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工伤职工配置眼镜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生效状态: |
作废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2008/06/13 |
颁布日期: |
2008/06/13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生效状态: |
作废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2008/06/13 |
颁布日期: |
2008/06/13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职工配置眼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工发[2008]119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
为方便工伤职工配置眼镜,工伤职工眼部受伤,经就诊的工伤医疗机构建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配置眼镜的工伤职工,可以到眼镜配置机构配置眼镜。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结论、发票到社保经办机构报销。超过我市规定的眼镜配置费用限额的,社保经办机构按我市规定的限额支付。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