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污染源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9〕10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污染源监管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细化工作方案,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污染源监管工作的意见 为加快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按照有关污染防治的法规规定及环境保护部要求,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污染源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污染源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污染源监管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经过多年努力,本市污染源监管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但与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与建设“绿色北京”以及人民群众迫切期望相比,还有一定差距。突出表现在:个别重点企业还未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中小企业非法排污现象时有发生,群众对环境污染投诉居高不下,部分领域的污染源监管缺失较为严重,环境监管体系尚不健全,一些区域的环境安全隐患依然存在。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污染源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切实措施,狠抓落实。 二、加强污染源监管工作的总体思路和原则 (一)加强污染源监管工作的总体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绿色北京”和宜居城市建设为目标,以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为抓手,以强化污染源属地管理、解决突出问题和加强保障体系建设为重点,不断提高污染源监管工作水平,为确保首都环境安全、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奠定坚实基础。 (二)加强污染源监管工作的原则。 一是坚持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要全面落实“污染者负责”制度,强化企业自律意识,促进企业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自我约束、自我规范。在企业自律基础上,各级政府要加强督促、指导和监管,推动企业完善内部环境管理制度,重点企业要建立完善自身监测手段,自觉落实环境保护的各项要求。二是坚持属地监管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污染源监管负总责,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市环境保护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大气、水、固体废物、噪声、辐射等各类污染源监管进行分类指导,并加强协调、监督和检查。三是坚持常态监管与应急管理相结合。要以经常性的监管为基础,落实环境保护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努力将应急管理寓于常态化监管中,不断增强快速反应和有效处置能力,确保环境安全。 三、切实做好重点领域污染源监管工作 在实施分类管理基础上,结合国务院及环境保护部对环保工作要求、首都环境质量改善需要,以实现达标排放、推动污染减排、解决突出问题、确保环境安全为目标,着力强化以下重点领域的污染源监管工作。 (一)以开发区和老工业区为重点,狠抓重点区域污染源监管工作。全面加强开发区环境监管,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长效监管机制,严格环境准入和执法检查,加快推进生态园区建设。加大对开发区从事汽车、半导体与电子、医药等产品生产企业监管力度,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妥善处理处置各类危险废物。切实加强对首钢、燕山石化等传统老工业区各排污单位的监管,重点排污单位须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二)以北运河和蓟运河水系为重点,狠抓重点流域污染源监管工作。加强对北运河、蓟运河流域综合整治,统筹流域断面水质指标和污染减排控制目标,排查流域范围内各类工业、生活、农业等污染源。要做好对排污企业的环境监察执法,严格执行排污口规范化建设要求,加大监测频次,严控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严厉打击偷排、超排行为,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三)以建材和化工行业为重点,狠抓重点行业污染源监管工作。要继续加大监管力度,深化行业污染防治,实现重点污染源全面、稳定达标排放。要加强对中小企业污染监管,加大建材、化工行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快高污染、低附加值的小水泥、小化工等企业的调整退出步伐,确保国家和本市有关产业政策得到有效落实。(四)以农村和农业污染源监管为重点,狠抓新农村环境建设。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注重对民俗旅游业污染排放的监督管理。要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环境监管,推动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努力做到资源化、无害化,实现达标排放。要加快实施农业面源污染控制示范和推广工程,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 (五)以危险废物和辐射源为重点,狠抓环境安全监管工作。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程序,依法加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环节的监管。要逐步将产生废矿物油、含铅废物、废有机溶剂的机动车维修企业纳入危险废物日常监管范围,加强申报登记工作,组织实施专项执法检查。要注意防治土壤污染,大力防控和应对工业、采矿业等带来的重金属污染问题。要进一步严格辐射环境安全管理,加大对放射源工作场所的监督检查力度,做好废旧放射源收贮。 四、进一步落实污染源监管职责 各区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污染源监管工作负总责。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起草全市污染源监管的政策、法规、标准和计划;负责协调和督促市有关部门履行其污染源监管职责;负责组织、指导和督促区县的污染源监管工作。市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要按其职责,依法对污染源实施监督管理。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市容、安全监管、质量监督、交通、工商、国土、水务、卫生和农业等部门要贯彻落实有关产业、能源、规划、安全和环保等方面的政策法规,从源头控制污染,强化监管。 五、加强污染源监管保障体系建设 (一)健全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机制。要形成各级政府负总责、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各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的污染源监管联动工作机制。二是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市环保局要加强对区县污染源日常监管工作的考评,考评结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三是严格责任追究机制。对于行政不作为或渎职、失职以及因领导不力、疏于监管导致发生重大环境安全事件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四是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公布环境违法行为,公示违法排污企业,通过有奖举报等方式,鼓励公众参与污染源监管。 (二)夯实监管基础。一是完善细化法规标准。要结合本市实际,有计划地推进污染源监管法律法规和重点行业污染源排放标准的制订及修订工作。二是加强制度规范建设。加快出台指导环境保护管理和执法工作的技术规范、技术导则和规章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监管效能。三是推进污染源数据库建设。以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库为基础,健全污染源档案数据,逐步将适用范围内的全部污染源纳入排污申报登记管理,实施动态监管。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要加强数据整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监管效率。 (三)提高监管能力。加强监管队伍建设,采取切实措施,着力增强基层监管力量,完善监管网络。加大资金投入,以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和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为目标,统筹环境监察、监测、应急、信息化等重点工作,落实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要求,加快推进污染源监控中心和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提高核与辐射监管装备水平,切实提升污染源监管的履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