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关于加强云南省铁路货物运输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云南省经济委员会、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云南省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2005/01/24 颁布日期: 2005/01/24
颁布机构: 云南省经济委员会、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云南省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2005/01/24
颁布日期: 2005/01/24
云南省经济委员会、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昆明铁路局关于加强云南省铁路货物运输管理的通知 (2005年1月24日 云经交通[2005]36号) 各州、市经委(经贸委)、发展计划(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昆明铁路局各站段,滇西、水红、昆玉铁路有限公司、东川支线管理中心,中铁集装箱昆明分公司,各有关企业:   为维护铁路货物运输秩序,使有限的铁路货运能力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有效解决货运代理中非法扰乱云南铁路运输市场问题,经研究,决定加强全省铁路货物运输秩序治理,现就办理铁路货物运输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货运代理服务企业(含联运代理、物流企业等,下同)办理铁路货物运输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经营项目符合货运代理服务要求,有固定经营场所;   2、依法办理收费许可,依法经营,按规定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向社会公示。   3、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照章纳税,有纳税凭证。   货运代理服务企业办理铁路货物运输,必须提供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凭证和货运代理合同(协议),并指定专人办理。   二、生产加工企业办理铁路货物运输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   2、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照章纳税,有纳税凭证。   生产加工企业办理铁路货物运输,必须提供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凭证、供货合同(协议),并指定专人办理。   三、贸易类公司办理铁路货物运输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   2、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照章纳税,有纳税凭证。   贸易类公司办理铁路货物运输,必须提供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凭证、买卖合同(协议),并指定专人办理。   四、符合以上要求的企业由铁路运输部门备案并定期公布。   五、为切实加强我省铁路货运市场管理,由省经委牵头,从2005年元月1日起进行一次全省范围内铁路货运代理的治理整顿活动,积极创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铁路货运经营环境。   六、欢迎社会各界及新闻媒体提供监督。举报电话:0871-3316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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