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
宁波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宁波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0/09/28 |
颁布日期: |
2010/09/28 |
颁布机构: |
宁波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宁波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0/09/28 |
颁布日期: |
2010/09/28 |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实施意见
宁波市于2009年10月获批首批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为进一步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以下简称“示范市建设”),加快发展低碳经济,着力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圆满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现根据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5号)和《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宁波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就我市实施示范市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以加强低碳经济、建筑节能和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率为核心,以发展节能住宅和公共建筑为重点,坚持节能与节水、节地、节材并举,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有利于扩大和深化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体制和机制,切实推进建筑节能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市建筑节能水平,率先在全国实现由试点示范向规模化发展目标。
二、工作目标
到2011年底,全市新增太阳能光热、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680万平方米,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取得实质性进展,基本建立和完善与之相适应的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和技术配套支撑体系,全面加快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体系建设,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产业成功实现转型发展、升级发展。
三、工作原则
(一)因地制宜, 分类指导。根据各县(市)区可再生能源状况、地理状况、建筑特点,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及建筑应用技术, 并针对推广应用实际, 及时加以分类指导。
(二)政府引导, 市场推动。完善优惠政策, 加大扶持力度,整合社会资源,完善投融资机制,合理引导和刺激消费需求,促进企业参与和投入。
(三)科研先导, 分步实施。以科技创新为先导, 着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逐步实现由试点示范向规模化发展,由单项技术向集成技术升级。
全面协调, 持续发展。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与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各项工作相融合, 加强与可再生能源产业、住宅产业化发展的协调,努力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 促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可持续发展。
四、工作程序
(一)项目申报。由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项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经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上报。项目申报条件、程序等办法另行制定。
(二)项目评审。由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实施方案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列入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实施计划,并按照相关标准确定项目财政补贴额度,公示无异议后拨付50%的财政补贴。
(三)项目实施。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要求,示范工程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后进入工程实施阶段。相关部门根据示范工程进度对其进行监督和不定期检查。
(四)验收评估。示范工程系统安装、调试完毕,并将项目接入宁波市能耗监测平台后,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专项验收和检测评估。自评合格后,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批准上报市建委申请验收,由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专项验收。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剩余50%的财政补贴。
对于已经列为示范项目并取得50%的财政补贴而未实施的,则按相关法规查处项目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关于项目申报、实施、能耗监测及验收等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五、保障措施
(一)制度保障
1.完善法律法规体系。认真贯彻落实《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和《宁波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法规。进一步明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原则、激励政策、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
2. 制定示范市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依据本实施意见,具体制定操作性强的管理办法。内容包括项目申报与评审、科研与技术保障、项目实施监督、项目资金管理、项目验收、项目能耗实时监测和追踪问效等办法,用系列配套措施确保示范市建设工作有序、有效地开展。
3. 建立产品导向目录。建立并发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技术及产品推广、限制、淘汰目录, 引导技术及产品发展方向。
4.建立强制性推广制度。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工程纳入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质量监督和工程验收的监管体系,切实做到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二)经费补助
对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和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建设项目、配套能力建设,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补贴。补助资金总额约15050万元,由中央财政、市本级财政、县(市)区财政共同筹措。其中,中央财政及市本级财政安排10200万元,各县(市)区安排4850万元。
1.示范项目建设补贴标准。太阳能按照集热器的类型,对采用纯玻璃真空管、热管、平板、U型真空管太阳能光热技术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每平方米集热面积分别给予400、440、460、500元的补助;地热能按照埋管类型,对采用水平埋管、桩基埋管、竖直埋管土壤源热泵技术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按照每平方米负荷面积分别给予50、70、80元的补助;对采用地表水源热泵技术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按照每平方米负荷面积8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对使用太阳能与地热能集成技术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按照每平方米负荷面积1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上述几种技术类型每个项目的成本增量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以上补贴,由中央和市级财政承担65%,项目所在地财政承担35%。
2.配套能力建设。为加强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的配套能力建设,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研发和示范区(点)的建设,建立完善能耗监管平台,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能耗监测,加强项目实施的监管、验收,开展宣传、培训和教育等所需经费,列入配套能力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用于配套能力建设的资金不超过资金总量的10%,在市级财政配套资金中安排。
3.实行以奖代补。示范项目竣工验收后,进行项目绩效评估,对运行效果较好的项目给予20万元以内的资金奖励。具体考评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4.加强资金管理。财政、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中央和市级财政对示范项目建设补助资金,按照补贴资金跟着示范项目走的原则,由市财政会同市建委分批下达到各县(市)区财政。各县(市)区财政要落实好配套资金,按照示范市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拨付资金。各县(市)区要认真筛选示范上报项目,狠抓示范工作进度,对未能按照要求进度或质量完成示范项目建设任务的,要相应扣减补助资金。
(三)技术支撑
1.加快科研创新,完善技术标准。进一步完善《宁波市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实施细则》和《宁波市地源热泵建筑应用实施细则》等规范,加大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的开发、集成和应用示范的支持力度。
2.建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信息监管平台。充分整合现有信息资源,建立以能耗监测为数据基础,以节能效果作为评价基础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评价体系,全面实现对实施项目的信息化管理。
3.成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能效测评中心。整合我市现有节能检测设备和人员力量,组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能效测评中心,对我市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进行能效检测,为项目验收提供依据。
4.建立相关教育培训基地。推行岗前培训制度,积极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培训教育基地建设,对全市从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设计、施工、监理等人员定期开展专项培训。
5.扶持成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研究中心。按照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市场运作的形式,整合宁波市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力量,扶持成立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研究中心和地源热泵建筑应用研究中心,为推进我市可再生能源应用提供技术支持。
六、组织领导
(一)成立领导小组。为切实做好全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建设工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建委、规划、发改、财政、经委、国土、水利、海事、质监、法制办等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建设工作的统一组织和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委,承担全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计划制定和项目管理职能,负责制定培育产业发展,组织对示范项目的质量监督和专项验收。
(二)明确职责分工。市建委负责制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的计划、施工图审查、项目建设监管等工作;市规划局负责规划阶段建设项目可再生能源应用的审查等工作;市发改委负责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审批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示范项目补助资金拨付和监管等工作;市经委负责可再生能源与节能互为促进的配套政策制定工作等;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土地审批和使用监管等工作;市水利局负责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江河水使用监管等工作;市海事局负责示范项目涉及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等;市质监局负责示范项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品的监管管理等工作;市法制办负责示范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等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积极推动示范市建设。各地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示范市建设的重要性,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深入开展,切实做好本地区太阳能光热、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实施,确保示范市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
(二)加强监督管理,保证示范质量。各地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示范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在示范项目建设过程中,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示范项目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努力结合实际形成特色,扩大示范效果。对不符合现行有关标准或不能实现项目预期效益目标的责令改正。
(三)强化运行管理,提高利用效率。各地和相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可再生能源设备及产品运行维护的管理制度,定期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进行检查,督促业主及物业管理单位定期对可再生能源设备进行维护,安排专人记录产品、设备使用情况并按规定上报。
(四)积极开展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和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与监督作用,大力宣传推广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重大意义,对示范项目的运作模式、技术应用、运行管理等成功经验要积极宣传,扩大影响,努力营造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的社会氛围。
附件
2010-2011年度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任务分解表
序号 县(市)、区 太阳能建筑应用面积(万平方米) 浅层地热能等
建筑应用面积
(万平方米)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应用面积
(万平方米)
1 慈溪市 80 10 1
2 余姚市 80 10 1
3 奉化市 50 6
4 宁海县 65 8
5 象山县 65 8
6 海曙区 35 6 1
7 江东区 35 6 1
8 江北区 35 6 1
9 镇海区 25 5
10 北仑区 25 5
11 鄞州区 35 6 1
12 东钱湖 18 2
13 高新区 35 5
14 大 榭 16 2
15 梅山岛 12 1
合 计 611 86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