
4、室内屋顶和墙(地)面:地面、内墙面、顶棚面应平整、光滑,不得有裂缝;有易燃易爆粉尘的中转库地面应采用不发火、导静电地面,应常擦洗。
5、防静电措施:应有防静电措施;防静电积聚接地装置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库房出入口处,应设置消除人体静电的装置,并经定期检测合格,其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100Ω;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
6、防潮及隔热措施:地面未做防潮处理或无地板的成品库,地面要设置30cm高的垛架,铺以防潮材料;库房内应有测温、测湿计,每天进行检查登记,做好防潮、降温、通风处理。
7、防护屏障:防护屏障的形式,应根据总平面布置、运输方式、地形条件等因素确定。防护屏障的高度不应低于屋檐高度;防护屏障的内坡脚与建筑物外墙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3m;土堤的顶宽不小于1m,底宽不小于高度的1.5倍,且应夯实;防护屏障要起到有效防护作用。
8、安全距离:内部安全距离符合GB50161-92表4.3.2、表4.3.4、表4.3.5、表4.3.6的要求。
9、定员定量和库房用途:根据相邻建筑物的距离,按GB50161-92第4章第3节的规定核定药量;按照规定核定定员,进入成品库房作业人员最多不得超过核定5人。
10、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现场应牢固张贴有针对性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11、存放和堆放:堆垛与库墙之间、堆垛与堆垛之间应留有适当的间距作为通道和通风巷,主要通道宽度应不少于2m;烟火药、成品与半成品、成箱成品堆垛高度应符合国标规定分别不超过1m、1.5m、2.5m。
12、照明和照明线路:照明应选用壁龛灯或装在室外的投光灯。线路布设符合防爆、防火安全要求。
13、安全标识: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
C级库房:
1、建筑物耐火等级: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GB50016-2006中二级耐火等级的规定,当面积<20㎡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GB50016-2006中三级耐火等级的规定。
2、结构选型:不应采用独立砖柱承重,不应采用空斗墙和毛石墙;砖墙厚度不应小于240mm,屋盖宜采用轻质易碎材料。
3、库房门和通风窗:仓库门应向外平开,不得设门槛,门洞宽度不宜小于1.2m;贮存期较长的总仓库的门宜为双层,均向外平开;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仓库面积小于15O㎡,且长度小于18m时,可设1个;仓库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通风窗应能开启,配置铁栅和金属网;在勒脚处宜设置进风窗,有防小动物等措施。
4、室内屋顶和墙(地)面:屋顶、地面要采取防潮、隔热措施;内墙面、顶棚面应平整;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
5、防静电措施:应有防静电措施;防静电积聚接地装置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库房出入口处,应设置消除人体静电的装置,并经定期检测合格,其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100Ω;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
6、防潮及隔热措施:地面未做防潮处理或无地板的成品库,地面要设置30cm高的垛架,铺以防潮材料;库房内应有测温、测湿计,每天进行检查登记,做好防潮、降温、通风处理。
7、安全距离:内部安全距离符合GB50161-92第4章第3节的要求。
8、定员定量和库房用途:根据相邻建筑物的距离,按GB50161-92表4.3.4、和第4.3.7条的规定核定药量;按照规定核定定员,进入成品库房作业人员最多不得超过核定8人。
9、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现场应牢固张贴有针对性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10、存放和堆放:堆垛与库墙之间、堆垛与堆垛之间应留有适当的间距作为通道和通风巷,主要通道宽度应不少于2m;成品堆高不超过2.5m。
11、照明和照明线路:照明应选用壁龛灯或密封防爆型灯;线路布设符合防爆、防火安全要求。
12、安全标识: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
化工原料库:
1、通风窗:通风窗应能开启,宜配置铁栅和金属网。
2、防潮与隔热措施:未做防潮处理的地面应铺防潮材料;库房内应有测温、测湿计,每天进行检查登记,做好防潮、降温、通风处理。
3、定量:应根据GB50016-2006的防火间距和企业设计储量要求核定最大储量,定量存放。
4、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现场应牢固张贴有针对性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5、储存:不同性质材料分类分级存放,堆垛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6、照明:应选用密封防爆型灯。线路布设符合安全要求。
7、安全标识: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
(六)无药工房
1、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现场应牢固张贴有针对性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2、消防和安全疏散:应根据现场情况设置防火设施,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工房内通道畅通、环境整洁。
3、电气和机械设备:电气、机械设备,均应按国家产品标准生产,并经国家审定合格的定型产品。电气线路,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4、安全标识: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
(七)生产机械
1、烟火药制造:宜采用机械进行原料的粉碎、筛选;药物混合采用机械操作,并实现人机隔离。
2、黑火药制造:宜采用机械进行原料的粉碎、筛选;药量混合、造粒、分筛、装药采用机械操作,并实现人机隔离。
3、效果件制造:造粒(压药)、筛分采用机械操作,并实现人机隔离。
4、引火线制作:采用机械生产。
5、药物干燥:药物、产品采用热水、热风、蒸汽、红外等方式干燥。
6、钻孔:含药半成品采用机器钻孔。
7、插引:机械插引。
8、结鞭:机械结鞭。
(八)原材料和产品检验
1、检验检测人员和设备:有产品和原材料检测设备(药种、药量、规格尺寸和燃放性能检测设备)并有专职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质量管理知识和检验技能。
2、原材料检验:购进的原材料应有合格证明;化工原料应有成品说明书;企业应按规定进行药种、药量的常规检测,不得使用违禁药物。
3、产品检测:企业应按相关标准要求,对产品进行出厂检验和燃放性能试验,出具产品安全质量合格证,并按规定进行包装和标识;安全性能试验或定期检验需要进行委托检验时,应委托具有相关专业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检测应有完整、准确、真实的检验原始记录或检验报告,且保存备查。不合格产品应有处理记录。
(九)安全文化与绩效考核
1、安全宣传:在行政和生活区设安全宣传栏进行安全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并及时更新栏目内容。
2、班前教育:应进行每天的班前教育,并有记录。
3、安全文化活动: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安全知识技能赛、典型事故案例、学习心得交流或安全建议征集等活动。
4、绩效考核:建立绩效考核制度,每年至少1次对安全标准化进行综合考核,提出进一步完善安全标准化的计划和措施,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绩效。
三、经营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的主要内容
经营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的工作重点是:安全生产管理;库房选址和布局;库区设施;库房;运输和配送;安全文化与绩效考核。
(一)安全生产管理
1、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制定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并认真组织实施和进行考核。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占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1%以上,且至少1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工总数50人以上应设安全管理机构,职工总数50人以下的应在综合管理部门设安全管理岗位。
3、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应定期考核,予以奖惩。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订完善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切实得到贯彻落实;根据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改变,及时对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修订:
⑴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与奖惩制度;
⑵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⑶ 安全生产监督保证制度;
⑷ 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⑸ 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⑹ 事故隐患整改制度;
⑺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⑻ 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⑼ 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⑽ 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安全评估制度;
⑾ 烟花爆竹产品,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流向登记制度;
⑿ 购买、入库验收、销售和保管制度;
⒀ 门卫、保卫管理制度;
⒁ 防护用品(具)管理制度;
⒂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⒃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
⒄ 上下班考勤与违章登记制度。
5、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建立货物查验、拆箱、搬运、运输等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操作规程的修订时间和频次,定期进行修订。
6、从业人员培训及资格: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须经本岗位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所有从业人员应挂牌上岗。
7、社会保险: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危险源管理:应对重大危险源有效监控和管理。
9、应急救援预案:按AQ/T9002-2006制订符合实际,可操作性强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定期演练且每年演练不少于1次。
10、产品流向记录等资料档案:分类建立技术资料档案和产品流向记录:
⑴ 产品流向记录档案;
⑵ 库区平面布局图,库房设计图;
⑶ 安全评价报告;
⑷ 工伤事故档案;
⑸ 教育培训档案;
⑹ 隐患排查档案;
⑺“三同时”档案;
⑻ 职工奖惩档案;
⑼ 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档案。
11、安全生产费用和风险抵押金: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每年足额提取并按规定使用;按规定缴纳风险抵押金。
12、劳动用工和考勤:严禁雇佣童工、精神不健康及老弱、病残、孕妇等活动不便不宜从事烟花爆竹生产作业的人员;建立职工上下班考勤制度,并严格执行。
13、日常安全检查与管理:认真落实和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日常安全检查有具体计划,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内容,检查有记录,发现问题有整改。
14、职工违章处罚记录:严格执行职工违章处罚等奖惩制度,详细记录职工违章和处罚情况。
15、隐患整改:对事故隐患制定整改计划并及时整改;对重大隐患,必须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并停业整改,限期解决;重大隐患及整改情况及时汇总存档。
(二)库房选址和布局
1、选址:选址符合城镇规划的要求。并避开居民点、学校、工业区、旅游区重点建筑物、铁路和公路运输线、高压输电线等。在仓库区的外部安全距离范围内,严禁设置建筑物。
2、布局:根据仓库储存的品种种类、危险程度进行分区规划总仓库区及行政区。
3、运输道路:运输危险品的主干道中心线,与各类建筑物的距离、坡度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库区主要道路路面应硬化。
4、库区环境:库区保持环境整洁。
(三) 库区设施
1、围墙:库区应设置密砌围墙,其高度不应低于2m;围墙与危险性建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5m。
2、消防设施:设置消防设施,落实防火措施(如禁烟措施,森林防火带、沟,消防道路通畅);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有充足可靠水源(水量15L/s、延续时间2h)。
3、防雷设施:危险性建筑物必须按GB50161-92第11章第6节和《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规定,采取防雷措施,应良好接地,并有“防雷检测报告”,且结论为合格。
4、监控报警设施和值班电话: 仓库区应设置有效的安全监控、报警设施,并确保有效、可靠、运行稳定,并设信号畅通的固定值班电话。
5、安全标识: 库区内醒目位置和围墙外部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警示标语。
(四) 库房(包括:A、C级库房)
A级库房:
1、建筑物耐火等级: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GB50016-2006中二级耐火等级的规定,当面积<20㎡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GB50016-2006中三级耐火等级的规定。
2、结构选型:不应采用独立砖柱承重,不应采用空斗墙和毛石墙;砖墙厚度不应小于240mm,屋盖宜采用轻质易碎材料。
3、库房门和通风窗:门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当面积小于150㎡,且长度小于18m时,可设1个。
门应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门宽不应小于1.2m,不得设置门槛,工房外门口不应设置台阶,应做成防滑坡道。贮存期较长的总仓库的门宜为双层,内门为通风门;通风窗应能开启,宜配置铁栅和金属网,有防小动物等措施;库房内的主通道宽度,不小于1.2m;最远工作点至外部出口距离不超过15m。
4、室内屋顶和墙(地)面:屋顶、地面要采取防潮、隔热措施;地面、内墙面、顶棚面应平整、光滑,不得有裂缝;应采用不发生火花、导静电地面。
有易燃易爆粉尘的仓库应常擦洗,内墙面应耐擦洗。
5、防静电措施:应有防静电措施;防静电积聚接地装置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库房出入口处,应设置消除人体静电的装置,并经定期检测合格,其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100Ω。
6、防潮与隔热措施:地面未做防潮处理或无地板的成品库,地面要设置30cm高的垛架,铺以防潮材料;库房内应有测温、测湿计,每天进行检查登记,做好防潮、降温、通风处理。
7、防护屏障:防护屏障的形式,应根据总平面布置、运输方式、地形条件等因素确定;防护屏障的内坡脚与建筑物外墙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3m;土堤的顶宽不小于1m,底宽不小于高度的1.5倍,且应夯实;防护屏障要起到有效防护作用。
8、安全距离:内部安全距离符合GB50161-92第4章第3节的要求。
9、定员定量和库房用途:根据相邻建筑物的距离,按GB50161-92第4章第3节的规定核定药量;按照规定核定定员,进入库房的作业人员最多不得超过核定5人。
10、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现场应牢固张贴有针对性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11、存放和堆垛:堆垛与库墙之间、堆垛与堆垛之间应留有适当的间距作为通道和通风巷,主要通道宽度应不少于2m。产品堆垛高度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12、照明和照明线路:照明应选用壁龛灯或装在室外的投光灯。线路布设符合防爆、防火安全要求。
13、安全标识: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
C级库房:
1、建筑物耐火等级: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GB50016-2006中二级耐火等级的规定,当面积<20㎡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GB50016-2006中三级耐火等级的规定。
2、结构选型:不应采用独立砖柱承重,不应采用空斗墙和毛石墙;砖墙厚度不应小于240mm,屋盖宜采用轻质易碎材料。
3、库房门和通风窗:门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当面积小于150㎡,且长度小于18m时,可设1个;门应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门宽不应小于1.2m,不得设置门槛,工房外门口不应设置台阶,应做成防滑坡道;贮存期较长的总仓库的门宜为双层,内门为通风门;通风窗应能开启,宜配置铁栅和金属网,有防小动物等措施;工房内的主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m;最远工作点至外部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15m。
4、室内屋顶和墙(地)面:屋顶、地面要采取防潮、隔热措施;内墙面、顶棚面应平整;有易燃易爆粉尘或开箱的仓库应采用不发生火花、导静电地面,不开箱的仓库可采用一般地面。
5、防静电措施:应有防静电措施;防静电积聚接地装置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库房出入口处,应设置消除人体静电的装置,并经定期检测合格,其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100Ω。
6、防潮与隔热措施:地面未做防潮处理或无地板的成品库,地面要设置30cm高的垛架,铺以防潮材料;库房内应有测温、测湿计,每天进行检查登记,做好防潮、降温、通风处理。
7、安全距离:内部安全距离符合GB50161-92第4章第3节的要求。
8、定员定量和库房用途:根据相邻建筑物的距离,按GB50161-92第4章第3节的规定核定药量;按照规定核定定员,进入库房的作业人员最多不得超过核定8人。
9、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现场应牢固张贴有针对性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10、存放和堆垛:堆垛与库墙之间、堆垛与堆垛之间应留有适当的间距作为通道和通风巷,主要通道宽度应不少于2m。成品堆高不超过2.5m。
11、照明和照明线路:照明应选用壁龛灯或密封防爆型灯。线路布设符合防爆、防火安全要求。
12、安全标识: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
(五) 运输和配送
1、人员:有取得相应资格的驾驶员、押运员。
2、车辆:危险品的运输,应采用带有防火罩的汽车运输,要求汽车技术状况良好。不应采用三轮车,严禁用畜力车、翻斗车和各种挂斗车运输。
3、配送:极开展配送服务。
(六) 安全文化与绩效
1、安全宣传; 在行政和生活区设安全宣传栏进行安全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并及时更新栏目内容。
2、安全文化活动: 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安全知识技能赛、典型事故案例、学习心得交流或安全建议征集等活动。
3、绩效考核: 建立绩效考核制度,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标准化进行综合考核,提出进一步完善安全标准化的计划和措施,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绩效。
四、实施范围和工作目标要求
开展烟花爆竹安全标准化工作,按照“分批实施、周密部署,重在落实、稳步推进”的原则进行。
烟花爆竹安全标准化实施范围包括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
全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于2007至2009年利用三年时间分三批进行安全标准化实施,力争2009年三季度末全部达标,成为安全标准化企业。
2007年各市州按其辖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总数,确定20%的企业参加实施工作。2008至2009年,每年确定40%的企业参加安全标准化实施工作。
通过首批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实施工作,要积累经验,树立典型,以点带面,推动全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工作深入开展。
五、实施工作步骤
烟花爆竹安全标准化实施工作分五步进行。一是准备阶段;二是实施阶段;三是初审阶段;四是考评阶段;五是总结阶段。每批实施工作,按照这五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
第一批实施安全标准化工作的准备阶段为2007年6月。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要大力宣传、努力推进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认真组织开展《规范》的宣传培训和发动部署工作,确定本地区实施安全标准化企业名单,制定实施工作方案和时间进度计划及各个环节的具体办法,并于2007年7月1日前上报省局危化处。
(二)实施阶段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要督促指导实施企业,对照《办法》和《规范》,认真进行自查和整改。企业整改完毕后,按照《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由主要负责人组成自评小组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和提出书面申请考评,提交给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初审。
(三)初审阶段
按照《办法》第四条规定,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对实施安全标准化提出考评申请的企业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逐级上报至组织考核部门。
(四)考评阶段
按照《办法》第四条规定,省、市(州)安全监管部门各自组成考评小组,分别对申请安全标准化一级企业和二级企业组织考评,并形成考评报告。考评达标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全监管局颁发相应的《烟花爆竹安全标准化企业证书》和标志牌。
(五)总结阶段
每批实施安全标准化工作完成后,各级安全监管部门都要进行小结,找出问题,改进措施,以利安全标准化实施工作顺利进行。2009年四季度进行全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工作总结。
通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标准化实施工作,一是要探索出与企业发展模式、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监管方式;二是通过强化监管,推动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尽快走向法制化、规范化、常态化,建立健全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使企业的安全生产进入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良性状态,保持健康、协调、稳定发展。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开展烟花爆竹安全标准化工作,是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现本质安全的有效手段和途径。各市(州)、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组织企业认真学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办法》和《规范》,坚决贯彻落实安全标准化工作。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成立烟花爆竹安全标准化工作领导组织机构,周密部署安全标准化实施工作,落实责任,确保安全标准化工作扎实推进。
(二)精心组织,认真指导
各市(州)、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要把烟花爆竹安全标准化实施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根据本地区的工作实际,抓住关键环节,制定具体方案和有效措施。市(州)、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要统一步伐,协调行动,充分发挥基层安全监管部门的作用。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指导,坚持标准,综合治理,督促和帮助企业进行自查和自纠,整改问题,消除隐患,争取全部成为达标企业。
(三)细化措施,加强监管
把烟花爆竹安全标准化实施工作与贯彻《安全生产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科技兴安”战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烟花爆竹专项治理,以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结合起来,督促和指导企业提高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监督检查,使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水平早日达到安全标准化要求。
对取得《烟花爆竹安全标准化企业证书》的企业,其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换证时,原《安全评价报告》是由国家级资质机构评价的,可不再进行安全评价,还可按规定下限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企业,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其整改完善,整改完毕后提出申请,按《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办理。
在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中发现安全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差的企业,要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整改。
(四)求真务实,注重实效
坚决防止“为了标准化而搞标准化”的倾向,要拿出实实在在的办法措施,在改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提高安全生产运行质量上狠下功夫。要突出抓好生产厂房、储存设施、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作业秩序、辅助系统和员工队伍的标准化建设。解决好安全生产投入欠账、监测监控设施、事故隐患治理、应急救援保障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重在落实,要严格考评,取得实效。省局将随时抽查各地开展烟花爆竹安全标准化工作。
(五)总结经验,培育典型
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紧紧围绕安全标准化工作重点,跟踪检查指导,及时发现和总结企业在实施标准化工作中的好做法、好措施、好经验,大力宣传,组织交流,推动全省烟花爆竹安全标准化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