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意见的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云南省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云南省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2012/07/09 颁布日期: 2012/07/09
颁布机构: 云南省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云南省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2012/07/09
颁布日期: 2012/07/09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意见的实施意见 (云政发〔2012〕100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国发 〔2011〕2号),抓住国家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和把云南建成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战略机遇,进一步加快我省现代化内河水运体系建设步伐,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我省内河水运发展的重要性   我省水运具有构建 “两出省、三出境”水运大通道格局的独特优势,水运发展前景广阔。加快我省内河建设与水运发展,对于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改善投资环境,提高水资源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水平,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有着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当前,我省水运发展的速度还不能适应全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国家实施桥头堡建设战略的实际需要,也达不到国家建设水运现代化体系的要求。各地、有关部门必须紧紧抓住国家加大内河水运基础设施建设的良好发展机遇,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加快内河水运发展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各地国民经济和行业发展规划中,科学规划,明确目标,强化措施,努力推动我省内河水运跨越式发展。   二、加快我省内河水运发展的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基本原则坚持全面发展。充分考虑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正确处理好内河水运发展与综合运输体系建设的关系,加强水陆联运的衔接。坚持持续发展。加强内河水运发展规划与土地使用、环境保护等规划之间的衔接,统筹兼顾港航基础设施建设与土地资源利用、水生态环境保护,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坚持协调发展。正确处理好水资源开发特别是水电开发与航运发展的关系,充分发挥水电站蓄水补枯、改善航道通行条件的作用,提高水资源综合利用效率。   (二)发展目标到 “十二五”末,全省航道里程增加 30%以上,达到 4000公里,其中,四级以上航道里程达到240公里,五级航道里程达到960公里;全省港口泊位达到220个;全省运输船舶平均吨位比2010年提高 50%,全省运输船舶标准化率提升至 30%以上,其中,金沙江-长江、右江、澜沧江船型标准化率达到 50%以上。构建畅通、高效、平安、绿色的现代内河水运体系,提高水路运输效率和节能减排能力,提升水运安全保障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加快我省内河水运发展的主要内容   (一)加快出省出境航道建设,促进区域交流合作。建设金沙江高等级航道工程和向家坝、溪洛渡等电站翻坝转运系统,推动长江干线航道进一步上延。积极推动右江百色水利枢纽过船设施工程建设。贯彻落实国家 “睦邻、安邻、富邻”政策,积极协调尽早签署运输协议,恢复红河、瑞丽江界河航运,促进开通中缅伊洛瓦底江陆水联运,实施上湄公河航道二期整治工程,参与橄榄坝航电枢纽建设,推动澜沧江-湄公河国际航运快速发展,推进区域交流合作。   (二)深化航道管养体制改革,加强航道管理养护。深化航道养护管理体制改革,强化内河航道行政执法。积极开展界河航运授权管理模式研究,规范界河航道管理。以澜沧江、金沙江、右江等航道和红河、瑞丽江等界河航道为养护重点,提高航道养护质量。开展库区航道的定线工作,提高航道资源利用水平。各级交通航务部门要切实加强建设跨、拦、临河建筑物的通航论证工作和航电协调,保障通航安全,保护内河水运资源。   (三)加快港口码头建设,发挥港口的水陆运输枢纽作用。以财政性资金投入为主,重点建设具有社会公益性功能、通道作用和国家门户地位的通道和口岸港口码头。主要完善澜沧江景洪港勐罕作业区,右江富宁港港航设施,建设红河河口港,扩建金沙江水富港,迁建绥江港,全面实现重点港口码头装卸的机械化,大幅提升港口吞吐能力。   (四)加强水运安全监管,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加大水运安全投入,实施巡航、监管、救助一体化建设和监控系统建设等工程,逐步实现全省海事机构的联网办公,提高海事监管和应急处置能力,强化对重点船舶和重点水域、重点时段的有效监控,加强对乡镇渡船渡口的安全监管,保障水运安全。   (五)强化水运市场监管,规范水运市场秩序。加强水运市场监管,规范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行为,营造 “规范有序、诚实守信”的市场经营环境。加快推进金沙江等河流船舶标准化进程,优化运力结构。依托区域综合交通运输网络,大力发展多式联运,培育引导水运物流发展,逐步形成水路运输体系,并发挥好行业管理作用。   (六)开发库湖区航运,完善区域交通。培育和管理好库湖区航运等特色水运,重点实施澜沧江糯扎渡、金沙江向家坝和金安桥、昆明滇池等大型库湖区的航运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以地方为主、省地结合的方式,建设澜沧江景洪、红河南沙、金沙江梨园、石屏异龙湖等库湖区航运基础设施。加强库湖区航运与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的衔接,完善区域交通运输网络,丰富沿岸群众出行方式。   (七)加强航电协调,促进水资源综合利用。严格临河跨河建筑建设审批程序,逐步建设碍航闸坝通航设施,延伸通航里程。制定通航电站的运行调度方案,尽快实施枢纽通航设施的专业化管理,实现水资源开发利用效益的最大化。   四、加快我省内河水运发展的保障措施   (一)加大资金投入。各地、有关部门在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的同时,积极落实地方水运建设配套资金,共同加大建设力度。继续以稳定的资金投入,加强水运安全监管、航道渡口维护、船舶标准化等工作。省交通航务部门要借鉴其他省(区、市)的经验,积极探索建立水运投融资平台,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达到扩大建设总量的目的,同时研究制定多渠道筹集资金的扶持政策措施,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内河水运建设等领域。从 2011年起,省财政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我省内河水运建设,并根据需要逐步扩大资金规模。积极引导外资和民间资本投资内河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和养护维护。按照国家统一安排,各级财政落实船舶标准化地方配套资金和标准船型研发推广经费。   (二)强化科技支撑。重点围绕澜沧江等国际河流、重点库湖区的水电开发对航运的影响、航道建设、绿色航运、航运对生态环境影响等关键核心技术开展研究和应用示范,加大水运科技投入,强化科技支撑。省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工作职能,按照项目实际情况,积极立项支持有关项目实施。   (三)加强法制建设。加快推进 《云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云南省航道管理条例》、 《云南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制定和 《云南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云南省澜沧江航务管理规定》的修订等立法工作,建立符合云南水运发展实际的地方性法规体系,依法保护云南水运资源,维护水运合法权益。   (四)理顺管理体制。针对我省水运管理体制方面存在的问题,组织专题调研,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确保全省航务海事管理体制与工作实际相适应。   (五)完善工作机制。建立云南省水运发展协调联席会议制度,针对全省水运建设和发展中遇到的难点和重大问题,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措施。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做好项目审批、资金支持、体制创新等工作。各级政府加强协调领导,保障港口航道等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土地供给。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2年7月9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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