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关于切实加强冶金机械等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吉林省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9/08/11 |
颁布日期: |
2009/08/11 |
颁布机构: |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吉林省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9/08/11 |
颁布日期: |
2009/08/11 |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切实加强冶金机械等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吉安监管行管字[2009]154号)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工业行业主管部门:
近年来,随着吉林老工业基地的振兴和改造,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等行业(以下简称冶金机械等行业)发展迅猛。当前,我省投资拉动战略力度不断加大,重大建设项目陆续开工建设,给安全生产工作带来巨大压力。尤其是,冶金机械等行业安全管理弱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投入不足,安全生产基础薄弱,违法、非法生产现象比较突出,伤亡事故多发、频发,安全生产形势比较严峻。为切实做好冶金机械等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通力合作,切实落实冶金机械等行业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
据统计,全省冶金机械等行业规模以上企业4000多户。这些企业点多、面广、线长,除一汽集团、通钢集团等现代化大型企业外,大部分企业生产规模小,设备和生产工艺相对落后,各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还不完善,安全管理水平不高。这些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水平,体现了我国安全生产的整体水平,直接影响整个工业行业安全生产形势。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一些冶金、有色企业生产运行不正常,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大量加工制造型企业效益下滑,可能会减少安全生产的投入;同时,各地目前着力拉动内需,扩大基建规模,鼓励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开办小型生产经营厂点,这些都给安全生产带来新的问题和挑战。因此,各级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要提高对抓好冶金机械等行业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要求,强化工作措施,提升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能力。各级工业行业主管部门要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尽快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体系,切实履行冶金机械等行业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对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和指导,组织制定行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行业安全标准,开展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政策、技术管理等咨询服务和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同时,要组织本行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和科研攻关,开展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依法监督检查冶金机械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参与相关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工业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冶金机械等行业安全监管联合工作机制,既做到分工明确,又要密切配合,真正落实冶金机械等行业政府监管主体责任。
二、加大力度,切实强化冶金机械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当前,一些企业甚至个别特大型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现象十分突出,没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企业改组改制后,安全管理机构职能削弱,编制缩减,不能有效发挥企业内部的监督管理作用;同时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足,部分人员素质不高,存在不敢管、不会管的问题,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处于被动应付状态。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健全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各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安全管理机构,依法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强化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依法依规自觉保证安全投入,搞好安全技术改造,改善安全条件;认真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根据本单位的生产工艺特点,制定安全检查工作计划,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等问题,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资金、整改计划、整改验收、整改建档等工作,并将日常检查出的隐患整改情况列入考核目标责任制,不整改的,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三、夯实基础,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针对部分行业底数不清,情况不明的实际,各地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
一是开展调查摸底工作。要通过调查,摸清辖区内企业数量、规模、企业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等具体情况,切实做到情况明、数字准、责任清。要在企业安全评估、普查等工作的基础上,及早逐一摸清和掌握企业证照、生产规模、危险有害因素、伤亡事故等情况,特别要摸清重大危险源的分布情况和监控现状。在此基础上,将企业划分为不同的安全等级。针对不同安全等级的企业建立分类监管制度、安全生产评估等级升降浮动制度和企业安全生产评估等级公示制度,实现分类指导、分类监管,提高安全监管的效果。
二是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是加强安全生产“双基”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预防事故的重要手段。各级工业行业主管部门要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作为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积极推动。凡是达到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在项目安排、资金支持、各类评先创优上给与优先考虑。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将冶金机械等等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监督力度,对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不力或进展缓慢的企业,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检查中查出的各类违章、违规行为及由此引发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依据《安全生产法》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规定实施严厉处罚。
三是研究探索安全生产治本之策。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与工业行业主管部门沟通,建立联系会议制度,通过拟定产业发展政策与规划,完善行业标准与规范,提高行业准入条件与安全技术措施,推进安全技术改造等措施,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鼓励和引导企业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技术装备和生产工艺,促进安全技术升级,推动“科技兴安”。
四、强化服务,推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是《安全生产法》确立的一项基本法律。我省一些工业企业没有依法履行国家法律规定,存在违法违规建设现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造成大量建设项目隐患丛生,极易发生事故。一是要开展专项整治。各地要组织开展冶金机械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的摸底调查,掌握底数。对已经投入生产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未履行有关手续的项目,要求限期整改,不整改的,要停产整顿,严肃查处;对于因此而造成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二是要完善监督管理机制。认真研究制定冶金等行业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督促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各级工业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核准、备案建设项目的安全措施管理,在建设项目立项、初步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前应当征求安全监管部门的意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对于未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依法严厉处罚。三是强化服务。要以重点建设项目为突破口,通过监管与服务相结合,认真做好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切实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要对重大工业建设项目实行跟踪服务,提前介入,帮助企业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等相关安全生产工作。
五、突出重点,进一步深化安全治理各项措施
各地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安全生产年”的统一部署,深入开展冶金、有色企业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立足于查大隐患,防大事故,突出重点内容、重点时段、重点部位、重点设施和重点岗位的治理。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切实可靠的整改计划,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对于暂时难以整改完毕的重大隐患,要落实责任、措施、资金、时间和预案等,确保做到“五落实”,限期整改到位;对整改过程中的隐患,要加强监控,严防事故的发生。要加强对外包工程的治理。督促企业加强对外包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提高施工单位的准入门槛。各级工业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治理工作,指导、督促企业及时消除隐患。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治理行动的进展情况,建立健全信息统计报送工作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监督和检查,对重大事故隐患和突出问题要挂牌督办,逐项销号。要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出台一批行之有效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如隐患排查制度、隐患报告制度、治理实施制度、验收销号制度、挂牌督办制度、黑名单制度、事故备案制度等,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成为企业安全管理的常态性、全员性和制度性的工作。
六、认真查处事故,用事故教训推动相关工作
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和工业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要求和 “四不放过”的原则,根据事故等级,分级负责,认真组织调查处理,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各地要进一步健全事故督导、事故约谈、事故通报等制度,选取典型事故案例进行通报,召开现场分析研讨会,吸取事故教训,以事故教训推动工作;加强事故分析汇总工作,研究各行业事故发生的特点和规律,对一些可能引发群死群伤的问题和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紧抓不放,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事故发生。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