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建委转发建设部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0/05/01 |
颁布日期: |
2000/04/27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建委转发建设部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0/05/01 |
颁布日期: |
2000/04/27 |
北京市建委转发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建质[2000]0179号)
各区、县建委,各局、总公司,各建设、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备案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备案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将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5月1日起,我市竣工的建设工程严格按《备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工程竣工后15日内到市、区两级建委办理竣工备案。
二、市、区两级建委委托市、区两级质量监督机构按现行的工程质量监督范围具体负责竣工备案工作。
三、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5日前,通知相关的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应按《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有关规定,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特此通知。
二000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