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因工伤导致精神疾病、传染病的工伤职工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 生效日期: | 2008/06/13 | 颁布日期: | 2008/06/13 |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 生效日期: | 2008/06/13 | 
              
              	| 颁布日期: | 2008/06/13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因工伤导致精神疾病、传染病的工伤职工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工发[2008]118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
  为方便工伤职工就医,因工伤导致精神疾病或传染病的工伤职工,工伤认定结论、《工伤证》上明确“伤害部位或疾病名称”包括精神疾病、传染病的,治疗精神疾病或传染病的,可以到本市精神病专科医院或传染病专科医院就医,发生的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就医结束后按规定到社保经办机构报销。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工伤职工,到精神病专科医院或传染病专科医院就医的,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垫付。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三日