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行业使用亚硝酸盐监管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安徽省卫生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安徽省 适用领域: 食品卫生
生效日期: 2008/07/28 颁布日期: 2008/07/28
颁布机构: 安徽省卫生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安徽省
适用领域: 食品卫生
生效日期: 2008/07/28
颁布日期: 2008/07/28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行业使用亚硝酸盐监管工作的通知 (卫监秘﹝2008﹞562号) 各市、县、区卫生局:   6月份以来,全省报告食物中毒事件7起,其中,亚硝酸盐中毒5起,有2起亚硝酸盐中毒人数超过30人,误食误用和超量使用亚硝酸盐的情况比较突出,严重地威胁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为进一步积极预防餐饮行业亚硝酸盐中毒事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我厅要求:   一、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及卫生执法机构要进一步贯彻落实《食品卫生法》、《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及卫生规范,针对当前餐饮行业使用亚硝酸盐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工作思路,从本地实际出发落实积极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对餐饮单位特别是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街头食品摊点及集体配送餐单位亚硝酸盐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执法检查,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餐饮单位负责人是预防亚硝酸盐食物中毒和保证食品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及卫生执法机构要督促其认真落实《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亚硝酸盐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严禁其在烹调场所内放置和使用亚硝酸盐及来历不明、标签不清的盐类物质。   三、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各地要进一步向广大群众普及食品卫生知识和亚硝酸盐等食物中毒防治常识,教育引导餐饮单位从业人员和广大群众不购买私盐,不使用工业盐,不使用来历不明、标签不清的盐类物质;一旦发生食物中毒,要及时将中毒者送往医院救治,同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四、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及卫生执法机构要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的监管,严肃查处不按规定索证及未建立台帐等行为。对发现擅自购买、存放、使用的亚硝酸盐及其他工业用盐和来历不明的盐类物质依法进行处理。对违法违规使用亚硝酸盐及使用来历不明、标签不清的盐类物质造成食物中毒事件的,从严从重予以查处,故意投毒等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五、今年以来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有关卫生行政机关及卫生执法机构、疾控机构均迅速、有效地加以处置,但一些单位向我厅汇报食物中毒事件处置情况时,虽然汇报了救治和卫生学调查等情况,但未汇报依法查处食物中毒事件中违法违规问题的情况。请各地卫生行政机关今后再上报食物中毒事件处置情况时,务必上报依法查处的有关情况。   安徽省卫生厅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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