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淮河安徽段禁止采砂的补充通知
颁布机构: |
安徽省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安徽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7/06/29 |
颁布日期: |
2007/06/29 |
颁布机构: |
安徽省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安徽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7/06/29 |
颁布日期: |
2007/06/29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淮河安徽段禁止采砂的补充通知
(皖政明电[2007]10号)
沿淮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确保淮河防洪、航运交通安全,2006年3月8日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淮河安徽段部分河道禁止采砂的通知》(皖政明电〔2006〕2号),明确在淮河安徽段部分河道设立禁止采砂区26个,总长1595公里;2007年6月14日省人民政府再次发出《关于淮河安徽段禁止采砂的紧急通知》(皖政明电〔2007〕9号),决定自6月15日至8月31日,淮河安徽段(包括颍河茨河铺闸以下河段、涡河西阳集以下河段河道)禁止采砂活动。为使淮河安徽段禁止采砂工作有序有效,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淮河安徽段部分河道禁止采砂区和禁采期间淮河安徽段禁止采砂活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要做好领导、组织、协调工作,切实保障禁止采砂管理经费和装备,积极引导采砂从业者转产、转业。
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严厉查处非法采砂案件,保护河道、防洪工程安全。海事部门对 “三无”(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舶国籍证书)船只要进行全面清理、整治。公安部门要切实维护水上社会治安,积极支持和保障禁采管理工作。监察部门要及时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禁采管理工作中的违纪行为。
三、沿淮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辖区内本地采砂船只的管理,实行指定水域集中停靠,专人看管。
四、在禁采区和禁采期间采砂的,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五、在淮河滩地上设置堆砂场须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滩地内的堆砂场进行统一规划,限定堆场占地面积和堆砂高度,确保防洪安全。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