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2008)
颁布机构: |
西安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西安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8/04/20 |
颁布日期: |
2008/03/20 |
颁布机构: |
西安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西安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8/04/20 |
颁布日期: |
2008/03/20 |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7年12月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3月20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公布 自2008年4月20日起施行)
一、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发包和组织管理工作,不得承包勘察、设计、施工任务,不得从事建设监理工作。建筑施工企业还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删除第十条。
三、删除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四、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建设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度,具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执行。”
五、删除第三十二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8年4月20日起施行。
《西安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