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汛期和水灾后房屋安全自查要点
颁布机构: |
安徽省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安徽省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7/07/23 |
颁布日期: |
2007/07/23 |
颁布机构: |
安徽省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安徽省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7/07/23 |
颁布日期: |
2007/07/23 |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汛期和水灾后房屋安全自查要点的通知
(建管函[2007]549号)
各市建委、房产局:
自我省淮河流域汛期发生特大洪水以来,沿淮淮北地区受涝时间已经较长,被水浸淹的房屋容易发生墙体损坏乃至倒塌。为最大限度减轻自然灾害及次生灾害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现将《汛期和水灾后房屋安全自查要点》(见附件)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要通过电视、广播、张贴栏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汛期和水灾后房屋安全自查要点》,切实提高灾区群众的安全意识和灾害自我防范能力。
2、督促指导乡、镇(办事处)按照《汛期和水灾后房屋安全自查要点》对房屋建筑进行检查,做好摸底普查工作。对建筑年代较长、建设标准较低、失修失养的公共建筑(如学校、医院、敬老院等)要组织重点检查,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要及时统计上报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产权所有人的主管部门。
3、乡、镇(办事处)要督促指导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加强房屋安全自查。当遇有大风、大雨预报时,房屋产权人及使用人应重点对排水设施、附设房屋主体的广告牌、距离房屋较近的挡土墙和山坡等进行安全性检查。存在可能引发房屋倒塌事故安全隐患的房屋严禁使用,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应主动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当地人民政府应委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如仍不能得出明确的结论,可由房屋鉴定部门进行危房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确定处理方案。
4、要积极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对汛期和水灾后房屋安全检查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和服务。这项工作任务重、时间紧,请务必抓紧抓实。
附件:汛期及水灾后房屋安全自查要点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
汛期和水灾后房屋安全自查要点
1、房屋建筑地基基础有无不均匀沉降、滑移、悬空等现象。
2、房屋墙身、门(窗)洞角、纵横墙交接处等部位有无产生明显的斜向、竖向及水平向裂缝。
3、支撑楼(屋)面的梁、板、屋架等节点部位有无松动、滑移、拉开、断裂等现象。
4、房屋整体有无明显倾斜等异常变形现象。
5、怀疑有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其它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