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关于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做好抗震设防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安徽省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安徽省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6/03/15 |
颁布日期: |
2006/03/15 |
颁布机构: |
安徽省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安徽省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6/03/15 |
颁布日期: |
2006/03/15 |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做好抗震设防工作的通知
(建抗〔2006〕85号)
各市建委、规划局、房地产局,合肥市建管局:
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建设部于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发布了《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48号令,以下简称《抗震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抗震设防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抗震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抗震设防是一项预防性、前瞻性常备不懈的工作,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切实把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工作抓紧抓好抓实。
二、《抗震规定》从规划选址、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抗震鉴定、抗震加固、装修改造、震后应急评估等各个环节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提出了具体要求,涉及到工程建设、城乡建设管理的全过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规划、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深刻领会精神实质,与工程建设、城乡建设管理紧密结合,把抗震措施落实到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个环节中去,加强监管力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抗震设防标准。
三、抗震设计专项审查工作是从源头上保证新建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的重要措施。各地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各类房屋建筑的抗震设计审查,与施工图审查统一报送,统一受理,提高办事效率,审查机构要将抗震设计作为施工图审查的重要内容。凡不符合抗震设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抗震设计,审查机构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把好抗震设计质量关。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按照建设部第111号令、第148号令规定,在初步设计阶段报省建设厅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未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不得进行施工图审查。
四、根据建设部令第117号《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必须包括城市抗震防灾规划。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并监督实施”的规定,各市规划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同步做好本市县抗震防灾规划的编制工作,加快抗震防灾规划编制工作进度;各市抗震办要按照《安徽省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技术标准》要求,主动协助、配合规划部门做好抗震防灾规划的编制和修编工作,为工程选址提供依据,保证工程选址阶段的抗震设防质量。
五、《抗震规定》进一步确定了已建工程抗震鉴定和加固的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发〔2004〕25号、皖政〔2004〕93号精神,按照《抗震规定》要求,尽快部署做好抗震鉴定和抗震加固工作。国务院国发〔2004〕25号和省政府皖政〔2004〕93号明确要求“2010年前,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完成县级以上城市的建筑物抗震性能普查工作,搞好抗震加固或改造”,当前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主动向当地政府报告,争取政府支持,加大投入,有计划地开展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房屋和甲、乙类建筑抗震能力普查工作,摸清现有建(构)筑物抗震能力底数,特别是根据新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对原非抗震设防区转变为抗震设防区,或抗震设防烈度提高的市县,有相当一批在役建(构)筑物无法满足新的抗震设防要求,各地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从以人为本、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高度认真做好抗震性能普查、抗震鉴定与加固工作,杜绝抗震安全隐患。需加固的工程,要严格按照建设部148号令规定,明确责任,确定时限,加快抗震加固进度。
六、要加强对现有工程的使用管理,严禁房屋装修时擅自拆改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削弱工程的抗震能力。对因各种人为因素使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能力受损的,或者因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导致荷载增加或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产权人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抗震验算、修复或加固。需要进行工程检测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
七、坚持城乡统筹并重,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加强农村建设抗震防灾工作。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一是要指导各地结合村镇布局规划、村庄建设规划以及新村庄建设,增加抗震防灾的内容,落实农村抗震防灾措施。二是要加强对农民自建住宅抗震设防的技术指导和服务。通过编制和发送房屋建筑抗震技术措施示范图集、培育村镇建设抗震示范区、建设抗震样板房、技术培训、科普教育等多种方式,引导农民正确建房,提高农村房屋建筑的抗震能力。三是要对村镇基础设施、公共建筑、中小学校舍、乡镇企业的工程、3层以上建筑工程按照抗震设计规范和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抗震设防监督管理。
八、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必须严格遵守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
保证工程抗震设防质量,提高工程建设、城乡建设的抗震防灾能力是关系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大事。各有关部门要本着对党、对人民、对历史高度负责的精神,高度重视、切实抓好这项工作,保证抗震设防工作在基本建设规划、设计和施工等各个环节都能得到落实,不留“死角”,真正做到让党和人民放心。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