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关于推进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的意见

颁布机构: 安徽省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安徽省 适用领域: 食品卫生
生效日期: 2011/04/29 颁布日期: 2011/04/29
颁布机构: 安徽省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安徽省
适用领域: 食品卫生
生效日期: 2011/04/29
颁布日期: 2011/04/29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的意见 (皖政办〔2011〕3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大力实施质量兴省战略促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合作备忘录》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我省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食品农产品出口稳定增长,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政府主导、企业主体、部门联动、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推行以市场为导向、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龙头、基地为依托、标准为准则、品牌为保证的示范区发展模式,对出口食品农产品实行各环节、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管,逐步实现“投入无违禁,管理无盲区,服务无止境,质量无隐患,出口无障碍”的示范效果,全面提升我省出口食品农产品国际竞争力。在“十二五”时期,按照国际技术法规和标准,建成果蔬制品、茶叶、中药材、粮油类、水产品以及畜禽产品等各类示范区10个以上,力争实现全省食品农产品出口年增长率达15%以上。   二、建设原则   (一)规划先行、以点带面。各地要科学分析本地区食品农产品原料生产、出口企业分布以及相关产业安全、环保、卫生状况等,按照区域化布局、规模化生产、标准化控制和产业化经营的要求,制定符合实际、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按照规划一个建设一个、成功一个引领一片的工作思路,推动示范区建设有序健康发展。   (二)坚持标准、净化源头。按照国际标准开展示范区建设,严格执行农业化学投入品生产、销售、使用的有关规定,实现食品农产品原料种植、养殖的全过程监管,确保源头安全。   (三)构建格局、完善体系。着力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企业主体、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建立原料生产、产品加工及其质量追溯等安全控制体系。   三、工作重点   (一)建立健全农业化学投入品控制体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农业化学投入品的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公示公告、监督检查、奖励惩处等制度,实现“产、供、销、用、检”全过程链式管理。   (二)建立健全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各环节、各关键点进行信息收集整理,逐步建立源头可追溯、流向可追踪、信息可查询的全过程可追溯体系。主要包括以出口企业为主体的产品质量追溯体系,以农业化学品经营企业为主体的商品采购、销售追溯体系等。   (三)建立健全企业诚信体系。强化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引导企业进一步提高诚信意识、自律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制定失信行为举报、诚信信息甄别、被惩戒者申诉及复核、守信企业鼓励和失信企业惩戒等制度。建立示范区出口企业诚信档案和产品质量信用记录,定期评定企业质量安全诚信等级。落实“黑名单”制度。   (四)建立健全标准管理体系。依据国际技术法规和标准,推进标准化种植、养殖。组织引导开展质量管理、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良好生产规范(GM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等体系认证,提高示范区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水平。   (五)建立健全监控评估预警控制体系。各监管部门对农药兽药残留、疫情疫病等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及时预警通报,并根据监控检测结果和质量安全状况,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各级政府要建立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机制,实现早介入、早控制、早化解。   (六)建立健全技术支撑体系。支持区域内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实验室建设,逐步构建符合国际食品农产品质量控制要求的公共检测平台;建立食品农产品专家库,为示范区病虫害防治及疫情疫病控制、农业投入品使用和出口产品质量安全控制等提供政策法规标准咨询和技术指导服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省政府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省促进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制订示范区建设规划和配套规章制度,监督指导示范区建设。有关市、县政府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区域示范区建设。要健全工作机制,按照本意见要求制订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要落实责任,为示范区建设提供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对职能部门履责情况开展考核。   (二)明确部门责任。建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部门合作机制,形成推动全省示范区建设的强大合力。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对示范区建设给予项目倾斜和资金扶持,集中解决制约示范区主导产业发展和重点项目建设的瓶颈问题。农业部门要利用国家现有的惠农政策,支持示范区发展产业化经营,切实加强对示范区的质量安全监督,加强示范区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扶持示范区推进标准化生产,在“三品一标”(无公害、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和技术指导、服务上给予重点支持。商务部门要利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出口企业参加国家展览、开拓国际市场,对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等体系认证给予补贴;要利用外贸促进政策资金,支持示范区企业开展反倾销、反补贴应诉,支持示范区食品农产品品牌建设、新产品开发。检验检疫部门要对示范区内企业申报种植、养殖基地给予直接备案待遇;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降低出口产品抽检频次;优先向国家质检总局推荐享受相关技术支持;出口国或地区有准入要求的,优先对外推荐注册。   (三)营造创建氛围。利用各种方式和渠道,加大对示范区建设的宣传推介力度,树立安徽出口食品农产品良好的国际形象。要普及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常识,提高全社会的质量安全意识。定期组织专家对从业人员进行技术培训。要积极推广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先进管理模式,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创新监管模式,切实加快全省示范区建设步伐。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安徽省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评审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引导和激励全省加快推进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规范评审认定管理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申请、评审、认定、撤销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示范区的认定与撤销由省促进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决定。省促进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示范区建设办公室)负责示范区的申请受理、组织评审和提交认定工作。   第四条 示范区的认定实行自行申报、专家评审、审批公示、动态管理。示范区申报主体为县(市、区)政府。   第五条 省示范区建设办公室协调省财政厅、省农委、省商务厅和安徽检验检疫局组成专家评审组,对申报的示范区进行评审。示范区评审组由安徽检验检疫局牵头。   第六条 申报示范区应提交以下材料:   1.示范区申报书。   2.开展示范区建设的规范性文件,包括领导组织机构、政策措施、管理制度、规划和实施方案等。   3.示范区建设体系文件,主要包括农业化学投入品控制体系、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企业诚信体系、标准化管理体系、监控评估预警控制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及其他依托地方特色创新开展的体系建设文件。   4.示范区内出口企业名单和出口业绩材料。   5.示范区建设所取得基地备案证明、相关认证证书等。   6.依据有关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示范区评审认定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拟申报示范区的县(市、区)政府向省示范区建设办公室提出认定申请。   2.省示范区建设办公室委托安徽检验检疫局牵头组织专家评审组,按照评审要求,经过文件审核和现场评审,形成评审报告。省示范区建设办公室对评审报告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合格的,以适当形式向社会进行为期1周的公示。   3.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示范区建设办公室报送省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批准认定后,以文件形式公布,并颁发“安徽省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证书。   第八条 示范区认定有效期为3年。需要继续认定的,必须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认定申请的,示范区称号自动失效。   第九条 获得示范区认定后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示范区称号,并向社会公告:   1.发生重大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2.发现严重质量安全隐患,且整改不力的。   3.发现生产、销售、使用禁用农业化学投入品的。   4.因出口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并造成国家形象和区域产品信誉受到损害的。   5.出口企业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被人民法院或省级政府职能部门判定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第十条 参与评审的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公正廉洁,保守秘密。对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人员,取消其评审资格。   第十一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示范区评审认定外,省内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进行相关评审活动。   第十二条 评审认定具体要求由示范办另行发布。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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