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自来水厂地下水源保护管理办法(2007修改)

颁布机构: 北京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1986/07/01 颁布日期: 2007/11/23
颁布机构: 北京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1986/07/01
颁布日期: 2007/11/23
北京市城市自来水厂地下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1986年6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82号文件发布 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修改)   第一条 为保护城市自来水厂地下水源不受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自来水厂(以下简称水厂)地下水源的保护。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办法实施的统一监督管理。水厂地下水源地所在区、县的环境保护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内本办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市水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地下水源保护区内核心区的管理,并协同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全面实施。   规划、国土资源和卫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水厂地下水源的水质,由市卫生部门会同市水务部门按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监测管理。   第五条 根据各水厂所处的地理位置、地貌以及环境水文地质条件,划定地下水源保护区,并在保护区内划分核心区、防护区和主要补给区。本市现有各水厂地下水源保护区分区范围详见附表。   第六条 在核心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建设取水构筑物以外的其它建筑。   (二)禁止堆放垃圾、粪便和其它废弃物。   (三)禁止挖设渗坑、渗井、污水渠道。   (四)禁止其他一切污染地下水源的行为。   第七条 在地处浅层水的水厂(水源三厂、四厂、七厂、八厂)的防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除居住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外的其它建设项目。新建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单位和原有企业、事业单位要修建污水户线、支线,将污水接入市政污水干线。   (二)禁止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以及明渠、漫流等方式排放污水。已排放的,必须向所在区、县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限期修建污水支线,将污水接入市政污水干线。   (三)禁止设置城市垃圾、粪便、废弃物堆放场站和转运站。已有的场站,要限期搬迁。居民生活垃圾要日产日清。   (四)禁止利用城市垃圾、粪便和废弃物回填砂石坑、窑坑、滩地等。   (五)禁止利用污水灌溉农田。已有的污灌区,要限期改用清水灌溉。   (六)厕所以及农村畜禽养殖场、晒粪场、积肥场、粪池、化粪池等必须有防渗漏措施。   在地处深层水的水厂(水源一厂、二厂、五厂)的防护区内,必须遵守本条第(二)、(四)项规定。   第八条 在主要补给区内,应严格控制建设规模,保护地下水源的补给条件,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建设石棉制品、硫磺、电镀、制革、造纸制浆、炼焦、漂染、炼油、有色金属冶炼、磷肥和染料等对水体有严重污染的生产项目。   (二)禁止建设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站。因特殊需要建立转运站的,必须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采取防渗漏措施和防治其它污染的措施。   (三)禁止利用城市垃圾、粪便和废弃物回填砂石坑、窑坑、滩地等。   (四)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五)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新建居住小区,要修建污水管道。禁止用渗坑、渗井以及明沟、漫流等方式排放污水。   第九条 各区、县自来水厂地下水源的保护,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订具体措施。   第十条 对保护水厂地下水源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予以制止,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或清除污物,并令其赔偿损失。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附:   本市现有各水厂地下水源保护区分区范围 ┌──────┬────────┬───────────────┬───────────────┐ │   保护区│        │               │               │ │    分区 │  核心区   │  防 护 区        │  主要补给区        │ │      │        │               │               │ │水厂    │        │               │               │ ├──────┼────────┼───────────────┼───────────────┤ │      │        │二里沟西口起沿三里河路、西直 │东以京包铁路、西直门外大街、 │ │      │        │门外大街、高梁桥路、学院南路、│三里河路、复兴门外大街、白云 │ │      │以开采井为中心 │魏公村路、西三环北路、苏州街、│路、手帕口北街、广安门货场铁 │ │水源三厂  │半径五十米范围 │巴沟村北路、京密引水渠、昆明 │路支线、凉水河、南苑路一线为 │ │      │        │湖路、北邬村路、西郊机场西侧 │界;北以清河为界;西北以山脊 │ │      │内       │               │分水岭至三家店闸为界;西南以 │ │      │        │围墙、101铁路、南旱河路、永定 │               │ │      │        │河引水渠、西三环北路、车公庄 │永定河西岸为界;南以丰台区  │ │      │        │               │界、新宫路、铁路南环为界的范 │ │      │        │西路一圈范围内        │               │ │      │        │               │围内             │ ├──────┼────────┼───────────────┼───────────────┤ │      │以开采井为中心半│万泉寺起沿莲花河、新开渠、丰台│               │ │水源四厂  │        │               │               │ │      │径五十米范围内 │路、管头路、凉水河一圈范围内 │               │ ├──────┼────────┼───────────────┤               │ │      │以开采为主中心半│大红门起沿南苑路、凉水河、右 │               │ │水源七厂  │        │安路、京开公路、铁路南环一圈 │               │ │      │径五十米范围内 │               │               │ │      │        │范围内            │               │ ├──────┼────────┼───────────────┼───────────────┤ │      │        │               │东以顺密公路、潮河总干渠、潮 │ │      │        │               │河为界;北以密云水库水源保护 │ │      │以开采为主中心 │               │区南边界为界;西以沙通铁路、 │ │水源八厂  │半径五十米范围 │一组至十六组井间四周水平外  │               │ │      │        │延二公里范围内        │至范各庄接京密引水渠、怀柔水 │ │      │内       │               │库水源保护区东边界、京承铁路 │ │      │        │               │为界;南以向阳闸大车道为界的 │ │      │        │               │范围内            │ ├──────┼────────┼───────────────┼───────────────┤ │      │        │北太平庄起沿新街口外大街、德 │               │ │      │        │胜门西大街、鼓楼西大街、鼓楼 │               │ │水源一、  │以开采井为中心 │东大街、交道口东大街、东直门 │               │ │      │半径三十米范围 │内大街、首都机场路、南湖渠东 │               │ │二、五厂  │        │               │               │ │      │内       │路向东北外延八百米、北小河、 │               │ │      │        │北苑路、小关路、昌平路北三环 │               │ │      │        │西路一圈范围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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