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

颁布机构: 宁波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宁波市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日期: 2010/12/31 颁布日期: 2010/12/31
颁布机构: 宁波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宁波市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日期: 2010/12/31
颁布日期: 2010/12/31
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0〕2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波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宁波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进一步落实政府监管责任,促进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有效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甬党〔2010〕4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和县(市)区两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是指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对在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内危险性较大、治理难度较高、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工作进行重点督促指导,以促进重大事故隐患有效治理,防止事故发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部门督促的原则。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指定相关单位具体承担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指定挂牌督办的单位有两个以上时,应明确牵头单位。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市、县级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   第六条 市、县级部门应及时对生产经营单位自查、政府部门监督检查、群众举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分析评估,对危险性较大、治理难度较高、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   县级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应报上级对口部门和当地安委办备案。县(市)区政府及市级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应报市安委办备案。   市、县级部门难以独立实施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可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县(市)区人民政府难以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可报请市人民政府挂牌督办。   第七条 市级部门拟报省级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征求市安委办意见,并经市政府同意后上报。   第八条 挂牌督办单位应向被督办单位出具《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附件1),并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同级政府(部门)网站或地方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治理期间每半年至少向社会发布一次治理进展信息,治理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在相同媒体上向社会公布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成情况。   第九条 挂牌督办单位应当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工作方案,明确隐患情况、治理责任单位、治理时限等治理工作要求和督办人员、职责、方法、频度、验收程序等督办工作要求。   县(市)区政府、市级部门负责督办的,督办工作方案应报市安委办备案;县级部门负责督办的,督办工作方案应报当地安委办及上级对口部门备案。   第十条 被督办单位是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是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和防控的第一责任人。被督办单位应组织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落实治理责任,组织实施隐患治理,防范事故发生。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报挂牌督办单位备案。被督办单位要积极配合督办工作,每季度至少向挂牌督办单位报告一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进展情况。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至少应当明确如下内容:   (一)治理目标和任务;   (二)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三)治理方法和措施;   (四)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五)治理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 挂牌督办单位应当督促被督办单位积级组织实施隐患治理,并做好相关治理协调指导工作。   县(市)区政府及市级部门负责挂牌督办的,应向市安委办书面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进展情况,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县级部门负责挂牌督办的,应向当地安委办和上级对口部门书面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进展情况,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第十二条 被督办单位或挂牌督办单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风险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同时视情逐级上报当地和上级政府。   第十三条 被督办单位应当按期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在治理期限届满前向挂牌督办单位提交《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验收申请书》(附件2),申请验收。   挂牌督办单位收到被督办单位《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验收申请书》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现场审查验收,并出具《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验收意见书》(附件3)。验收合格的,结束挂牌督办并予公示;验收不合格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被督办单位因故无法在限期内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应当填写《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延期申请表》(附件4),在治理期限届满前15个工作日内向挂牌督办单位提出延期申请,挂牌督办单位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延期申请进行审查,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延期申请审批意见书》(附件5)送达申请单位;县级部门的审批意见书应报当地安委办和上级对口部门备案,县(市)区政府及市级部门的审批意见书应报市安委办备案。   第十五条 挂牌督办单位对未按期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被督办单位,应采取必要措施,责令其停产整顿,直至关闭,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 挂牌督办单位的督办工作应当形成文字记录,并建立督办工作台帐,治理结束后按有关规定存档。   第十七条 我市相关单位承办的省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开发(园)区管委会重大事故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工作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略)   2.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验收申请书(略)   3.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验收意见书(略)   4.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延期申请表(略)   5.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延期审批意见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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