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 合肥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合肥市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日期: 2012/03/16 颁布日期: 2012/03/16
颁布机构: 合肥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合肥市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日期: 2012/03/16
颁布日期: 2012/03/16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政〔2012〕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提高竣工验收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合政〔2008〕124号)、《关于转发〈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强化政府服务促进招商项目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合办〔2011〕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工业企业项目工程联合竣工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以下简称联合验收)是指将原来由多个主体各自实施的专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核实、备案确认转变为统一、集中的验收模式。   第四条 联合验收遵循“统一受理、集中验收、各司其职、限时办结、统一确认”的原则。   第五条 市规划局负责牵头组织联合验收工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有关协同、配合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市规划局负责制定有关工作规程,负责联合验收的日常受理、任务分解、联合现场验收的组织、文书管理等工作;   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入驻窗口,优化办事流程;   开发区(工业园区)应当积极帮助工业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各项验收准备工作,为验收创造条件;   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城乡建委、人防办、公安消防支队、房地产局、卫生局、教育局等单位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市规划局的统一安排,积极主动地参与联合验收工作分工;   市效能办负责联合验收跟踪督查、纪律保障、责任追究。   第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并符合下列情形的,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工业企业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可申请联合验收:   (一)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主体工程、辅助工程、配套设施(包括道路、供水管道、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强弱电管道、环卫设施、燃气管道、热力管道、绿化等)已按批准的施工图(或规划方案)要求建成。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已分别签署质量合格文件,施工单位已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保修书。   (二)消防设施、防雷设施、智能交通管理设备按设计要求建成,经有资质的单位检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三)人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经人防部门同意,可以不建人防工程的项目除外)。   (四)建设工程档案资料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要求。   (五)建设工程按照环评及其批复的要求已落实防治和治理措施,工业项目已按“三同时”要求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经有资质的单位监测(经环保部门同意,可以不需要监测的项目除外),符合验收条件。   (六)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成果报告书、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书和地下管线测绘报告以及绿化测量等已经完成。   (七)已通水、通电(非临时性通电、通水)、具备通气条件。   (八)临时建筑已拆除,建筑垃圾已清理。   (九)其他规定的测量和检测工作均已完成。   建设工程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仅有零星配套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内容建成,但不影响公共安全、生产或投入使用的,且业主承诺限期完成,可先予组织联合验收。项目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先对“三同时”建设情况进行预验收,出具认可文件,正式验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参加联合验收的部门对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查验。具体包括:   (一)市人防部门:人防工程竣工专项验收备案审查。   (二)市公安消防部门:属于必验范围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被抽中的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   (三)市建设部门:建设工程质量备案。   (四)市环保部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五)市城管部门:环卫设施竣工验收。   (六)市卫生部门: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   (七)市民政部门:社区管理用房验收。   (八)根据相关规定需要验收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联合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材料准备。建设工程竣工并符合联合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向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联合验收受理岗(以下简称“联合验收受理岗”)咨询准备验收申报材料。联合验收受理岗一次性告知联合验收所必需的条件、验收程序和各专项验收的初验申报材料。   (二)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向联合验收受理岗提出申请,提交验收申报材料。联合验收受理岗经初步审核,对符合申报要求的,出具书面受理通知单;对材料不全的,出具一次性补齐告知单。   (三)材料集中送达。联合验收受理岗将验收申报材料分别送达相关单位窗口,相关单位窗口出具送达回执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2个工作日内向联合验收受理岗反馈审查意见,逾期不反馈意见的,申报材料视为齐全。   (四)验收通知。对符合验收条件的,联合验收受理岗与建设单位约定现场验收时间,一般在3个工作日以内,市规划局向市国土、环保、人防、消防、建设等单位窗口以及区(开发区)相关部门书面告知联合现场验收时间。   (五)现场验收。市规划局组织联合验收组到项目建设现场进行验收:建设单位向联合验收组介绍项目建设情况及需要说明的事项;联合验收组各职能部门根据审批结论、批准文件和图纸资料等对竣工工程进行现场验收;验收结束后各验收负责人应当在现场出具单项验收结论。确实不能当场出具单项验收结论的,可先出具初步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向联合验收受理岗出具单项验收结论。   有关部门未在规定时间参加联合验收的,该部门的单项验收视为合格;逾期未出具单项验收结论的,该部门的单项验收视为合格。   (六)复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部分,验收部门要将整改意见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根据整改意见和相关规定及时整改。待整改结束后,由建设单位向联合验收受理岗提出复验申请。市规划局应当在收到复验申请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复验。   (七)验收意见汇总。各验收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市规划局依据各单项负责人出具的验收合格意见,出具联合验收合格意见书并加盖“合肥市人民政府联合验收专用章”,下发相关窗口和建设单位,作为印制、领取相关证照的依据,同时,报送市行政服务中心备案。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三个月前通过联合验收受理岗联系消防、人防、环保等部门进行现场业务指导。消防、人防、环保等部门应当主动做好服务,并在接到通知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指导工作。   第十条 对于统一组织的现场联合验收,各单位不得缺席,缺席默认;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结,超时默认。缺席默认、超时默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缺席单位、超时单位承担。   发生缺席默认和超时默认的情形时,市规划局应当提请市效能办责成相关单位窗口制发验收合格文书,并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和考核办法,完善本市建筑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对涉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中介服务行业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相关职能部门(单位)不得单独组织单项验收(隐蔽工程需提前验收或有试运行要求需要延后验收的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的公益性房建项目验收备案及审计后,建设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项目单位移交资产。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一年。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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