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工伤职工配置眼镜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薪酬福利和保险
生效日期: 2008/06/13 颁布日期: 2008/06/13
颁布机构: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薪酬福利和保险
生效日期: 2008/06/13
颁布日期: 2008/06/13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职工配置眼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工发[2008]119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   为方便工伤职工配置眼镜,工伤职工眼部受伤,经就诊的工伤医疗机构建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配置眼镜的工伤职工,可以到眼镜配置机构配置眼镜。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结论、发票到社保经办机构报销。超过我市规定的眼镜配置费用限额的,社保经办机构按我市规定的限额支付。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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