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因工伤导致精神疾病、传染病的工伤职工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2008/06/13 |
颁布日期: |
2008/06/13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2008/06/13 |
颁布日期: |
2008/06/13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因工伤导致精神疾病、传染病的工伤职工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工发[2008]118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
为方便工伤职工就医,因工伤导致精神疾病或传染病的工伤职工,工伤认定结论、《工伤证》上明确“伤害部位或疾病名称”包括精神疾病、传染病的,治疗精神疾病或传染病的,可以到本市精神病专科医院或传染病专科医院就医,发生的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就医结束后按规定到社保经办机构报销。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工伤职工,到精神病专科医院或传染病专科医院就医的,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垫付。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