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关于开展煤矿火工品使用管理安全专项督查行动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吉林省 |
适用领域: |
矿山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8/04/30 |
颁布日期: |
2008/04/30 |
颁布机构: |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吉林省 |
适用领域: |
矿山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8/04/30 |
颁布日期: |
2008/04/30 |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煤矿火工品使用管理安全专项督查行动的通知
(吉安委办字[2008]14号)
各产煤市(州)安委会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危险物品和重要设施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应急〔2008〕96号),结合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金安煤矿“3.5”重大火灾事故暴露出火工品审批和管理混乱的问题,为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决定从5月初至6月,在全省开展火工品专项督查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推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摸清、搞准各地在煤矿火工品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督查范围
各产煤市(州)、县(市、区)负责火工品审批把关的部门,证照不全的煤矿、资源整合矿井。
三、督查内容
(一)各地区贯彻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48号)情况等。
(二)有关部门对证照不全的煤矿、资源整合矿井审批、供应火工品的规定、依据、程序、数量等情况。
(三)煤矿企业火工品使用和管理情况。煤矿严禁购买、使用非法火工品情况;建立和严格执行火工品的购买、运输、贮存、领退、使用责任落实等制度,并严格执行和监督督查,防止被盗和丢失情况等。
(四)涉爆从业人员及爆炸物品来源、流向和处置等情况。
四、督查方法
(一)听取汇报。
1.听取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关于煤矿火工品审批、供应、管理情况汇报;
2.听取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关于煤矿火工品购买、运输、贮存、领退、使用责任落实情况汇报。
(二)查阅资料。
1.查阅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关于煤矿有关部门对证照不全的煤矿、资源整合矿井火工品审批、供应、管理的规定、文件、程序、批件、规章制度等资料;
2.查阅煤矿企业的有关火工品购买、运输、贮存、领退、使用的制度、账簿、纪录、责任制。
(三)现场督查。
1.现场督查采用随机抽查、突击督查等灵活多样的督查方式,力求发现真实情况和共性问题。
2. 督查组在现场查出的煤矿火工品审批、管理等方面的问题,由当地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责令改正等处理意见,并及时通报地方人民政府。
(四)反馈意见。
对每个市(州)、县(市、区)督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督查情况,交换意见,提出建议。
五、组织机构
为保证此次专项督查活动的开展,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立督查组。
组 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许 赫
副组长: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 常天明
省监察厅执法监察室副主任 朱 涛
成 员:省监察厅执法监察室监察员 周德全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管一处 朱鲁峰
省总工会劳动保护部部长 金 玮
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处长 栾德久
省煤炭局监管二处处长 崔 勇
省公安厅九处副处长 李承志
省国土资源厅矿管处调研员 刘大庆
六、工作要求
(一)此次督查是国务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和奥运会安全工作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相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搞好此次督查工作。
(二)要注意发现问题和协调解决问题,对存在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整改,督查结束后要向省政府写出书面报告。
(三)督查组人员要严格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督查中要轻车简从,从严要求,做好表率。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