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关于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意见
颁布机构: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浙江省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0/08/19 |
颁布日期: |
2010/08/19 |
颁布机构: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浙江省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0/08/19 |
颁布日期: |
2010/08/19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0〕11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安监局《关于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关于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意见
(省安监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0〕93号)精神,进一步增强应对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现就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深入实施“两创”总战略和加快建设“平安浙江”的部署和要求,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工矿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制,完善省、市、县(市、区)三级联动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和区域、专业、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覆盖应急预案体系;依靠科技进步,建设安全生产应急信息化支撑平台和应急救援技术保障体系;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企业自主负责、社会共同参与,指挥统一、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工矿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机制,切实提高处置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加强工矿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一)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各市和重点县(市、区)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各类应急救援资源,统筹规划,各负其责,加强与本行政区域产业结构相适应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健全以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骨干、以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等其他应急力量为补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对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分布状况,采取依托企业专职应急队伍或独立组建的方式进行组建。对工矿企业安全生产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要进一步加强并充分发挥其优势和作用,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可发挥位置就近和情况熟悉的优势,在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下开展先期处置,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提供辅助支持;平时,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也可发挥信息员、检查员、监督员的作用,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协助做好预警信息传递、灾情收集上报等工作,参与有关单位组织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力争到2015年,各市、重点县(市、区)和高危行业大中型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以及具有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救援指挥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各市和重点县(市、区)、街道、乡镇按要求建立或明确有关高危行业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矿山企业按要求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规模较小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委托邻近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应急救援服务;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二)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建立健全应急值守、接警处置、预防性检查、培训考核、训练演练、装备器材维护等各项制度;建立健全各类工作记录和档案资料;加强培训和训练工作,提高救援技能,提升实战能力。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以处置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为主业,努力拓展抢险救灾服务功能。
三、深化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
深入贯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有重点、分步骤地推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逐步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加强各级应急预案之间的衔接,提高综合应急能力;有重点、分步骤地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工矿企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做好修订完善工作,提高应急预案的编制质量、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要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实行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将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企业和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管理作为工作重点,努力实现这些企业应急预案备案率达100%。各级安监部门要通过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全面掌握分析工矿企业应急预案管理情况,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现应急预案动态化管理。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不同形式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班,有重点地对工矿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企业员工分类进行应急预案专题培训,熟悉、掌握应急管理和救援专业知识技能,增强先期处置和配合协助专业应急队伍开展救援的能力。大力宣传和普及应急救援知识,着力提高公众防范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四、加强工矿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础工作
(一)提高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装备水平。各级安监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工矿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技术装备配置进行统筹规划,协调和督促工矿企业按照规程和标准规范配备充足的、先进适用的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支持和督促安全生产专业应急队伍配备必要的先进装备、器材。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大力推进应急装备的科技进步,积极引进、消化国外先进的应急救援技术装备,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装备水平。
(二)加强应急救援信息平台建设。各级安监部门要利用现有的计算机终端与安全生产应急平台联网,或与各级政府的综合应急平台联网;建立重大危险源信息系统,对重大危险源、重点部位和重要生产装置实施实时和有效监管,逐步实现对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状况的动态监控和信息、图像的快速采集。有关工矿企业要积极建立安全生产应急平台,重点实现监测监控、信息报告、综合研判、指挥调度等功能。基层安全生产应急工作机构要建立应急终端,并与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及企业的应急平台和系统联网,实现应急信息的快速、高效传递,提高应急响应速度。
五、完善工矿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制和政策措施
(一)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建设。各市、重点县(市、区)安监部门和高危行业大中型企业要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加强力量,做到机构、编制、人员、经费、装备“五落实”,确保有人管、会管理、管得好。
(二)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相关保障制度。各级安监部门要将加强工矿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作为履行监管职能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实施、统一推进。要制定完善工矿企业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标准,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示范工作,不断总结典型经验,创新工作思路,积极探索有效途径和方法。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加大对工矿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经费保障力度,建立正常的经费渠道和相关制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为工矿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装备配置、人员编制、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等方面给予政策和经费扶持。
(三)加强应急联动机制建设。各级安监部门要全面掌握各类安全生产应急资源,推动各级各类应急队伍之间的联动机制建设。明确安全生产应急工作各环节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参与单位及其职责,确立统一调度、快速反应、合理调配、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特别是跨地区、多部门、多单位和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的综合性应急演练,增强地方、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应急队伍的协同作战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