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贯彻执行《勘察设计注册冶金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颁布机构: 北京市人事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06/01/06 颁布日期: 2006/01/06
颁布机构: 北京市人事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06/01/06
颁布日期: 2006/01/06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贯彻执行《勘察设计注册冶金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勘察设计注册冶金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人发〔2006〕3号 2006年1月6日) 各区县人事局、规划分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勘察设计注册冶金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勘察设计注册冶金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勘察设计注册冶金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85号)文件精神,现就落实勘察设计注册冶金工程师制度及资格考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北京市勘察设计注册冶金工程师制度纳入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管理。北京地区勘察设计注册冶金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由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共同组织实施。北京市人事局负责考务管理和资格证书颁发工作,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负责注册管理和继续教育工作。   二、符合勘察设计注册冶金工程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报名参加考试。具体报名事宜另行通知。   三、勘察设计注册冶金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北京市人事局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冶金工程师资格证书》。   四、勘察设计注册冶金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资格证书持有者应按有关规定到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注册。   五、本通知由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按分工负责解释。   附件: 1.人事部建设部勘察设计注册冶金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略)       2.人事部建设部勘察设计注册冶金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略)       3.勘察设计注册冶金工程师新旧专业参照表   附件3: 勘察设计注册冶金工程师新旧专业参照表 ┌────┬─────────┬────────────────────────┐ │专业划分│  新专业名称  │          旧专业名称          │ ├────┼─────────┼────────────────────────┤ │  本  │   冶金工程   │钢铁冶金、有色金属冶金、冶金物理化学、冶金   │ │  专  ├─────────┼────────────────────────┤ │  业  │  金属材料工程  │金属材料与热处理、金属压力加工、粉末冶金、复合材│ │    │         │料、腐蚀与防护、铸造、塑性成形工艺及设备、焊接工│ │    │         │艺及设备                    │ │    ├─────────┼────────────────────────┤ │    │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硅酸盐工程                   │ ├────┼─────────┼────────────────────────┤ │  相  │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化工机械与设备                 │ │  近  ├─────────┼────────────────────────┤ │  专  │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热加工工艺及设备                │ │  业  ├─────────┼────────────────────────┤ │    │   材料物理   │材料物理、矿物岩石材料             │ │    ├─────────┼────────────────────────┤ │    │   材料化学   │材料化学                    │ ├────┼─────────┴────────────────────────┤ │其他专业│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 └────┴──────────────────────────────────┘   注:1、表中“新专业名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系指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颁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专业名称。   2、申报考核认定的人员,所学专业在“参照表”中未列出的,但又与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相近,请在申报相关材料时,附在校学习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课程设置表”(由原毕业院校出具),经所在单位核实并提出符合“本专业”、“相近专业”、“其他专业”的意见,通过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初审后,由建设部组织有关专家审查确认。   3、申请参加考试的人员,所学专业在“参照表”中未列出的,可在申报材料时,附在校学习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课程设置表”(由原毕业院校出具),经所在单位核实并提出符合“本专业”、“相近专业”、“其他专业”的意见后,由当地考试管理机构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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