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 颁布机构: |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安徽省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 生效日期: | 2009/06/01 | 颁布日期: | 2009/06/01 | 
            
          
         
        
          
            
              
                | 颁布机构: |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安徽省 |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 生效日期: | 2009/06/01 | 
              
              	| 颁布日期: | 2009/06/01 |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安〔2009〕106号)
各市建委、铜陵市住房和城乡建委:
  为了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建筑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省厅《安徽省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建安〔2008〕211号)的有关要求,加强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督管理,建立监督检查和备案制度,实施有效的动态监管;要对施工单位组织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专家论证、审核的程序进行必要的有针对性的监督。
  二、施工单位应结合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制定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登记和安全检查制度并建立台帐。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公示牌并进行跟踪管理。要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三、监理单位应针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特点编制监理实施细则,进行巡查并实行必要的旁站监理。
  四、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强令施工单位违规冒险作业。
  附件:《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略)
  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