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瓶装液化气塑封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 市政市容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杭州市 适用领域: 特种设备
生效日期: 2002/09/02 颁布日期: 2002/09/02
颁布机构: 市政市容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杭州市
适用领域: 特种设备
生效日期: 2002/09/02
颁布日期: 2002/09/02
杭州市瓶装液化气塑封管理办法(试行) (杭政容燃发[2002]120号)   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行业管理,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遏制非法经营液化气现象,规范液化气市场秩序,确保安全供气,依据《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管理。   从事灌装、销售液化石油气的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凡在杭州市销售的液化气,按要求统一实施钢瓶阀门封口管理。   第四条 液化气钢瓶阀门,采用专用塑料封套封口。   专用钢瓶阀门封套,由杭州市公用事业监管中心统一监制。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伪造、买卖、转让、涂改、冒用专用钢瓶阀门封套。   第五条 专用钢瓶阀门封套,应标明充装企业名称、企业标识、企业代码、重量标准、监督电话等内容。   第六条 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燃气行业监管机构必须对专用钢瓶阀门封套统一编号,建立发放档案。   各液化气灌装企业必须配备钢瓶封口机,建立封套使用管理台帐。   第七条 违反本办法,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市、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予以行政处罚。   第八条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政市容管理局                             二00二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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