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关于建设工程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相关规定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合肥市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5/12/06 |
颁布日期: |
2005/12/06 |
颁布机构: |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合肥市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5/12/06 |
颁布日期: |
2005/12/06 |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相关规定的通知
(合建设[2005]278号)
各县(区)、开发区建设局,各工程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质量监督部门:
为促进合理用水,节约用水,建设节水型城市,更好地贯彻实施《关于加强节水“三同时”管理的实施意见》,提高我市的节约用水管理水平,现对建设工程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本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必须选用和建设节约用水设施,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工业企业要积极推行清洁生产,促进废水综合治理和循环利用,最大限度实现废水减量化、资源化。科学制定区域工业废水分散治理和集中治理规划,确保工业废水达标排放,逐步改善我市的水环境。
二、市节约用水管理办公室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的扩初设计审查,并对节水设施设计内容提出审查意见。
三、工程项目设计方案必须有节水设施设计篇章:
1、生产工艺选型中要有详细的关于节水方面的技术数据和文字说明。
2、节水设施采用的工艺、技术特点、方案分析比较、技术标准和规范等内容,都要有文字说明,并提供必要的用水参数:单位产品用水量、人均生活取水量、设备用水单耗等。
3、提供给排水系统总图、水平衡方框总图、各类重复用水(主要是循环冷却水、工艺水回用、蒸汽冷凝水回用、污水回用等)及节水措施图示和说明。
4、节水措施的主要设备(如冷却塔等)以及主要用水器具(如便器、便器水箱配件、水嘴、自闭冲洗阀等)必须符合国家节水器具的有关要求。
四、工程项目设计文件中不符合节水设施设计篇章的,图审机构不予审图。
五、建设单位必须将节水设施建设和主体工程同时安排施工,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图审机构关于节水设计篇章的审查意见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对节水设施建设与主体工程实行同步监理。
六、节水设施竣工后,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验收,未经其监督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各供水企业不予办理正式供水手续。
七、擅自变更节水设计内容,造成施工与设计不相符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ΟΟ五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