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关于食用添加乌头碱类药物中毒的预警公告
颁布机构: |
云南省卫生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云南省 |
适用领域: |
食品卫生 |
生效日期: |
2008/11/11 |
颁布日期: |
2008/11/11 |
颁布机构: |
云南省卫生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云南省 |
适用领域: |
食品卫生 |
生效日期: |
2008/11/11 |
颁布日期: |
2008/11/11 |
云南省卫生厅关于食用添加乌头碱类药物中毒的预警公告
乌头碱类药物如草乌、附片均含乌头类生物碱,对心脏毒性大,用量过大可导致心肌麻痹而死亡。中毒表现为唇、舌、颜面、四肢麻木及流涎、呕吐、烦躁、心慌、心率减慢或心动过速、肤冷、血压下降、早期瞳孔缩小后放大、肌肉强直、呼吸痉挛、窒息而危及生命。针对秋冬季节我省部分地区有在食品中添加草乌、附片等乌头碱类药物的传统,以及近期我省发生因群众食用在食品中添加草乌、附片导致中毒的事件,为防止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现公告如下:
一、餐饮单位、学校和企事业单位及建筑工地食堂等在加工制作食品时,严禁添加草乌、附片等药物。
二、居民因食用添加附片、草乌等乌头碱类药物的食物后引起不适,应立即前往医院诊治。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媒体和公告形式,广泛向社会,特别是广大农村群众宣传食用添加附片、草乌等乌头碱类药物的食物的危害性,教育群众不要食用此类食物。
四、医疗机构要做好群众因食用添加附片或草乌等乌头碱类药物的食物中毒应急救治的各项准备工作,在积极抢救中毒病人同时,应及时将情况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