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关于修改《西安市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

颁布机构: 西安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西安市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2004/08/15 颁布日期: 2004/08/15
颁布机构: 西安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西安市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2004/08/15
颁布日期: 2004/08/15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第六条修改为:“新建、改建等级汽车客运站,应按照《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办理有关手续。新建等级汽车客运站,应设置在城市主要出入口。”   二、第十五条修改为:“站场经营者必须按规定设置工作岗位、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第十六条修改为:“站场经营者必须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交纳管理费,报送营运统计报表。”   四、第十七条第二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站场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转让不进行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删除第二十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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