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颁布机构: |
长春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长春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8/10/30 |
颁布日期: |
2008/10/30 |
颁布机构: |
长春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长春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8/10/30 |
颁布日期: |
2008/10/30 |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府发〔2008〕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长春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实现“十一五”规划节能减排目标,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07〕38号)要求,制定全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到2010年,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0.82吨标准煤下降到0.574吨标准煤,降低30%;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35%;万元建筑业增加值能耗降低14.5%;万元农业增加值能耗降低18%;万元第三产业增加值能耗下降15.5%,其中政府机构用能总量减少15%;生活用能总量减少20%。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5%。到2010年,二氧化硫排放量从2005年的75259吨减少到69269吨,削减8%,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量由81436吨减少到68488吨,削减15.9%;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80%,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要达到90%以上,并建设分类处理设施。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70%。
(二)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控制增量、调整存量,依靠科技、加大投入,健全法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加强宣传、提高意识,突出重点、强力推进,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结构
(三)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加强项目审批源头管理,严格执行新建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改扩建项目节能审查与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项目核准程序。在源头上控制高耗能、高污染建设项目。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市发改委、经委、环保局负责)
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落实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建立和完善峰谷、丰枯电价和可中断电价补偿制度,对国家淘汰和限制类项目及高耗能企业按国家产业政策实行差别电价,抑制高耗能行业盲目发展,引导企业合理用电,节约用电。组织专项检查,清理和纠正在电价、地价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市发改委牵头,市经委、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四)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加大淘汰电力、钢铁、建材、焦炭、煤炭、粮食深加工等行业落后产能的力度。制订淘汰落后产能分年度的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关停,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市政府有关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各城区、开发区和县(市、区)执行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市发改委牵头,市经委、环保局负责)
(五)认真落实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发展低能耗、低污染的先进生产能力。根据不同行业情况,适当提高建设项目在土地、环保、节能、技术、安全等方面的准入标准。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领域,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外资项目,促进外商投资产业结构升级。按照《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提高加工贸易准入门槛,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市发改委、商务局负责)
(六)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推进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沼气、生物质能利用以及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科研、开发和建设。到2012年,利用秸秆等生物能源发电装机容量达到10万千瓦。(市发改委负责)
(七)促进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加快发展。认真落实服务业发展规划,建设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好、产出效益高的服务业重大项目。充分发挥长春光电子、生物两个国家产业基地的引领作用,把高技术产业做大做强。注重发挥政府投资导向作用,引导信贷资金和社会资本投向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积极争取国家和我省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引导资金的支持。(市发改委牵头,市商务局、信息产业局、科技局配合)
三、加大投入,全面实施重点工程
(八)加快实施重点节能工程。着力抓好重点节能工程,实施电力、建材、玉米深加工等重点耗能行业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以及工业锅炉(窑炉)节能、综合利用等改造项目。加强办公信息化建设,实施节能采购。市直机关率先更换节能灯。(市发改委、经委、建委、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九)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完善北郊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及污水再生利用工程,加快建设南部污水处理厂和榆树、农安、德惠、九台污水处理厂,推进东南污水处理厂、西部污水处理厂、玉米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前期工作。加大工业废水治理力度,完成《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中确定的长春大成玉米开发公司等7个重点工业企业污水治理项目,实施长春全顺啤酒有限公司、华润啤酒(长春)有限公司和吉林挚友科技有限公司等重点污染源污水治理工程。加快城市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重点实施伊通河排水干管改造工程。加快建设蘑菇沟垃圾填埋场工程、石头口门水源地保护工程,加大污染防治力度。(市发改委、经委、环保局、建委、水利局负责)
(十)加快实施燃煤电厂脱硫工程。一汽自备电厂等老机组必须按期完成脱硫设施建设并投入运行,热电一厂移地新建工程、热电二厂扩建工程、热电三厂和四厂新建工程、九台华能电厂新建工程等新(改、扩)建燃煤机组必须同步建设脱硫设施并实现在线监测,并与省市环保部门联网。到2010年,全市190台20吨以上工业锅炉按要求应安装脱硫设施。(市环保局、发改委负责)
(十一)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节能工程所需资金主要靠企业自筹、金融机构贷款和社会资金投入,市政府将安排必要的引导资金予以支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地方政府,在实行城市污水处理费最低收费标准的前提下,争取国家对重点建设项目给予必要的支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促使企业承担污染治理责任,市政府对松花江流域内的工业废水治理重点项目将给予必要的支持。(市政府负责)
四、创新模式,加快发展循环经济
(十二)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推进国家循环经济试点企业(亚泰水泥公司)的试点工作。积极争取更多企业列入国家第二批循环经济试点。落实《吉林省循环经济发展“十一五”规划》,抓好循环经济骨干企业,推进汽车产业开发区和玉米工业园区等建设生态工业园区。(市发改委负责)
(十三)实施水资源节约利用。加快实施汽车、客车、农产品加工、电力等重点行业节水改造项目,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70%以上。加快建设北郊污水厂10万吨/日、南部污水厂5万吨/日中水回用工程。到2012年,全市中水供应能力达到16.3万吨。加强城市供水管网的维护和改造,使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降低到22%,节水器具的安装普及率达到85%以上。积极推广农业节水技术,到2012年,力争灌溉水利用系数达到0.54。(市发改委、经委、建委、农委、水利局负责)
(十四)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贯彻落实国家《“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和《吉林省资源综合利用“十一五”规划》,积极推进尾矿、共伴生矿产资源和工业“三废”的综合开发利用。鼓励使用粉煤灰、炉渣和煤矸石等废弃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和产品。深入开展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在我市城区全面“禁实”的基础上,县(市)、区2008年实现“禁实”。认真执行限制袋装水泥、鼓励和发展散装水泥的方针,落实国家“限期禁止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规定。积极推进木材节约代用,搞好作物秸秆、畜禽屠宰废弃物、木材“三剩物”和酿酒废弃物等资源综合利用。做好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工作。(市发改委、经委、建委负责)
(十五)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建立健全垃圾收集系统,逐步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充分回收垃圾中的废旧资源。推进鑫祥垃圾发电厂二期工程建设,鼓励用填埋气体发电,积极推进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市建委、发改委负责)
(十六)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推动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对超标、超总量排污及使用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企业依法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市环保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十七)继续扎实推进生态市建设。按照生态市建设总体规划,进一步加快生态环境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资源和环境容量;大力发展生态产业,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实现结构节能;普及生态知识,提高全民节能减排的自觉性。(市发改委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五、依靠科技,加快技术开发和推广
(十八)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研发。组织对共性、关键和前沿节能减排技术的科研开发。培育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体系,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组织先进、成熟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推广应用。重点推广列入《节能设备(产品)目录》的终端用能设备(产品)。鼓励依托科研单位和企业、个人,开发先进节能技术和高效节能设备。(市科技局、经委、发改委、环保局负责)
(十九)加快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和推广。实施一批节能减排重点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及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项目和循环经济、高技术产业化重大专项。落实《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在钢铁、电力、建材、建筑、农副产品加工等重点行业,推广一批潜力大、应用面广的重大节能减排技术。加强节电、节油农业机械和农产品加工设备及农业节水、节肥、节药技术推广。鼓励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投入。(市发改委、经委、农委、科技局负责)
(二十)加快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培育节能服务市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节能体系,逐步将由行政力量推动企业被动开展节能工作的方式,转变为政府引导、社会力量主导、市场调节的节能新机制。重点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公共设施和学校实施节能改造,提供技术咨询、用能状况诊断、能源审计和各种平衡测试。(市经委、发改委、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
(二十一)推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积极推进环境服务产业发展,研究提出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的政策措施,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市环保局、建委负责)
六、强化责任,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长春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节能减排的政策制定、任务分解、综合指导、组织协调工作。市政府将把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全市以及各城区、开发区和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各级政府、市人事局、国资委负责)
(二十三)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三个方案”)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三个办法”),全面扎实推进我市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三个体系”)的建设。对全市耗能单位和污染源进行调查摸底。实施单位GDP能耗指标季度核算制度。建立工业企业能源统计网络平台和能源消费监测系统。建立并完善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的直报制度。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调查监测制度。2008年年底前,重点排污企业、城市污水处理厂必须安装自动监测装置。建立并完善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和减排措施调度制度,对国家和省监控重点污染源实施联网在线自动监控,构建污染物排放三级立体监测体系。做好单位GDP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标公报工作,并切实建立污染物总量排放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市统计局、环保局负责)
(二十四)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执行长春市发改委《长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实施意见》,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将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和上报。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新建项目不得突破总量控制指标。加强“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市发改委、环保局负责)
(二十五)强化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加强对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检查和指导,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完善节能减排计量和统计,组织开展节能减排设备检测,编制节能减排规划。实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公告制度,对未完成节能目标责任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加强企业环境管理,强化污染源达标排放。(市经委牵头,市质监局、统计局、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二十六)严格建筑节能管理。严格执行《长春地区居住建筑节能墙体设计统一规定》和《长春市城市住宅建筑屋面保温设计统一规定》,大力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能耗限额标准全过程监督管理,实施建筑能效专项测评,对达不到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建立并完善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深化供热体制改革,逐步推行供热计量收费。(市建委、房地局负责)
(二十七)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快城市快速公交和轨道交通建设。控制高耗油、高污染机动车发展,严格执行乘用车、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严格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市交通局、建委、公安局负责)
(二十八)加强节能环保管理能力建设。成立长春市节能监察支队,落实工作经费,配置必要的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充实长春市环境监察支队,进一步提高装备水平和人员素质。加强节能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完善统计体系,充实统计力量。(市经委、环保局、统计局负责,有关行业协会配合)
七、健全法制,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二十九)健全法制、完善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对《长春市节约能源条例》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加快民用建筑节能、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处理管理、环保设施运营监督管理、排污许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城市排水和污水管理等方面行政法规的制定及修订工作。抓紧完成节能监察管理、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节约用电管理等方面行政规章的制定及修订工作。(市发改委、经委、环保局、商务局、建委、法制办负责)
(三十)完善节能和环保标准。研究制订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地方标准和主要耗能产品及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制订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标准体系编制通则,指导和规范企业节能工作。(市质监局负责)
(三十一)加强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监管。燃煤电厂必须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装置,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账,加强设施日常运行监管。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脱硫设施的电厂扣减脱硫电价,加大执法监管和处罚力度,并向社会公布。(市发改委、经委、环保局负责)
(三十二)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监督。对列入国家重点环境监控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实行向环保、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季报制度,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和建设部门联网。强化生活垃圾处理费制度,已建的生活垃圾处理厂必须严格按规范运营。(市建委、环保局、水利局、发改委、财政局负责)
(三十三)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每年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重点检查高耗能企业及公用设施的用能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行业设计规范执行情况、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污染治理设备和设施运行情况等。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市发改委、经委、环保局、建委、商务局、公安局、监察局、法制办负责)
八、完善政策,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
(三十四)积极稳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认真执行国家和省里制定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办法,实施有利于烟气脱硫的电价政策。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以及利用余热余压、煤矸石和城市垃圾发电,实行相应的电价政策。合理调整各类用水价格,加快推行阶梯式水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行惩罚性水价,制定支持再生水、矿井水、雨水开发利用的价格政策,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将二氧化硫排污费由目前的每公斤0.63元,分3年提高到每公斤1.26元;根据实际情况提高COD排污费标准。适当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吨水平均收费标准原则上不低于补偿处理费用0.8元水平。提高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改进征收方式。(市发改委、环保局、建委、水利局负责)
(三十五)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加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向节能环保项目的倾斜力度。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进和完善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继续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研究建立高能耗农业机械更新报废经济补偿制度。(市发改委、财政局、建委、农委负责)
(三十六)制定和完善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对节能减排设备投资给予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减计收入。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实施鼓励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税收优惠政策。(市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负责)
(三十七)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循环经济和综合利用项目提供直接融资服务。环保部门与金融机构建立环境信息通报制度,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市金融办、环保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负责)
九、加强宣传,提高全民节约意识
(三十八)广泛开展节能减排宣传。将节能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组织好全国节能宣传周、城市节水宣传周及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水日宣传活动。组织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社区等开展经常性的节能环保宣传,广泛开展节能环保科普宣传活动,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观念渗透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中,从小培养儿童的节约和环保意识。选择一些节能先进企业、机关、商厦、社区等,作为节能宣传教育基地,面向全社会开放。(市发改委、环保局、水利局、科技局、教育局负责)
(三十九)表彰奖励节能减排先进单位和个人。市政府每年对在节能减排技术的研究、推广和节能减排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市政府的奖励工作由市发改委、人事局、财政局负责)
十、政府带头,发挥节能表率作用
(四十)政府机构率先垂范。建设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合理消费的机关文化。建立科学的政府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制订并实施政府机构能耗定额标准,积极推进能源计量和监测,实施能耗公布制度。(市质监局、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四十一)抓好政府机构办公设施和设备节能。各级政府机构分期分批完成政府办公楼空调系统低成本改造;开展办公区和住宅区供热节能技术改造和供热计量改造;全面开展食堂燃气灶具改造;凡新建或改造的办公建筑必须采用节能材料及围护结构;及时淘汰高耗能设备,合理配置并高效利用办公设施、设备。在市直机关开展政府机构办公区和住宅区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市财政局、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
(四十二)加强政府机构节能和绿色采购。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清单制度,不断扩大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对空调机、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和照明产品、用水器具,强制采购高效节能、节水、环境标志产品。(市财政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