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关于转发《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安徽省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4/09/28 |
颁布日期: |
2014/09/28 |
颁布机构: |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安徽省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4/09/28 |
颁布日期: |
2014/09/28 |
(建质〔2014〕189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通知》(建质〔2014〕12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通知》(建质〔2014〕123号),自2014年11月1日起,我厅将在质量安全检查信用评价系统(“监管通”)中对建筑施工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实行动态记分管理,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自项目经理所负责的工程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计算。
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有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通过“监管通”进行动态记分。在一次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有两个及以上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分别记分,累加分值。
三、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超过6分的,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其负责的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增加监督执法抽查频次。
四、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该项目经理停止执业1年;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项目经理在停止执业期间,应当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教育培训,其所属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更换符合条件的项目经理。
2014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