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的决定(2006)

颁布机构: 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性法规
适用地区: 安徽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6/06/29 颁布日期: 2006/06/29
颁布机构: 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性法规
适用地区: 安徽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6/06/29
颁布日期: 2006/06/29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6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的决定》已经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6月29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的决定 (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根据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全面清理的需要,决定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六条“向农业劳动者推广的新技术、新成果,必须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示范,并由县以上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农业专家及优秀的农民技术员成立可行性审定委员会进行审定,审定通过后方可推广”删去。   二、将第三十条第一项“强制推广或推广未经审定通过的农业技术,造成损失的”删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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