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暂行规定

颁布机构: 安徽省物价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安徽省 适用领域: 薪酬福利和保险
生效日期: 2008/06/06 颁布日期: 2008/06/06
颁布机构: 安徽省物价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安徽省
适用领域: 薪酬福利和保险
生效日期: 2008/06/06
颁布日期: 2008/06/06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物价局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暂行规定的通知 (皖价人〔2008〕92号) 各处室、单位:   《安徽省物价局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暂行规定》已经省物价局分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六日   安徽省物价局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暂行规定   为了规范省物价局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行为(以下简称年休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第514号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第9号令)的规定,结合省物价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工作人员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处室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二)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三、处室、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各处室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作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   四、单位确因特殊工作任务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的,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意见,并报人事处审核批准。   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工作人员的工资报酬,待安徽省实施办法出台后,按规定执行。   五、各处室、单位要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合理制定本处室、单位工作人员(含处级干部)年休假计划,由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年初统筹安排,填写工作人员年休假安排计划表(见附件),经分管局长同意,报人事处备案;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年休假,由人事处统筹安排经分管局长同意并报局长审定;局领导年休假,由本人排出计划,报局主要负责人审批,交人事处备案。   六、人事处依据职权,对各处室单位执行年休假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作人员的年休假权利。   七、本规定由省物价局人事处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省里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省物价局处室、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安排计划表   单位:              填表时间: 姓 名 参加工 作时间 规定的年 休假天数 年休假方 式和时段 本人 签名 处室、单位 负责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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