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

颁布机构: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安徽省 适用领域: 薪酬福利和保险
生效日期: 2011/11/20 颁布日期: 2011/11/20
颁布机构: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安徽省
适用领域: 薪酬福利和保险
生效日期: 2011/11/20
颁布日期: 2011/11/20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 (皖办发〔2011〕36号 2011年11月20日)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推动企业建立和完善工资分配新机制,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意义   工资分配是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工资集体协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企业工资分配关系的基本制度。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贯彻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内在要求,是实施居民收入倍增规划的重要保障,也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迫切需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推动企业形成公正合理的分配机制,让职工共享企业发展成果,对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断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扎实有效地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加快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   二、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平等协商确定、政府监督指导”的原则,以保障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目标,以扩面建制、质量提升和履约兑现为重点,大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工资分配决定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提高企业职工尤其是一线职工工资水平,实现职工工资收入与经济发展水平、劳动生产率同步提高。   (二)目标任务。自2012年至2014年,力争用3年时间,全省各类企业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已建工会的企业普遍签订集体合同。2012年全省已建工会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到60%以上,2013年达到80%以上。2014年普遍建立。对未建工会的企业,由地方和行业(产业)工会通过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合同予以覆盖。   三、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制度,努力提高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将每年3月份确定为全省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的规定,积极引导工会和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基层工会要主动提出协商要约,上级工会要帮助指导基层工会依法行使要约权。对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由地方工会或行业(产业)工会通过发送特别提示函等形式督促推动。对不响应工资集体协商要约的企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二)加强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分类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企业实际,坚持分类指导,做到因企制宜、分企施策,注重提高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质量。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应根据企业工资指导线协商确定年度职工工资增长幅度。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应在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前提下,协商确定本单位的最低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重点协商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确保本单位同岗位80%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劳动定额,并取得合理劳动报酬。国有企业应在有关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重点协商完善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分配形式等企业收入分配方面的重大决策,发挥好职工的民主参与作用。   (三)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非公有制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相对集中的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努力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面。要从实际出发,重点围绕工资标准、工资调整幅度、劳动定额、计件单价等进行协商,力求重点突出、条款具体、标准量化、切实可行。要进一步加强区域、行业(产业)工会组织建设,积极培育扶持行业、区域企业代表组织,因地制宜搭建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平台。要制定适合不同地方和行业特点的区域性、行业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示范文本,为协商双方提供参考。   (四)督促工资集体合同全面履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纳入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内容和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工会组织要督促企业每年向职代会报告1次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企业因故未能履行工资集体合同的,要向全体职工说明理由,并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工会组织报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工资增长情况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和谐劳动关系企业评价标准,将依法支付工资情况作为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基本准入条件。   (五)加强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法律咨询、政策指导、业务培训等服务,或应邀担任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确保工资集体协商的质量与实效。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应从劳动保障方面的专家、学者、律师及从事劳动关系工作的人员中选聘。严格聘任条件,健全工作制度。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尤其是职工方协商代表的培训,提高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的政策水平和协商能力。   (六)加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宣传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大力宣传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企业增效、职工增收、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企业经营管理者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主动性,调动职工参与的积极性,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推动工资集体协商的浓厚氛围。同时,通过召开经验交流会、现场观摩推进会等方式,及时总结推进工作经验,注重培育宣传各类典型,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四、切实加强对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推进领导组织,确保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扎实有序开展。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要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考核监督,强化相关部门的责任。全省各类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意见的要求,全面建立和实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对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不得授予“五一”劳动奖状和文明单位、劳动保障诚信单位等荣誉称号,企业经营管理者不得授予“五一”劳动奖章和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等荣誉称号。   (二)加强协调,合力推进。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共同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深入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抓好政策制定、审查管理、争议调处和监督检查工作,不断完善最低工资和企业薪酬调查制度,定期发布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相关信息,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依据。工会组织要加大企业工会组建力度,培育工资集体协商主体,加强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和企业职工方协商代表队伍建设,提高集体协商能力和水平,强化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维护职工参与工资分配和获得劳动报酬的权益。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要积极推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带头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合理控制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管理者与普通职工收入差距。各级工商联、企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要指导企业经营管理者加强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认真履行集体合同,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商、税务部门要配合做好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把工资集体协商与企业资质审核、税收等日常管理工作联系起来。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相关经费,确保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督查,狠抓落实。要把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重要工作内容,紧紧围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关键和薄弱环节,采取定期会商、互通信息、共同督查、联合执法等多种形式,确保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织每年要开展一次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专项督查,及时掌握、通报各地、各有关部门工作进展情况,总结推广先进典型,研究解决存在问题,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深入开展。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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