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试行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1997)

颁布机构: 北京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药品监管
生效日期: 1998/01/01 颁布日期: 1997/12/31
颁布机构: 北京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药品监管
生效日期: 1998/01/01
颁布日期: 1997/12/31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 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试行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12号 1997年12月31日)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试行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试行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试行办法》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   2、删去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删去第三款中的“罚款万元以上”。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试行办法》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试行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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