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和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加强对医用氧舱使用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卫生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特种设备 |
生效日期: |
1996/03/14 |
颁布日期: |
1996/03/14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卫生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特种设备 |
生效日期: |
1996/03/14 |
颁布日期: |
1996/03/14 |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劳动部
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和卫生部医政司
《关于加强对医用氧舱使用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1996年3月14日 京劳特发〔1996〕62号)
各区、县劳动局、卫生局,各医用氧舱使用单位:
现将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和卫生部医政司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对医用氧舱使用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劳安锅局字〔1995〕8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如下要求,望一并贯彻执行。
医用氧舱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向所在地区、县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科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时,使用单位必须出具如下文件、资料:
1.北京市卫生局同意购置的批准文件;
2.所购置医用氧舱制造单位的AR5级制造许可证副本或其复印件;
3.由北京市卫生局组织,劳动、消防等部门参加的医用氧舱竣工验收报告;
4.医用氧舱主要受压部件图及强度计算书;
5.医用氧舱操作人员、管理人员情况。
待上述文件资料齐全后,由所在地区、县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科发给《医用氧舱使用证》。《医用氧舱使用证》格式采用《压力容器使用证》(医用氧舱),发证时要定出安全状况等级及下次定期检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