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关于推进宁波市工业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构: 宁波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宁波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07/11/05 颁布日期: 2007/11/05
颁布机构: 宁波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宁波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07/11/05
颁布日期: 2007/11/05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推进宁波市工业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7]2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发改委《关于推进宁波市工业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关于推进宁波市工业供水 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发改委)   为更好地发展城市供水事业,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益,确保“分质供水、优水优用”,现就推进宁波市工业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项目进度,确保目标完成   市工业供水公司应当依据有关规划,加快姚江水厂、供水主干线及相关附属设施的建设,确保2008年6月底前完成工业通水目标。各工业供水用户要抓紧建设供水支线及其附属设施,完善内部配套设施。市工业供水公司要加强与工业供水用户的沟通协调,做好主干线与支线的连接和衔接工作,以确保形成实际供水能力。   二、加强组织协调,落实供水用户   鄞州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北仑区、镇海区、宁波大榭开发区、宁波化工区内的工业企业或工业园区要逐步纳入工业供水网络体系。工业供水能力覆盖范围内的工业企业或工业园区,自工业供水工程建成通水之日起,必须使用工业用水。   鄞州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北仑区、镇海区政府及宁波大榭开发区、宁波化工区管委会要积极做好辖区范围内沿线工业企业或工业园区的用水协调工作,确保按时切换用水。   市工业供水公司要积极开展用户落实工作,以合同形式明确有关用户与供水企业的权利义务,合同未尽事宜,可参照《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现有序推进,加强制度建设   市发改委要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的要求,做好工业供水项目建设和管理的牵头工作。近期要重点推进用户落实和供水应急预案的制订工作,确保工业供水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待工业供水工程全面投运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业供水运行实际,及时研究制定《宁波市工业供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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