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试行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1997)
颁布机构: |
北京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药品监管 |
生效日期: |
1998/01/01 |
颁布日期: |
1997/12/31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药品监管 |
生效日期: |
1998/01/01 |
颁布日期: |
1997/12/31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
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试行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12号 1997年12月31日)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试行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试行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试行办法》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
2、删去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删去第三款中的“罚款万元以上”。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试行办法》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试行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