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关于修改《西安市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
        
        
          
            
              
                | 颁布机构: | 西安市政府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 适用地区: | 西安市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 生效日期: | 2004/08/15 | 颁布日期: | 2004/08/15 | 
            
          
         
        
          
            
              
                | 颁布机构: | 西安市政府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 适用地区: | 西安市 |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 生效日期: | 2004/08/15 | 
              
              	| 颁布日期: | 2004/08/15 |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第六条修改为:“新建、改建等级汽车客运站,应按照《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办理有关手续。新建等级汽车客运站,应设置在城市主要出入口。”
  二、第十五条修改为:“站场经营者必须按规定设置工作岗位、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第十六条修改为:“站场经营者必须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交纳管理费,报送营运统计报表。”
  四、第十七条第二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站场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转让不进行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删除第二十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